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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墙新闻”的采写/王传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4:59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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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墙新闻”的采写

王传敏


自古以来,监狱就是一块令人见而生畏、望而却步的禁地。提到监狱,给人的直观印象就是高高的围墙、戒备森严的电网……进入社会主义时代,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监狱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蒙在“大墙”上的那层神秘面纱开始被渐渐撩开,不少作家、记者都把笔触伸向了这块领域,正因为“大墙”长期以来带给人的神秘感,这些作品也拥有了比其他题材、素材更多的“卖点”、“视点”。不可否认的是,新闻理论界和新闻工作者对这方面也缺乏全面、持久的关注和重视。基于这些认识,笔者结合自身在监狱工作期间的一些观察和思考,在此对“大墙新闻”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探讨所谓“大墙新闻”,就不能不对“大墙新闻”的范畴加以界定。笔者认为,其范畴简而言之,就是法制新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监狱内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它的体裁是广义的、开放的,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中各种新闻报道载体中的消息、通讯、特写、调查报告等。它所描写的人物也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包括罪犯、劳教人员,也包括监狱、劳教单位的干警,同时,还包括一他们为血缘纽带所涉及到的家属以及亲朋好友,总之,“大墙新闻”所指的就是对“大墙”内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一、“大墙新闻”的现状
目前所出现的“大墙新闻”具有如下共性,概括说就是“四多四缺乏”:一是多借助印刷媒介,缺乏对电子媒介的借助。目前大墙新闻多见于报纸、杂志以及其它的印刷媒介,它的“优点”是便于各级领导对文稿的把关,防止报道超越禁地,但缺点呢,却是不言而喻的,时效性以及视听效果比较差。如借助电视、网络等电子媒介,则有助于改善传播效果。二是多以消息为主,缺乏其它新闻体裁的补充。消息新闻尽管短、平、快,却无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度报道,流于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如借助报告文学等体裁,可以在此方面得以加强。三是多报道工作简况,缺乏对个案事例、人物的把握。在报道上停留于对监狱一般性的工作情况、监狱机构成立、领导慰问监狱、监狱实现多少年无脱逃……等等,对一些个体性的事例,却少有涉足。大墙新闻要想增强艺术张力,赢得受众的欢迎,仅仅靠官样文章,板着面孔进行说教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打动人心、吸引人眼的活生生的个案事例,浓化人情味。四是报道主体多为业余记者、通讯员,缺乏专业记者的加入。当前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大墙新闻”,其创作主体多为基层监狱干警中的一些业余通讯员、业余记者,他们的报道从内容上来看,是最能够掌握一线最真实情况的,但与专业记者相比较来言,不足之处就在于无法驾驭一些大题材,在采访工具以及后期编辑制作上都有很多的局限性。这就无法提高“大墙新闻”作品的写作、制作水平。因此,我们期盼业余通讯员与专业记者进行积极的合作,以提升大墙新闻的品位,
要想促进“大墙新闻“的繁荣,当务之急就是要做到思想的大解放。近些年来,中国在对外开放方面的步伐是越来越快,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实践证明,只有思想的解放才能打开工作局面,任何的裹足不前都会使工作停滞呆板。
如何提升“大墙新闻”的采编水平,一方面监狱工作要进一步开放所谓的禁地,当然,有个前提就是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事实证明,越是保守、遮掩,就越会使外界产生一些不确定的猜测和议论,反而不利于我们监狱机关塑造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执法形象,更不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斗争的工作。只有主动出击,主动宣传,一些谣言和攻讦才会不攻自破。因此,监狱应强化主动意识,主动开门迎接外界的采访,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宣传工作,做到“墙里开花墙外香”。
另一方面,我们外界的新闻工作者特别是政法栏目的记者应该看到,这块领域可以大有作为。完全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传播媒介和采编工具(摄影、拍摄专题片等),灵活变换采访形式,深入监狱、劳教单位的基层中队去,体验生活,感受深层次的内容,就某些具体的、尚未被外界周知的事物、人物写出调查报告、人物专访,在笔下展示一个鲜活的社会主义新型监狱形象。目前监狱工作者已在这些领域进行探索实践,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完全可以追随这些探索和实践,对一些新闻人物和新闻事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报道,写出一系列为外界所关注和欢迎的新闻作品。
二、“大墙新闻”的采编重点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大墙”的禁地正逐步被打开,但是,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当前监狱单位的宣传政策出发,“大墙新闻”的报道重点主要是围绕监狱的工作成绩、干警在一线工作状态、服刑人员在狱内改造时痛苦的思考与反省、囚禁中人性的曲张、变异以至最终的回归、党和国家对罪犯人权的重视和保障,罪犯及其亲属之间发生的故事以及罪犯走向社会时的事例,等等。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展现监狱干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面貌。长期以来,监狱干警的生活不为外界所知,特别是一些农场单位,大多地处“三边地带”——山边、湖边、海边,偏僻荒凉,交通困难,经济落后,据司法部的统计,全国约有60%的监狱单位地处“三边”地带,经济尚处于亏损的单位约占37%,经济持平约占38%。【1】监狱干警的职业被描述为:“守地头,看光头(男囚犯都要剃去头发),抱枕头(干警必要坚守岗位,住在宿舍,不能正常回家)”, “两眼一睁,忙到熄灯;两眼一闭,提高警惕”……,监狱干警作为常年与罪犯打交道的人,就象看守“火山口”、“弹药库”的人一样,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2】有不少曾经到过农场监狱采访的记者都不约而同地说,真没想到监狱干警是这样干工作的!曾经有位记者到省内一个农场采访过以后,听到有个干警说已经有十多年没有到四十里外的县城去过,当时就感动得流下了泪:“监狱警察太苦了!”要想使社会了解监狱,首先就应该让社会先了解监狱干警的工作,了解他们的酸甜苦辣,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
(二)凸现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监狱工作是一项“化腐朽为神奇”的工作,不少在社会上是无恶不作、杀人放火、偷窃扒拿的人物,到了监狱接受改造,事实上,这种改造最初都是被迫的、强制性的。不少罪犯从随欲纵恶的生活里来到囚禁之地,总是带着对政府和法律的仇恨来的,因此,就给监狱的教育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弃恶修善如坂上走丸,上行难,下滑易。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改造与反改造、教育与反教育,向来都是相互斗争、相互抗衡的,两种思想的斗争、碰撞,必然产生耀眼的火花。监狱干警的职业可以说是在做太阳底下最难做的人的工作,也是一项神圣的工作。描写发生在这里面的故事,对人灵魂的净化有极强的提升作用。对这方面的宣传,也能够使世人了解中国的监狱工作状况,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澄清事实,反击西方媒体对中国的污蔑。
(三)表现罪犯犯罪心理、改造心理以及人性的回归。这是目前“大墙新闻”的一个薄弱点,也是“大墙新闻”的一个很有必要培育的亮点。 大墙内的囚犯们是一个象兵营、学校一样的高度聚合的特殊群体,在这里,人性高度曲张、人格鲜明对立,大墙之内成为一个罪恶与阴谋的集中地。罪犯从热闹喧嚣的红尘之中被投送到大墙之内,强烈的生活反差使他们的灵魂受到触动。冷静、孤独使人思索,追思往日,反思今日,在思索中人性得到升华。有人性的自我反思、修复,更有干警与罪犯在人性上的对照、互动,人性更其显出其魅力。在展现这个方面的题材时,新闻不如小说、戏剧,有更强烈更令人震撼的视觉听觉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我们的“大墙新闻”并不仅仅只是指的是新闻体裁中的消息一类,新闻体裁中还有更多的成员,如电视新闻、电视新闻专访、电视专题片、新闻摄影等等,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张力,也能将这些主题表现得淋漓尽致,就看你如何运用了。
2001年夏季,中央电视台拍摄的《东方时空》中,一个记者采访了一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在行刑前的早晨,经过特批,白发苍苍的父母亲为儿子送行,儿子所作的忏悔,使人不由泪流满面,体会到一种强烈的震撼力。
(四)再现发生在干警、囚犯及其亲属之间的故事。当前法制新闻、社会新闻中一些报道主题,在“大墙新闻”中同样也不乏这些素材。多数罪犯既是文盲,也是法盲,在大墙里,管教干警一方面要组织他们进行劳动,另一方面,还要对他们进行文化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促使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如徐州日报的记者胡存英曾经采写过这样一篇文章《囚犯的权利》,说的是一位服刑罪犯在社会上曾经借给朋友一笔巨款,自己入狱后,朋友想趁机赖帐。他本以为这笔钱再也找不到着落了。但后来,在狱内通过学习法律,认识到法律对囚犯的合法权利也是保护的,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这名罪犯写了一封信给徐州市泉山区的法院,结果法院对这位罪犯的来信十分重视,三次派法官到监狱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帮这名罪犯讨回了公道,追回了这笔巨款。【3】这篇通讯见报后,在监狱内和社会上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罪犯在狱内的合法权利受保障这一情况,大家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对于罪犯与干警、与亲属之间的故事中,其中有不少闪光的“金子”值得挖掘,它们贴近生活、贴近读者、贴近生活,在平凡处见深刻,雅俗共赏,寓教于乐,特别是又因为它们是来自“大墙”之内,是上好的社会新闻的素材。如《莫愁》等几家杂志曾相继登出的发生在省内一个农场监狱里的一个爱情故事。一个罪犯爱好写作,在狱内仍然坚持业余练笔,通过一家杂志上的笔友联谊活动,认识了河北某县的一位工商局的女干部,姑娘通过长时间的鸿雁传书,逐渐对他产生了爱情,向他发出了爱神之箭。他尽管也爱上了她,但考虑到自己作为罪犯的身份,经过一番痛苦的考虑,最终还是坦白地告诉她自己的身份。姑娘收到信后,震惊之余,仔细审视了自己的感情,还是毅然告诉了他:“不管你今天是什么身份,只要你能改好,我依然爱你!”这件事情被一位记者在闲谈中知道。于是,他以《抛向大墙的红绣球》为名,写了一篇通讯,文字见报后,不少读者都对这个当代爱情故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十几家报刊杂志争相转载。【4】
三、采访“大墙新闻”的注意事项
“七分采访,三分写作”,要想采写一篇成功的“大墙新闻”稿件,关键环节就是在采访阶段。没有采访,一切都是无源之水、无米之炊、无本之木。在这里,笔者结合监狱的实际情况、被采访者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谈一谈如何对症下药,进行采访准备,设计采访意图,选择采访对象,创造最佳采访环境,获取最直接的第一手材料。
(一) 建立自己的“情报网”,全面捕捉新闻线索,掌握准确、翔实的第一手信息资料。作为新近发生的事实简明信息和信号的新闻线索,它是即将要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萌芽、端倪,是记者采访活动的出发点。【5】一个好的记者是十分重视新闻线索的获取和积累的。“大墙新闻”的新闻线索从那里来?不可能完全依赖记者本人去亲身去找。除了来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一些重要领导人的讲话、工作简报信息等一些传播媒介,更重要的,“大墙新闻”记者应该广交朋友,要做“腰缠万贯”的富记者,不要做“现炒现卖”的小贩【6】,要在大墙内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网络。每个省份的监狱管理局办公室都有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机构,记者可以与其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同时,基层监狱的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等一些业务科室,负责监狱信息简报编发的办公室,监狱干警中的一些业余写作爱好者,甚至是在罪犯、劳教人员中,都可以培养一些业余通讯员,他们都是“大墙新闻”的第一“知情人”。在监狱单位,也有自己编写的内部信息和工作简报,也是值得利用的“信息源”。一个好的素材很有可能会来自于一句闲聊、一篇短讯,关键是要做一个“有心人”,时时开启着收集信息线索的“雷达”,同时对搜集的线索进行考证、鉴别、分类、排队,及时更新、补充、消除和增减,时机一到,就可以“顺藤摸瓜”了。
(二) 熟悉罪犯以及监狱生活的一些特殊规律,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当记者获得新闻线索以后,就应该对监狱单位和被采访的人物进行系统、透彻的研究,以达到报道内容贴近采访对象,符合新闻真实。目前在新闻媒体上出现的“大墙新闻”由于缺乏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所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对监狱、劳教单位混为一谈,如把看守所、劳教单位统统称为监狱;对监狱内部机构设置分不清,常出现报道错误;对罪犯的基本管理常识缺乏,如把罪犯因为保外就医说成是释放回家,把假释说成是释放以及其它的类似错误,容易使受众受到迷惑,也容易造成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误解;等等。要实现对狱内罪犯改造心理以及监狱特殊生活规律等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远非一日之功。
目前中国监狱学研究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庞杂、系统的学科体系,仅就其主要构成来说,就有狱政管理、罪犯学基础理论、监狱企业管理、犯罪学、改造教育学等等。当然,记者采写一个行业的新闻并不要求一定他必须是这个行业的“专才”,但是,由于“大墙新闻”是块新领域,是块复杂、特殊的墙内“小社会”,因此,要使自己笔下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不说“外行话”,熟悉这块领域的基本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如监狱的工作方针政策、监狱机构的设置、刑罚的执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监狱完成收押、教育罪犯的工作流程、改造质量评估、监狱的历史发展、中外监狱学的比较研究,等等。
(三) 把握罪犯基本的改造心理、行为特征。这里,笔者重点阐述一下“大墙新闻”采访中的一个重要群体——罪犯。
众所周知,采访对象由于自身有着不同的出身、年龄、性别、职业经历以及性格气质,在接受采访时就会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状态,与其他群体相比较,服刑中的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存在自身的矛盾性和特殊性。罪犯的心理行为主要有服刑性心理行为和改造性心理行为两个方面。受这两种心理行为的驱动,罪犯一般表现为接受刑罚制约的拘禁心理、对狱内改造环境的被动适应心理、发现良知与摒弃旧我相交替的边缘心理、个性倾向性多取向心理以及随刑期的缩短而伴随的阶段性发展心理。【7】
上述心理行为制约因素造成罪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表现出:
一是接受采访时的被动性。作为被囚禁的犯罪人,罪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是被动的,不是基于自己个人主观上的主动选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就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
二是语言交流时的消极性。绝大多数罪犯由于经历过审讯阶段,加上囚禁环境使然,缺乏与前来采访记者进行语言交流的积极性,一般都会在自我心理上首先进入讯问式的语言环境,问一句答一句,难以营造和谐的语言交流环境,这就成为记者面前的一道障碍。
三是表露内心真实思想时的戒备性。罪犯在接受采访时,对陌生人都会持有戒备心理,担心自己所说的话会给改造成绩带来影响,一般他们在不了解记者真实意图或者即使了解了,也不会轻易开口,有的干脆会“灶老爷上天——净拣好的说”,含含糊糊、摸棱两可。
四是谈话内容的伪装性。由于有的罪犯缺乏道德观念、是非观念、美丑观念,有的受到刑罚处罚时产生对政府、法律和社会的仇视心理,有的认识能力低下,文过饰非、游戏人生,因此,记者采访时要特别注意甄别罪犯接受采访时谈话内容的真假。有时,一些恶习较深的罪犯就习惯以这样的恶作剧来捉弄外面实习、采访的同志。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如奸幼犯会把自己的罪说成别的罪,强奸犯会说成通奸等等。
五是前进与彷徨中的反复性。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既有向善的一方面,也有向恶的一面,两种力量总是在斗争、抗衡,因此,罪犯在改造中经常有忽冷忽热、乍起乍伏、时好时坏、反复无常的表现。当其情绪好的时候,他能够真实客观地提供情况,交流内心真实感受;当其情绪消沉、持破罐子破摔思想时,往往又会从本能上反感、仇视外界的接触。记者必须要把握住他们的这种跳跃变化的脉搏,才能打开他们的“话匣子”。
六是随刑期、处遇变化而发展的趋善性。监狱为刺激罪犯趋善避恶,采取随刑期、累进计分的变化而改善其处遇的激励政策。罪犯投改初期,由于新来乍到、举目无亲,在心理上充满惶惑、苦闷和沮丧,行为上表现出忧郁、彷徨、谨慎和举止无措,语言不是寡言少语,就是言辞激烈;改造中期,经过一段适应期,罪犯内心的自我改造动机显现,但思想的斗争易出现反复,语言表达上反复无常,真真假假;改造末期直至出监前,行为比较稳定,自我心理调适能力较强,与外界接触呈积极心理,易于坦露胸襟。在确定采访对象后,了解其处于哪一个阶段,很有必要。掌握罪犯心理行为要作多方面的努力,除前文所说的之外,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物欲型罪犯心理、性欲型罪犯心理、情感型罪犯心理、迷信型罪犯心理、过失型罪犯心理、未成年型罪犯心理、女性罪犯心理以及惯犯、累犯心理等。
(四) 创造良好的采访环境。要想把握了解罪犯真实的思想,创造良好的采访环境也很重要。包括合适的时间、地点、时机、语言环境等。
首先就是合适的时间。在随机采访中,一般罪犯在劳动时间、就餐时间段多流露出不愿深谈、细谈的表现,主要因为在劳动时间罪犯需要完成劳动任务创造工分以争取奖励,在就餐时间,罪犯多采取半军事化管理,集中就餐,占用这些时间,不利于罪犯集中注意力进行谈话。
其次是合适的地点。一般监狱为保证绝对安全,都把记者安排在相对警戒条件好的地方,如禁闭室、讯问室等地方,同时,有干警作陪,这种情况下,一般罪犯在心理上会产生对立情绪,或是担心自己随便讲话被干警听到会影响改造,也不会深谈。当然,创造合适的地点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也需要争取监狱方面的配合。
第三是合适的时机。在罪犯受到奖励或减刑、逢节假日、改造表现稳定时或是临近出监刑满时,一般都愿意接近采访记者、直抒胸怀。
第四是创造最佳的语言环境。创造最佳的语言环境,关键的是要把握接近与访问的技巧。在接近时要尽量寻求与囚犯的“接近点”——心理上、地理上、生活经历上、情趣爱好上、见解上的接近点,以沟通感情,取得其认同。在访问时,要做到(1)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知道罪犯的案情、知道罪犯的籍贯、知道罪犯的犯罪情况、知道罪犯的生活经历。(2)要平等对待,注意礼貌,态度友好,不要居高临下,更不要对罪犯的身份以及犯罪情况持嘲弄、鄙屑或讶异的神态。(3)要开门见山、交清自己的身份和采访意图。不要让罪犯不明来意,抱有戒备心理。(4)要善于倾听。美国的卡耐基曾经说过,诚心倾听别人的谈话,就是给对方最好的赞美辞,不为任何赞美所迷惑的人,也会被专心听他谈话的人所迷惑,善于倾听是打开被采访对象的“话匣子”的有效武器。(5)要注意引导罪犯的情绪。不可否认,有的罪犯有可能会因为对自己的判刑有看法,导致对法律和政府有仇视心理,因而在谈话中过激言辞,应因势利导,不要顺着其话题继续发展。
(五) 把握一些特殊规定。在采写“大墙新闻”时,应掌握一些监狱方面对新闻采访的一些特殊规定:采访前,要征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的批准,没有省监狱管理局开具的介绍信,基层监狱单位一般不会接待采访。如果采访一些“三涉”罪犯、重大经济案犯、政治犯等重要控制对象,还必须要取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的同意方可进行。在大墙内摄影、摄像方面,由于摄影和摄像有可能会暴露监狱内部警戒设施的秘密,不利于监管改造,因此,在监内摄影和摄像也有严格的限制。在尊重罪犯权利、保护罪犯隐私权等方面,在报道中尽可能地不公开罪犯真实姓名和肖像摄影、摄像,即便公开发表,也必须征求罪犯本人的同意,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报道文字中一般不重点描述报道监狱的警戒设施装备情况、罪犯脱逃过程细节等。为防止罪犯在接受采访中提供虚假情况,应加强核实工作,特别是在发稿前,要和被采访单位的有关机构联系,请他们进行逐一核实签字。等等。
“大墙新闻”的采写是一门学问、一门艺术,当然,笔者所作的以上探讨仅仅是粗浅的、表象的,只希望抛砖引玉,引起新闻界更多的关注,有更多的新闻记者身临其境,进一步地实践、总结,从而使得“大墙新闻”这一枝鲜花更加灿烂地盛开在新闻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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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金鉴主编《当代中国法学文库•监狱学总论》80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1日第1版;
注释2,张苏军 张绍彦 狄小华主编《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第15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1日第1版
注释3,胡存英:《投稿学》101页,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ISBN7-104-01333-4/I•543
注释4,见《莫愁》第6期1996年;
注释5,鄢光让 苏宏元主编《新闻采访学》第93页,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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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2001年9月18日嘉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14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嘉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日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归纳整理。

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突出重点、客观明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的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由常委会秘书长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进行交办。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办。

第三条 “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两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处理情况报告)。

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包括: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过程,采纳情况及效果,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

对处理情况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促进发展、关注民生的原则,在该审议议题的调查报告中向主任会议提出,也可以在收到处理情况报告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经秘书长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二分之一的,报告机关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新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

对重新处理情况报告表决,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仍未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二分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质询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等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防火设计图纸未经审核同意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市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核发证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建筑物的内装修,其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一)营业性公共场所;
(二)使用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单位内部会场和娱乐场所;
(三)计算机机房、档案室、图书馆(室)及放置精密仪器、重要设备的场所;
(四)市公安局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场所。
单位内部场所需对外营业的,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报送审核。
第五条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我国尚无技术规范,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设计的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或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搭建,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十条 从事消防产品生产的单位,应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认可后,方准生产。对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消防产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消防产品目录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从事消防产品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取得认可后,方准从事维修业务。
从事生产和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消防产品销售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其销售的产品必须具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可证明。
销售单位应实行验证制度,不得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或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消防产品纳入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市技术监督局须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时,应会同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实施。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对消防产品进行的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
第十三条 从境外进口消防产品或从境外引进与生产设备配套的消防产品的单位,应事先将进口或引进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维修火灾报警或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能力,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使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的单位,必须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专门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并不得擅自停用报警、灭火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停用的,应事先征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要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将销毁品的种类、品名、数量、销毁方法及地点,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运输液化气体的汽车槽车必须具备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上海市液化气槽车行驶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行驶。
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驾驶员、押运员、保管员等,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作业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禁止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九条 在室内场馆演出中需要使用明火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作业:
(一)本人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作业的;
(二)在要害部门、重要场所或禁火区内,未按规定报送审批的;
(三)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或焊割物内部情况的;
(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七)作业场所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外文标设使用说明的设施和器材,应同时标设中文使用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三条 遇雷击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避雷装置。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梯等应有明显的标志,并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第二十五条 宾馆、饭店内不得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非阻燃的纸篓、地毯、墙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产品系指:用于灭火和火灾报警的器材、设备、设施,以及用于防止火灾、帮助和诱使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