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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赵立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34:46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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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赵立明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事业部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邮编:400013)

[摘 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可变因素多、建设周期长、失控风险大等特征。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是投标、中标、实施。本文论述了承包境外工程前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的重要性,探讨了进行可行性分析应当侧重的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与关心此话题的朋友们探讨。(笔者电子邮件:zhaoliming1980@yahoo.com.cn)

[关键词] 境外;工程项目;承包;可行性分析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条件等不尽相同,因此影响工程承包的可变因素大大增多,不确定性强,风险很大。因此,应特别强调做好工程项目承包前的可行性分析工作。这对于我们甄别出实实在在、便于执行的好项目,大有裨益。

下面,结合工作中的一点体会,谈谈进行境外工程项目承包的可行性分析时,应当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政治局势

一国的政治局势,主要看该国政局的稳定性、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与我国的关系,及其政策的开放性、连续性。政局是否稳定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运作和进度。在动荡频繁、内忧外患严重的国家和地区,不宜、甚至不应当承包工程项目。当前,在非洲、中东、中亚、南亚、南美等地区承包工程项目时,就必须把政局因素加以慎重考虑。

分析一国政局是否稳定,主要看该国在野党的势力是否强大、军队在政治中的地位、以及宗教、民族矛盾是否尖锐、有无恐怖活动等。

二、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经济表现

当地的经济表现,特别是汇率、外汇管制,通货膨胀和税收政策,对于承包工程项目非常重要。

汇率变动存在很大的风险,承包一个境外工程所创造的利润可能被汇率损失全额吃掉。而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和自由汇出对于工程承包同样有影响——那些国际收支不平衡、外汇储备短缺的国家,会采取比较严厉的外汇管制措施。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外汇资金风险,及时兑换、确保资金安全回收。

通货膨胀必然使需要当地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工程造价大幅度提高,而业主通常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因此承包商就面临很大的经济损失。至于影响工程承包的税收政策,则主要表现在工程所在国对于外国承包商是否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是否同本国承包商同等看待、同等课税上。

由于世界各地的汇率变动、通货膨胀、外汇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因此,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前必须由专人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调查并摸清这些情况。

三、工程项目所在国的市场准入

首先是项目所在国有关外国人员准入的法律规定。当前,许多境外项目的业主在招标时都要求承包商采用EPC总包方式承建项目,而在许多国家,出于保障当地劳动力充分就业的原因,该国往往不允许外国施工队伍的进入,由此产生了外国人员的准入问题。承包商不得不在当地寻找分包商,这就对承包商控制当地分包商的能力提出巨大考验,此外还有可能因为承包商的人员迟迟派不出去,而使项目的进度受到拖延。

其次是该国有关外国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的法律规定。当前,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外国产品的准入,都设置有一定的门槛,实质上属于人为的贸易壁垒。譬如,欧盟国家对于欧盟以外国家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要求通过CE认证,而且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还要求通过ATEX认证。对于境外承包商而言,一个工程项目涉及的系统设备有成千上万件。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产品的认证问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承包项目,就具有很大麻烦。

四、工程项目所属业主的资信状况

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理想的业主至关重要。一般而言,项目业主是否理想,主要从以下几点加以分析和判断,即:业主自身的实力和信誉;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的来源、额度、落实状况;项目审批手续的完善程度;业主的建设经验、对承包商的态度、付款情况;业主聘请的监理商的资历水平、工作方式、解决争端的立场等等。

理想的业主必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经营管理的经验,有一定的融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不错。其所拥有的项目,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审批手续和比较齐全的资料,而业主对于该项目的发展思路也很清晰,与承包商的讨论很专业很细致。

调查项目业主的资信,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调查,在与外方接触交往中形成印象,听取与外方熟悉人士对外方的评价,或者从银行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获取资信状况证明等。

五、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和状况

到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如果现场的自然条件、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话,就会给完成项目带来很大困难,使得承包商增加额外开支,提高运作成本。

因此,首先要调查项目现场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和自然灾害状况,要了解全年不能、不宜施工的天数。其次要调查项目现场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三通一平状况,现场道路及其进出条件,生活配套设施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国政府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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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安、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监察、司法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征地主体单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和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另行规定,下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将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第七条 市国土局在收到征收土地省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征收街道集体所有土地的,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国土分局提出。对当事人提出正当听证要求的,在受理听证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局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内容涉及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方案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参与听证。

  国土分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审批相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区)审批专用章”,由相关国土分局具体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或其征地事务机构)与征地主体单位签订征地事务协议。

  第八条 征地工作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确认程序。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区片价、青苗与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协调,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十条 市国土局及其分局要会同征地有关单位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国土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宣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江南八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江南八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所辖区域内统筹调剂平衡。市物价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国土部门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 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第十四条 征收江南八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和征地补偿调剂金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国土部门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支付相应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参照市政府公布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向原村民小组的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列支相应补偿。

  若附着物出现市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或附着物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各区物价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对区物价认证中心认证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市物价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市物价认证中心复核后按其标准进行补偿。前述补偿费用全部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的,需向国土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交纳复垦保证金,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价格。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涉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的,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对整个鱼塘面积进行补偿。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年龄划分基准时点,从年满16周岁的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规定产生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位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并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年满16周岁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士兵、服刑或劳教在押人员,如入学、入伍、入狱、劳教前户口所在地在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拥有宅基地,经2/3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以及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含征地时仅农转非人员),不得列入符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征收或居住房屋被拆迁的农业人员,优先列入本次征地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征地补偿调剂金。征地补偿调剂金专款用于江南八区被征地农业人员征地补偿费用的统筹调剂,在市国土局设立专户管理。征地补偿调剂金不足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市财政社会统筹账户列支。

  第二十二条 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该组被征收集体土地数量÷该组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

  上述公式中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按计算得出的数据舍尾取整,被舍小数所对应的人员进入社会保障的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前述规定人数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后,市国土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中列支相应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费用,资金有剩余的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农业人员的,市国土局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进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全部农业人员少于前款公式测算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本条公式中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其相应剩余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人均土地少于所在征地区片的基准人均土地时,征地时按本条公式确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人数,待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全部剩余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若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从征地补偿调剂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10天无异议后,经村委会审核报街道办事处确认。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对被征地村民小组产生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程序有效性和名单真实性负责。街道办事处将确认的名单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经审核后联合劳动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两个月内,依法产生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原则上在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全部产生后,国土部门方可进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征地区片价剩余款的支付和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超过三个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进入社会保障农业人员名单人数仍不足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数的,根据所缺人数和其区片基准人均土地测算对应的土地面积,该部分土地所对应的全部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纳入征地补偿调剂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使用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使用方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后应适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重新分配,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剩余农业人员拥有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


第五章 征地补偿安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局会同市公安局加快建立江南八区集体土地权属、面积与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国土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公安派出机构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及时进行数据更新与核减。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村民小组如因本次征地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应对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征地主体单位另行支付。

  第二十九条 征地后因河流水系被破坏、道路受阻等原因造成耕种困难的,建设单位要采取工程措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国家、省重点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工程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国土局及其分局要依法实行征地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征地及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考核制度。市国土局按年度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六章 部门职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进行价格协商、列支相应补偿费用的监管,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及时审核确认并报送名单,对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工作负具体工作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被征地农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按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落实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再就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从政府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资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和分配监管,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村务公开、专款专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单位的户籍管理,配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户籍查询、户口迁移、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和动态调整工作;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民自治原则,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产生符合本办法要求进入社会保障人员的名单,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调整分配,负责协调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内因产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名单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督促被征地村民小组按时产生进入社会保障的全部农业人员名单,对因组织或督促不力而超过规定期限未产生名单、造成征地补偿费用未及时拨付的,视为征地补偿不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制订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市政府另行制订的有关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以上建设项目征收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获得征地批准的项目,国土部门已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国土部门未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各派出机构:

  现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一)“九五”工作回顾

  “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进展,为新世纪生态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提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的局面。随后,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议上,国家又相继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生态保护方针。1998年和2000年国务院分别发布实施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立了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确定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9%”的任务按时完成,并已达9.85%;2000年8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全国的区域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突破进展,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和天然林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建设试点、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野生药材、矿山等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得到加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初见成效,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快速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得到重视。

  (二)全国生态环境形势基本评估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恶化范围仍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目前的主要生态问题,一是区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区的生态环境恶化加剧,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湿地日趋萎缩,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严重,林草植被退化,生态功能下降,洪涝灾害、沙尘暴加剧;海洋和淡水渔业水域污染加重,海蚀范围扩大,水域渔业功能削弱;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生态破坏问题依然严重,环境恢复治理滞后。二是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全国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区的面积不断减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恶化、种群数量减少,种质资源及野生亲缘种丧失,珍贵药用野生植物数量锐减,珊瑚礁、红树林破坏严重,近海天然渔业资源衰退。三是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秸秆、畜禽粪便等各种养殖业的废物排放,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的不合理使用,以及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是当前农村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的生态恶化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特点,一是积点连片,由原来的局部、小范围的生态破坏恶化逐步演变成区域性、大范围的生态恶化;二是从量变到质变,由原来以单要素为主的生态破坏,逐步发展成整个区域或流域生态的结构性破坏,功能退化甚至是完全丧失。

当前,我国的生态保护既有有利于发展的一面,也面临一些严重的制约因素和困难: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保护与建设十分重视,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但是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发展不平衡,重建设轻保护,生态环境边治理边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的问题依然突出,土地沙化、草场“三化”面积分别以每年3000多平方公里和2万平方公里的速度在扩展。二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生态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任务十分艰巨。三是生态保护工作基础薄弱,特别是执法监督、监测预警能力不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如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能力,尽快遏制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是 “十五”期间 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今后五年,既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确保新世纪山川秀美目标能否如期实现的重要时期。本计划主要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规划今后五年(2001年至2005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和目标、任务,把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实现“十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指导原则与目标

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努力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近期急需完成的目标、任务与措施落到实处,是“十五”期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

(一)指导原则

1、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2、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3、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4、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使近期与远期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和局部的利益。

5、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责、权、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6、生态系统方式的管理思想。要树立大系统、大环境的观念,在搞好单要素保护的同时,强化区域 、流域多要素、多系统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维护。

7、统一监管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层面、多领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尽职尽责的同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搞好我国的生态保护。

8、生态环境保护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动员社会广泛参与。要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破除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各种陋习,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新风尚。

(二)目标与指标

“十五”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到2005年力争使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生态建设的成果得到有效巩固。

1、重要生态功能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与主要指标

“十五”期间,要分级抢救性地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使部分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洪水调蓄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荒漠绿洲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生态功能得到恢复;要通过新建自然保护区和提高现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护水平,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有效地降低自然灾害的危害,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主要指标: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55个,其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15个;

——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陆地国土面积的13%以上,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4万平方公里;

──60%的重要湖泊湖滨带和海岸带的生态功能基本得到维护。

2、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保护目标与主要指标

“十五”期间,要基本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人为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水、土、草原、森林、海洋、生物、矿产等重点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率有所提高,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得到增强。

主要指标:

——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90%以上;

——重点水土流失监控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执行率达到90%;

——天然林和成熟林、过熟林的面积保持稳定,质量稳中有升;

——新的水土流失面积的年扩展速度比2000年的增速降低60%;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率达到25%以上。

3、生态良好区的保护目标与主要指标

“十五”期间,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强化管理,提高生态示范区建设水平,努力使生态良性循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县、市比例进一步提高;新建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县、环境优美小城镇。

主要指标:

——新建12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新建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

——创建100个环境优美小城镇;

——力争建成一批生态市、生产县。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与主要指标

“十五”期间,要努力使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所改善,种植和养殖业废物排放得到基本控制,资源化率有所提高;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得到加强,重点区域的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减缓。

主要指标:

——机场、高速公路、铁路、风景名胜区周边等重点秸秆禁烧区的秸秆禁烧率达到95%以上,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

——重点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60%,粪便资源化率达到70%;

——农业灌溉用水力争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产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有所提高。

三、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切实做好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区的生态保护,力争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生物安全管理、农村环境保护上取得新的进展。

(一)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1、重点保护中西部生态脆弱地区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切实加强大江大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天然洪水调蓄区、重点荒漠绿洲、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十五”期间,优先在长江、黄河流域的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上中游天然洪水调蓄区、松花江流域的天然洪水调蓄区、秦岭、滇西北地区山地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地区、以及华北、西北地区的黑河流域、塔里木河下游、阴山北麓等重要防风固沙区,以及南水北调源头区和东海舟山重要渔业水域等建立一批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

2、尽快形成生态功能保护区管护能力。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监管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功能恢复工程建设,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示范;在少数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生存条件恶劣,人口环境压力严重超载的地区,实行必要的生态移民;规范成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评审、法制、技术标准等管理体系建设。

(二)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

1、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继续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加强草原和草甸生态系统、干旱荒漠生态系统、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野生植物、地质遗迹、古生物遗迹等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快东部地区中、小规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求形成门类齐全的自然保护区群落;集中力量在西部地区建立一批较大规模的自然保护区;尽可能将大、中城市郊县现有残存的自然生态系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要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抓紧完善《自然保护区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快地方性自然保护区法规建设,加强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与有效管护的示范,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

2、遏制捕杀和采挖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十五”期间,要以治理非法走私出口和各种野味餐厅为突破口,严厉打击滥捕滥杀、滥采滥挖和倒买倒卖珍稀野生动植物的违法活动;加强生产、流通和市场监管,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严格控制野生中药材的采挖活动;继续开展珍稀野生动植物繁育中心和基地的建设,推进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人工繁育和回归自然。

3、加强国家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管理。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履约机制,制订和实施森林、草原、海洋、内陆水域、农业和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方案;完成外来物种入侵及其生态影响调查,制定法规,强化外来入侵物种的环境安全管理;开展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研究,不断强化其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完善有关法规,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管理机构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把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转基因活体及其产品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促进我国生物技术健康发展。

4、保护和恢复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以东北三江平原、长江中下游湖群湿地、西南川西北高原湿地、青藏地区高寒湿地、渤海海岸湿地、南海红树林和珊瑚礁分布区、以及河口湿地为重点,开展湿地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大中型湖泊湖滨带保护区、大中型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扩大和增加中国的国际重要湿地地点;以太湖、滇池、巢湖等8-10个重要湖泊和南海红树林、珊瑚礁分布区为重点,开展湖滨带、海滨带保护及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示范;加强湿地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和沿海滩涂的保护,初步建立中国湿地监测体系和湿地管理数据库,建立湿地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

(三)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1、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统一协调与部际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水、土地、草原、森林、生物、矿产和旅游等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执法力度:

维护水环境安全和水生态平衡。加强水资源管理,探索建立河流基本流量保障制度,科学核定重点河流流域的生态用水;划定用水紧缺地区并建立地下水禁采区,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开展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

加强国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生态功能保护区并建立地下水、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用地需求,优先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菜地和湿地;以水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整顿沿库、沿岸边的采矿秩序,确保环境安全;加速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开展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综合治理。

维护森林的生态功能。严格森林资源管理,推进森林的分类经营,加大天然林和防护林的保护力度,加快速生丰产林的建设速度,延长一般用材林和兼用林的砍伐周期,充分发挥现有森林的生态效益;禁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砍伐,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以东北、西南地区为重点,清理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保护区域周边地区木材加工厂点,严厉打击各类盗伐、超量采伐活动;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保护,落实管护资金,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加大天然草原保护和草地资源管理力度,以重要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垦区和禁牧区;加紧草原执法监理体系建设,完成草原载畜量核定工作,建立禁牧区、禁牧期和轮牧相配套的草原养护制度,坚决制止新的草原开垦。进一步做好禁止采集发菜、制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等固沙野生植物和中药材的监督工作;实施农村能源建设工程,发展沼气、节能灶、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减少过度樵采对草灌植被的破坏。

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开展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定量考核,积极推进水、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对国家重点旅游区开展环境保护规划,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开展生态旅游区示范,创建15个ISO14000风景名胜示范区;完善法规标准,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规范生态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西部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建设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施工监管,组织生态恢复,建设绿色通道;强化对新疆、青海、陕西等干旱地区油气田开发建设的环境监督,合理规划施工区,保护荒漠植被和地下水源;建立塔里木河流域、晋陕蒙接壤地区、晋陕豫接壤地区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控体系,严禁乱垦、乱采、乱挖活动,加大生态破坏恢复治理力度,开展重点工程的试点示范;推进三峡库区,黄河上中游和小浪底库区,滇、桂、黔岩溶地区的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确保三峡库区、小浪底水库和龙滩水库的环境安全。分级抓好西部地区地方级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的大规模生态破坏。

(四)推进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保护示范

1、建设生态示范区。继续组织试点示范,到2005年,力争设立生态省试点4-5个,地、县级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300-400个;在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同时,在东部地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重点发展一批地(市)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在省会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条件较好的县(市),率先建设一批生态市县、县;在西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西部大开发,发展一批生态致富、生态脱贫的示范区;鼓励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有关地区联手建立首都生态经济圈。进一步完善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命名的管理规章和制度,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示范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实现规范化管理;开展对部分已验收命名生态示范区的规划更新,形成滚动发展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2、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县。 进一步发挥生态农业在生态环境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无公害基地建设方面的示范、推动作用,积极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十五”期间要使国家和省建设的生态农业示范县达300个以上,建成一批以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农业“精品”示范工程;建立健全生态农业建设的领导、管理和技术、信息服务体系;制定和执行有关的财政、信贷、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生态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县的示范作用。

3、创建环境优美城镇。加强小城镇环境规划管理,力争使60%的小城镇完成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工业向农村,尤其向是西部农村地区转移;推行乡镇工业小区和污染集中控制、村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建设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保护重点水域、水系和基本农田,建设自然保护小区和园林小区,有条件的地方要划定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保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饮用标准;以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为载体,以村镇生产、生活污染治理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为重点,完善小城镇环境保护体系,健全城镇环境保护监管队伍,推动乡镇环境建设健康发展。

(五)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步伐

1、积极发展生态经济,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十五”期间,要抓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契机,在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同时,把控制农村生产和生活污染、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鼓励发展低污少废的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要组织实施一批生态家园富民示范区,引导农民改变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通过推广生态模式工程、沼气工程、太阳能利用工程、省柴节煤工程和小型电源工程,形成农户基本生活、生产单元内的生态良性循环,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

2、强化污染控制,促进种、养业废物资源化。加大禁烧执法力度,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继续在机场、高速公路、重要铁路干线、高压输电线、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地区推行禁烧区制度,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从饲料、肥料、燃料和工业原料等领域开拓秸秆综合利用渠道,大力推广秸秆还田、过腹还田、秸秆气化技术和其他综合利用措施,开发工业利用秸秆新途径,力争使禁烧区内秸秆的综合利用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控制畜禽渔养殖业的污染,制定禽畜渔养殖业的污染防治经济技术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发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资源化技术,大力推进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有机肥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市场机制,促进废物资源化;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保护,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和捕捞强度;优先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三湖”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会城市、重点城市郊、县等重点流域、区域实行污水限期达标排放。

3、强化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加强农药环境安全管理,减少不合理使用造成的危害。完善农药生产和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法规、标准,探索建立中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申报制度,加强在人口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农药使用的管理;鼓励开发和推广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化学农药,发展生物农药,逐步使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有机磷农药品种退出主要生产和使用的农药品种系列。加强化肥施用的环境安全管理,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探索不同流域、不同种植结构下化肥的合理施用量、流失率及其对水污染的贡献率,制定化肥施用的环境安全控制标准;积极发展高浓度、缓释化肥,合理调整氮、磷、钾施肥比例,鼓励使用有机肥。积极推广深施、包膜、缓释、复合配方和测土施肥等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降低流失率。加强农膜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开展农膜污染现状调查,制定农膜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控制农膜严重污染地区的农膜用量;积极开发农膜回收利用技术和可降解生产技术,严格控制超薄农膜的生产和使用。

4、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基本农田、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其它优质农产品基地的环境保护,建立必要的缓冲区,严格控制工矿建设和污染排放,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农业污灌标准;制定和完善农产品环境安全的控制标准,建立农产品环境安全监测、监管体系,严格控制生物生长激素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生产中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实行优惠鼓励政策,强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监督管理,推动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自然生态条件较好的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开发有机食品;加强“菜篮子”工程的环境保护,继续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争取在“十五”期间完成“十条绿色通道、百家绿色批发市场、千家绿色零售门店和万种绿色品牌”的创建任务。

四、实施对策与措施

为确保“十五”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同时,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际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在生态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上大胆创新,勇于开拓。

(一)夯实基础,搞好生态保护区划和规划

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诊断生态环境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在西部生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东、中部生态调查,全面了解我国生态环境现状,建立数据库,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完成省域生态功能区划,进一步明确水、土、草原、森林、海洋、生物、矿产、渔业等自然要素的生态功能和省内各类型区域的生态功能与作用,指导经济结构调整、自然资源开发与产业合理布局,推动区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健康发展。

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在生态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个时期、各个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目标与任务。

建立以卫星遥感等高科技为手段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生态破坏状况和变化,定期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状况白皮书。提高国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状况的监控能力,以及对重大生态灾害的预警预报能力。

(二)加强法制,完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1、加快生态保护立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立法工作,抓紧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条例、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和防止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完成草原法的修改,完善生态用水的管理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性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和监管制度。

2、加大现有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建立部际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抓好生态破坏大要案的查处,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威。

3、加强生态保护标准建设。抓紧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标准的制定;完善制定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影响评价指标和标准、生态破坏控制标准和恢复治理标准、以及生态保护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统一的省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标准、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环境保护考核标准;制定农药、化肥环境安全控制标准。

(三)明确责任,加强生态保护监管

1、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生态保护责任制。把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的生态保护负责纳入政府的有关考核内容,层层签定责任状;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和逐步建立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审计制度。

2、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资源开发单位和法人的生态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破坏限期恢复治理制度。

3、加强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理顺关系,完善机构,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的生态保护监管职能;定期开展各级生态保护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加投入,分级抓好监管设备建设,努力提高现场执法能力。

(四)增加投入,建立生态保护资金渠道

1、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生态保护投入机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把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农村污染控制示范工程、生态保护监管能力、以及生态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运行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固定的生态保护资金渠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保护资金。对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坚持由开发单位或个人投资重建和恢复。

2、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抓紧建立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生态恢复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体系,引进市场机制,鼓励走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发展道路;“十五”期间要以农业有机废物和城市有机垃圾资源化为重点,扶持一批产品和企业,加速农村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3、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资源开发补偿、流域补偿、遗传资源惠益共享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五)开拓创新,提高生态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

1、重视生态保护的科研,加大投入。要把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纳入各级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培养生态保护科研人才,不断提高生态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

2、研究和开发重要生态保护理论与技术。尽快建立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系统方式、以及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影响评价的理论与方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组织示范工程。

(六)开展全民教育,增强生态保护的责任感

1、坚持不懈地开展生态保护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公德。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形势的变化和国家生态保护战略发展的需要,利用科学、艺术和新闻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组织开展草原保护、森林保护、沙尘暴防治、水土保持和矿山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等专题、专项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搞好生态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

2、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表扬先进典型,揭露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听证和公示制度,鼓励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3、开展农村环境保护专题宣传。今后五年,要把农民作为重点对象,以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为主要内容,配合国家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结合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传授生态产业技术。

(七)认真履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搞好《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以及《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履约工作,完善国内的履约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对各类履约相关问题的研究,提高国际公约谈判和履约的应对能力,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权益。

2、广泛开展多边和双边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和生态保护的先进技术与经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开发署、环境署、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联系,不断拓展合作的领域,增强我国生态保护的监管能力建设;把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作为国际合作的优先领域。

五、重点工程

“十五”期间,要以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建设、能力建设和示范工程建设为主,通过重点工程的实施,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的管护水平,确保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

(一)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

1、国家级。建设长江、黄河、辽河源头区,洞庭湖、鄱阳湖、三江平原洪水调蓄区,黑河流域、阴山北麓、塔里木河下游防风固沙区,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源头水源涵养区,舟山渔场,秦岭等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遏制其生态功能的破坏形成基本管护能力。

2、省级。建设40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初步遏制这些地区生态功能的继续破坏并形成管护能力。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

1、自然保护区建设。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0个,重点是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使之形成初步管理能力;已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的完善。加大对现有15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形成较强的管护能力;建设与国际接轨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示范区20个。

2、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编制6个重点领域工作方案、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开展生物多样性评估、建立国家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协调中心与交换所;建立国家生物安全评估中心、重点实验室、全国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数据库,建立生物安全跟踪监测系统,形成监管能力。

3、建设野生动植物种保护繁育中心和重要野生遗传资源保护区15个。

4、重要湖泊湖滨带生态系统与功能恢复。在太湖、滇池、巢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湖、白洋淀、青海湖、博斯腾湖开展湖滨带生态系统与功能恢复示范工程。

(三)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程

1、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选20个重点省,开展秸秆机械还田示范工程、秸秆过腹还田示范工程、秸秆气化转化新能源技术示范工程、秸秆加工纤维板技术示范工程。

2、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控制。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石家庄、郑州、广州、南京、杭州、昆明、成都、合肥、济南、青岛、烟台、深圳、大连等17个城市的郊区和郊县,建立畜禽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畜禽粪便资源化示范工程。

3、病死禽畜及其污染物污染控制。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一些重点大、中城市建立病死禽畜及其污染物处理示范工程。

4、化肥、农药污染防治。重点在京津塘地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地区,太湖、滇池、巢湖、淮河(安徽、河南部分),建立农药、化肥环境污染跟踪监控体系和污染控制示范区。

(四)生态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程

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管理系统建设。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

2、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示范工程。重点支持生态省建设试点和验收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规划更新、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示范工程建设。

3、生态示范区宣传教育与科技支持。开展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农民科技培训,完善宣传、推广设施,建立科技单位技术依托和新科技推广机制。

(五)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选择重点老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对矿渣、废石、尾矿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矿区污水、废水进行综合治理,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和治理,以及实施必要的移民工程。

2、生态旅游示范。以人与自然和谐为指导,以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搞好旅游环境保护和提高旅游管护能力为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设立20个生态旅游示范点。

(六)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1、基础建设。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建立全国生态环境现状数据库,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建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2、生态保护监控能力建设。分别建立生态环境的预警监测体系、气候灾害监测体系、重点区域土壤监测网、重点区域和流域生态状况实时监控系统,以及重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