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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等与孝感市南申饲料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5:58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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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等与孝感市南申饲料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孝民三初字第55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民三终字第31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其它两种行为而言,员工的行为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满足过多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很难完全符合,故企业很少以员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

三、基本案情
原告南申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主要生产、销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被告徐某自南申公司成立后便在该公司从事销售科长工作,并参与南申公司开辟了包括河南在内的四个省的市场。2002年2月1日,南申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3年;徐某负责—个办事处(咸阳)的全面工作及其他市场的开发等工作;自1999年元月1日起计算工龄;徐某在职期间及解除合同后,不得对外泄露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徐某在职期间销售其他厂家同类产品,给南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徐某对外泄露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由徐某赔偿南申公司1万元至5万元的经济损失。
绿环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曾与南申公司有业务关系。2003年7月,绿环公司预混合料销售部负责人找徐某试销该公司生产的预混料,每吨价格比南申公司的同类产品便宜,另2吨不收钱,不久,该公司聘徐某负责其河南地区的销售工作,并分配给徐某一辆汽车,让其领取九、十、十一月份工资、若干利润分成奖励,并报销电话费。此期间,徐某为绿环公司销售预混合料87吨(其中2吨没收钱)。2004年10月,徐某又以绿环公司的名义与原南申公司客户恒泰公司签订销售20吨产品的总经销合同。
后南申公司以徐某、绿环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四、法院审理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系原告南申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有效合同,其中约定员工负有保守公司经营信息秘密的义务,而徐某帮助绿环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绿环公司曾与南申公司间有业务关系,并在明知徐某为南申公司销售人员的情况下,却采取不正当手段利诱徐某为其在南申公司已开辟的河南市场销售该公司的同类产品,影响了南申公司在河南市场的销售,造成其一定经济损失。徐某、绿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根据各自所应负的责任承担南申公司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徐某还应根据给南申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酌情承担违约金3万元。综上,法院判决徐某立即停止销售绿环公司生产的预混饲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南申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它合理费用共计13万余元。绿环公司在10242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徐某、绿环公司均不服,共同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南申公司之间是购销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且南申公司所提交的产品利润率没有证据支持;其未泄露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应先行仲裁,本案违反了法律程序。绿环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案是违约之诉,原审法院超越南申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侵权判令绿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南申公司并无商业秘密,故而其侵权责任就无从构成;因此,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南申公司当庭答辩称:其与徐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徐某与绿环公司一起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湖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徐某认为其与南申公司之间是购销合同关系;上诉人绿环公司认为本案是违约之诉,原审法院超越南申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侵权判令上诉人绿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的上诉理由。
南申公司起诉状中所称的起诉理由为,徐某、绿环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因此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故本案系一个劳动合同的违约之诉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之诉相互竞合的案件。根据徐某与南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可认定徐某系南申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徐某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为购销合同关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南申公司在本案中关于劳动违约赔偿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赔偿的二个已产生竞合的诉讼请求中,只能根据本案实际主张其中的一项权利。从本案在原审中的整个审理过程和所查明的事实来看,南申公司就本案的案由已明确为不正当竞争案,故原审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是正确的。上诉人绿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南申公司所主张的销售客户资料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
判定南申南申公司主张的销售客户资源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应看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中,南申公司每年向徐某派出工作人员,由徐某再将这些人安排在销售点上,销售点所在地的市场开发和前期的资金投入都是由南申公司负担的。所有的销售点连在一起,与徐某一起共同组成了南申公司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成为南申公司和徐某共同掌握的经营信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故具有秘密性;南申公司在该销售网络所在地的市场上分销了产品,为其带来了经济利益,故具有价值性;南申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徐某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故可认定南申公司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南申公司的上述经营信息已构成商业秘密。
徐某在南申公司任职期间,为谋取经济利益,利用其掌握的南申公司销售客户资源,在未征得南申公司同意的前提下,非法使用了上述信息,以绿环公司名义与原南申公司客户恒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而绿环公司在明知徐某为南申公司销售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徐某利用南申公司已开辟的有关市场和销售网络销售自己公司的产品。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披露、使用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而绿环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两者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南申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故徐某上诉称其未泄露南申公司的商业秘密,绿环公司上诉称南申公司没有商业秘密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湖北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在前两个案例中,我们已经谈到了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法院认定南申公司的诉由为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那么,当事人选择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提起商业秘密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本案二审法院对案件诉由的认定又是否存在错误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该法对经营者所下的定义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据此可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是“经营者”,且该“经营者”主观上须要有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心理状态。因此,通常情况下,由于企业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没有以竞争为目的的主观心理,故其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侵犯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1998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内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范畴。故可知,当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某些条件成就时,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前提条件包括:(1)员工自身也成为了经营者。包括在职员工私下或离职后,独立或与他人一起从事与企业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2)员工实施了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3)员工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企业存在着竞争关系,并以竞争为目的。由于员工与企业存在着雇佣的人身关系,只要其在私下或在离职后从事与企业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即可推定其竞争目的的存在;(4)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给企业造成了现实利益的损失,或使企业丧失了潜在的竞争优势。同时,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由此可见,由于本案中的徐某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其主观上也不具有与南申公司进行竞争的目的,故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的违约之诉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之诉相竞合的案件,并根据在整个审判过程和所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原审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是正确的认定是存在问题的。
应当看到,由于劳动者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具备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情况较为少见,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能构成并为法院所认可。故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推荐企业采取此种诉由对员工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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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11日,煤炭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了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现发布施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是指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是维护煤炭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及历史面貌的依据,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工作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单位应把该项工作与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煤炭企业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文件、图表及资料;
(二)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审批的文件、材料;
(三)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的有关规定等文件;
(四)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需的有关材料;
(五)生产矿井年检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材料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立卷制度。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单位应将报批后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并按规定向本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和各级审查部门移交归档;各发证机关应将报批材料及审批文件等系统整理,按年向本单位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一式一份。申办单位、各级审查部门和发证机关各保存一套。归档文件材料须是原件(煤炭生产许可证正本由申办单位保存,发证机关只保存许可证副本存根)。
各申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制若干套送交有关部门;
(三)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制成材料及格式统一、符合要求,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装订整洁,禁止使用不牢固的书写及制成材料;
(四)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顺序进行卷内排列,以做到完整有序;
(五)对整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统一装盒,清点造册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
长期保管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煤矿实际生产年限。

第三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的管理工作,对档案部门的库房、人员、设备等工作条件给予保证。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抓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接收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及编目,并逐步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除建立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套文本档案外,还应使用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统一档案管理程序,建立软件档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颁证机关建立煤炭生产许可证计算机档案管理总库和分库,各矿务局(公司)、县(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建立基础库。
第十二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进行保管、统计、鉴定及利用开发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对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或奖励。凡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材料混乱、丢失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将其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批文和一份申请书报煤炭工业部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与档案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93号

浙土资发(2005)9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省厅已发的各类文件凡与上述工作规则相抵触的,以工作规则为准,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附件下载】: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doc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4、《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规划处)。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利用处)。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方案(耕保处)。
6、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及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单位应承诺在用地报批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文字部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用地单位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农田补划初步方案);
3、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可用经设计单位盖章的摘要本);
6、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7、负责受理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如何落实,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否已落实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落实);
8、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出具:
(1)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
(2)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为标准农田,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充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9、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当出具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标准农田易位的的请示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标准农田易位意见;
10、建设项目用地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
(1)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4)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图件部分:
1、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2、县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附图;
3、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应附具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领导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国土资源部。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同意 不同意 占用标准农田或报部预审
厅长 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占用标准农田 同意 不同意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6、《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7、《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4、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项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5、拟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采用的供地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利用处)。
6、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7、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8、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办案是否合法(耕保处)。
9、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10、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批次建设用地的报告;
2)拟安排具体建设项目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分为计划、折抵、盘活、复耕、周转等类别的指标);
4)实地踏勘表(一个批次一张,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呈报意见表;
7)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提供);
9)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0)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图(统一标注80座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征地方案(在权属状况栏及附具的“权属情况汇总表”中须填写被征土地的界址是否清晰、地类与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否争议)。 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5)是否申请听证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要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包含地类、面积、权属等要素,并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6)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7)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城市分批次用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国务院 同意 不同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
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6、《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7、《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措施(耕保处)。
4、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5、项目是否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规划处),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立项(耕保处)。
6、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经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7、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用处)。
8、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9、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10、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耕保处)。
11、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 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12、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帐册复印件(分为计划、折抵、盘活、复耕、周转等类别的指标);
3)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4)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5)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9)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0)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1)无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 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除外);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统一标注80座标系);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征地方案(在权属状况栏及附具的“权属情况汇总表”中须填写被征土地的界址是否清晰、地类与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否争议)。 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5)是否申请听证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要附具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包含地类、面积、权属等要素,并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
5、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2)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
5)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3、依法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提供(一式二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02〕15号文件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说明报告及有关部门专家论证会纪要;
7)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公告、纪要、笔录、签到单等)材料(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8)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9)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需附具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补划证明;
10)预留机动指标的使用帐册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
国务院 同意 不同意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局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二、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立项和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利用处)。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利用处)。
4、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耕保处)。
5、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并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执法局)。
6、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地价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价格是否符合最低价格标准(利用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l)建设用地申请表;
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8)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9)已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
10)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
11)市、县政府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的说明(附征地补偿协议、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参保情况凭证复印件);
13)1:500—1:1000用地红线图(表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2、供地方案。 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除外);
2)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确认材料;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需提供:
1)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决定书(涉及犯罪的土地犯罪移送书);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流程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申请单位
窗口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分管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厅长 授权同意 不同意
省政府 同意 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