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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证券承销的方式/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42:35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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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证券承销的方式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
(1)包销(firm commitment)。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best efforts)。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standby commitment)。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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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实行以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民政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必须按年缴纳优待金,但下列人员免缴优待金:
㈠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
㈡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红军失散人员;
㈢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㈣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㈥其他市政府规定给予免缴的人员。
第五条 优待金由各区统一收集,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收,农村村民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收,由镇(场)、街道统一上缴区财政优待金专户。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其优待金也可由所在单位代收,所在单位代收后,应分别将优待金上缴有关区财政优
待金专户,并将代收情况书面告知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优待金实行收支两务线管理。农村村民优待金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后,原“三提五统”中包含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项目,应停止征收。
第六条 优待金社会统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优待情况、义务兵兵员人数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优待金每年征集一次,各区征集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于每年年末,做好下年度优待金社会统筹的预算。预算总额应包括户籍在本地区的并由户籍地入伍的城镇青年、农村青年、企事业单位的所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及其他优待、奖励金。
第九条 实行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30%;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征,由征兵所在区按户籍地标准兑现优待金。
鼓励义务兵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单位,在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之外,再给予优待。
第十条 优待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各区在本行政区内统一时间发放。
优待金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各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发放,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宣传和贯彻实施,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引导广大农民通过仲裁途径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现就正式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以下简称“仲裁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启用仲裁标识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统一形象标志,代表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公平公正、为民高效原则。启用仲裁标识有利于约束和规范调解仲裁人员行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广大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的识别和认知,引导和方便农民群众申请仲裁;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监督,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公信力。各地要充分认识启用仲裁标识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正确使用仲裁标识,维护标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仲裁标识使用范围,防止冒用滥用仲裁标识。

二、仲裁标识的构成与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由文字和图形构成,标识整体呈圆形,主色调为蓝色和绿色,用绿色的田野、公字形天平、怀抱的双手、手中麦穗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字样等元素代表农村土地、公平仲裁、维护权益、发展生产,寓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通过公平、公正、公开裁决,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三、仲裁标识使用范围

为正确使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使用范围作出以下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等仲裁场所,应在室内正面墙壁悬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文书、仲裁员聘任证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宣传资料等,应当采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证件、统一服装徽章、车辆标识等,可以采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

四、仲裁标识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设计版权及解释权归农业部所有。各地农业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农业部指导下正确使用仲裁标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由图形、文字两部分组成,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颜色。不得使用破损、污损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应当将标识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图样和制作规范可通过农业部网站下载。各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我部经管司联系。

地方各级农业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在本辖区的制作和使用。制作标识应当统一规范。严禁仲裁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仲裁标识用于日常生活陈列摆设,不得用于私人庆典等活动。

对违法使用标识行为,我部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联系人:吴 江

联系电话:010-59191912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图样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制作技术规范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农办经〔2013〕1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6/P020130621560097701472.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