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王文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59:55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王文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针的确立标志着政府法制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面对新世纪,政府法制工作应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面对新挑战,政府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应如何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结合本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工作实践,我认为要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做到以下五点:
一 、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正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也是坚持了“人民意志至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在取缔流动摊贩过程中,有人往往觉得他们生活困难,值的同情,而使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贯彻执行,但恰恰是这一点却损害了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公正"指公平正直,没
有偏私;"文明"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这段话确认了依法治国和对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肯定。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我们碰到钢材市场经营户占道堆放钢材严重影响交通的问题,周围群众对此很有意见,由于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题很大,我们一方面加强宣传,责令先行整改,另一方面对到期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处罚,做到从严执法,不偏私。在处罚上坚持公正,不能孰轻孰重,即使个别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态度粗暴,我们也要说明情况,晓之以理,而不仅仅扣没有关物品了事做到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周围群众和经营户们的根本利益。因此,这就决定了执法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才能更好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职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加强和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正体现这一点,特别是执法人员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它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了充分的保障,能够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人民真正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体现。
三、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原则
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公务的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要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建立一套有效的投诉和联系制度,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如在中高考期间,我们要坚决查处工地夜间违章施工的现象,为居民提供一个安静的夜晚。而对餐饮业油烟的整治过程正体现了当前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服务要求。在挖掘城市道路案件中我们更要注重服务原则若当事人是为了群众利益而违章,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贯彻服务原则,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兼顾效率和保护的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现象;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行政处罚程序既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单纯的工作程序,也不能片面只强调保护公民权益,这才有可能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在违章案件中当事人既是违章行为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对此我们既要效率,也要保护。如在道路遗撒案件中,我们既要及时迅速有力的查处,又不能在处理中‘推、拖、卡’等,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有效的改善,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人民关注,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实践“三个代表”,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把21世纪的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伟大国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刘亚利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
  其一,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基技术秘密成果,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二,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事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约定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的,从其约定的。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当呈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就技术秘密,所谓技术开发合同的当呈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立异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有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中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就技术成果权益的分配还应注意:
  其一,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有做寿让权,当然,此项估先受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其二,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各方当事人都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得按原有份额共同受让。此项优先近观让权的行使,在本质上系属共有财产中共脸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一种,其具体规则得参考优先购飞翔权的一般规则执行。
合作开发的当呈人一方声明放弃其所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该专利申请权由其他当呈人单独或共同享有并行使。经申请取专利权的,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567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 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招标根据主体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 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主体建筑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边界条件等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主体结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一般也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杭州建设信用网信用信息应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专业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投标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进杭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凡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和专项设计资质、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应推行限额设计,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在造价控制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并一次性包干,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专业工程的评审方法一般应与主体工程的评审方法相同。主体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专业工程因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宜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在技术部分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中技术部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的配套性和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案、拟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审,且设计部分的分值不应少于技术部分分值的60%。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设计类、施工类和经济类专家需按合理比例设置。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专家库,入选兼通设计和施工专业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以及国家(集体)融资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计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