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2:43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

1994年5月5日,国家旅游局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必须是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除国家指定者均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业务,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审批管理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项目;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第四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及其中文译本: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
四、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该人员的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六、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机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应当有中国一家一类旅行社作为推荐单位,代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批准。其办法是:
一、由地方一类旅行社推荐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二、由中央一类旅行社推荐的,直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批准驻在有效期限。
第六条 推荐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第一类旅行社;
二、与被推荐企业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业务合作关系;
三、出具推荐信,说明被推荐企业组织来华旅游人数和有无拖欠团费等方面的情况;
四、推荐单位不得提供伪证,否则将被取消推荐资格。
第七条 推荐单位有义务协助审批管理机关对旅游常驻机构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
第八条 旅游常驻机构的办公地点,应在其驻在市人民政府允许的区域内。
第九条 旅游常驻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必须在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书向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其外籍人员和家属应持批准书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旅游常驻机构按规定办妥登记手续和人员居留手续后,应将登记证和居留证以及详细驻在地址、联络电话等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旅游常驻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员、驻在期限时,必须在变更之日的三十天前向原审核机关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按原报批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书向当地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居留证变更手续。变更驻在地址,须在办妥有关登记手续后,将结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常驻机构派驻人员和聘用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派驻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二、聘用其推荐单位职工为代表的,必须商推荐单位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持批准书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及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聘用国内公职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在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登记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批;
四、聘用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由该公司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聘用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作为审批管理机关,依照中国有关法规,对旅游常驻机构进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直接管理由中央一类旅行社推荐并获准登记的旅游常驻机构,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管理由该地区一类旅行社推荐并获准登记的旅游常驻机构;
二、对旅游常驻机构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查访,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照旅游常驻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年检;
四、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旅游常驻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其依法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私自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或其他非法机构,勒令其立即关闭并视情况予以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者,将取缔该机构;
三、对私自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延期手续、自行变更驻在地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机构并处以罚款;
四、对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旅游常驻机构,不予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对发生以上违法现象的旅游常驻机构,除实施常规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将处罚结果在报刊上公布,或向其本国政府旅游部门以及旅行社行业协会等组织通报。
第十四条 旅游常驻机构提前终止驻在期,应当在终止驻在期的30天前书面通知审批管理机关,并于税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缴销批准书,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该旅游常驻机构的未了事宜,由其所属外国企业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代表处、办事处、事务所、联络处、或冠以其他名称的旅游常驻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申请在大陆设立旅游常驻机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赣财企[2011]106号


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赣府发[2011]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赣府发[201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三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省级财政当年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进行测算。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加强与公共预算的有机衔接。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省属企业提出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九条 省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企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条 省属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省级预算单位,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3、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4、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5、预算支出项目的说明及依据。
  (二)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省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编制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说明事项。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资预总01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总02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总03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总04表),反映省级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总05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财政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同时向省级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省属企业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省级预算单位,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同省级政府公共预算(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自省财政厅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省级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xxxx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2、xxxx年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xxxx年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附表下载.rar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陕西省省长程安东所作的关于实施“甘露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决定是正确的,表示同意和支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
政府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兴办水利事业的同时,先后建成了一批城乡供水工程,解决了上千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但由于我省水资源短缺,加上自然、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全省仍有400多万人、160多万头大家畜饮水困难,特别是陕北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渭北
旱塬和秦巴中高山区问题尤为突出,必须下决心解决。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深刻认识实施“甘露工程”对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治氟防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作为重要任务,纳入任期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水利、扶贫开
发、计划、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检查验收。
抓好工程建设。解决人畜饮水,要坚持因地制宜,蓄、引、提并举的原则。要建设一批饮水水源工程,并重视水源质量。要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投入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要保障这一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审计部门要加强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提高供水效益。要实行科学管理,加强管护和维修配套,合理调度水资源。要加强环境保护,严防水资源污染。要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严格依法管护。省人民政府要围绕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研究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这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破坏饮水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和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进程,为顺利实现扶贫攻坚计划,促进全省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19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