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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4:41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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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06〕8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我会近期组织的保险中介专项检查发现,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为保险公司和自身谋取非法利益。少数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性质较为严重。为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是国家税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主要是为了满足保险公司套取资金用于私设小金库、商业贿赂等。虚开发票行为助长了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任其存在、蔓延,不利于维护规范、诚信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又快又好、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遏制。

  二、各保监局要结合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虚开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非现场监管等渠道反映的情况,仔细排查具有嫌疑的保险中介机构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对象。对于此次专项检查所发现的、以协助保险公司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清除出市场。要对涉案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并案处理,适度加重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力度,从源头上予以治理,真正形成威慑力。

  三、各保险公司要督促各分支机构进行自查,切实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并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同时,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诚信规范经营的轨道上来。

  四、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配合各保监局的监督检查,审视和纠正错误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并以此为机遇,牢固树立合法展业意识和长期经营理念,正视困难,苦练内功,依靠诚信和专业立足、发展、壮大。

  

                       二○○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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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根据市委统战部有关特约(特邀)人员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有关审计工作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对本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通过阅读、实践、研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参与市审计局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如何在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直接转送(告)市审计局。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审计程序工作,遵守国家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人员守则,同时享有审计机关同级别人员的工作待遇。

第二章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和聘期

第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申请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数。
第七条 市审计局根据推荐名单讨论确定人选后,将意见反馈给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特约审计员名单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也可采取三二分段的聘任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上一届特约审计员予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九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与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委以及特约审计员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组织特约审计员阅读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听取和及时反映特约审计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办理特约审计员转递(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特约审计员;编制年度特约审计员工作计划;组织和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组织和协调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活动;总结和汇报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组织和安排特约审计员参加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市特约(特邀)人员社会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市审计局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要及时向特约审计员寄送《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上海审计》、《上海审计动态》等资料。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在有关审计刊物上,不定期地介绍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审计事项,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特约审计员工作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特约审计员会议。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等,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印发的《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沪审办综〔2001〕3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07〕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确保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施治,增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确保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家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保证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及时救治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应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市仙岳医院是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市仙岳医院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条 市仙岳医院必须加强救治经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建立台账,建立完整的病人信息档案,一人一档,真实详细记录病人病情、用药、康复情况,入(出)院时间等。严禁弄虚作假,并负责每月将病人信息档案汇总成册,以备核实和检查。

第八条 鉴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住院病人以3个月为一治疗周期,治疗周期结束,市仙岳医院应根据病人康复情况提出出院门诊治疗或继续住院治疗的建议,协助康复的病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第九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减免档次、对象及内容:

档次
治 疗 对 象
减 免 内 容

一免
门诊病人
医疗费

二免
住院病人
医疗费+床位费

三免
住院病人(特困)
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



备注:医疗费包括治疗、检查、检验化验等费用。

第十条 资格认定及申报程序:

1、患者家属带病人到市仙岳医院门诊精神科就诊,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家属凭《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所属的居委会提出减免申请,由居委会负责核查病人的经济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病人的申请手续送街道办、区民政局办理复核。

3、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患者复核资料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根据文件载明的规程进行准入审查并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定减免项目,综合考虑收治机构的收治能力开具“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 。

4、市民政局应建立健全准入审查和项目减免制度。

5、患者家属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带病人到市仙岳医院办理住院或门诊治疗手续。

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减免标准:

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医疗费用减免标准暂定为950元/月,包括床位费450元/月·人;护理费300元/月·人;医疗费200元/月·人。

第十二条 医疗费用的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根据减免情况,并综合考虑提供的服务成本,给予统筹安排相应经费。

第十三条 医疗费用结算:

医疗费用采取按季结算的办法。每季度市仙岳医院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厦门市精神病人治病减免介绍信”和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关凭证与市民政局结算。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救治经费管理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专项资金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