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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开展督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04:42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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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开展督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开展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68号)有关要求,掌握当前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督促各检测机构进一步科学、严格、公正地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经研究,部决定组织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开展相关检测工作的情况进行集中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此次督查主要是对各有关检测机构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道路试验检测实施细则》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开展燃料消耗量检测的试验条件、工作流程及工作管理制度;二是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及原始试验记录等材料;三是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的实际操作情况;四是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有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情况。
  二、督查范围及方式
  我司将牵头成立若干督查组,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凡列入部第一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名单的检测机构进行督查。督查组将采取实地走访、随机调阅材料、现场观摩、对相关工作人员测试、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
  对于在此次督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督查时间
  201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对各有关检测机构的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及电话
  部道路运输司车辆处曹磊 (010)65292755,刘伟俭 (010)65292754。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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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烟除尘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消烟除尘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消除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除烟尘污染是有炉窑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机构、人民团体、街道基层组织和居民群众,均有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实行监督和检举,有权要求其排除污染危害并赔偿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各种锅炉、工业炉窑和排烟装置,都要消烟除尘,使排放的烟尘达到“四川省环境污染物排放试行标准”(下称标准)的要求。
烟囱排烟按烟色浓度和含尘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正常排放煤烟浓度不得超过林格曼煤烟浓度一级,短时阵发性排放(以每小时累计不超过十分钟)不得超过林格曼煤烟浓度二级,排烟含尘量不得超过所在类别排放标准。
第五条 烟尘排放由市、地、县(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测定,提出数据,作为治理和收、免、减排污费和罚款的依据。被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裁决。

第三章 消烟除尘管理
第六条 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加强管理,通过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减少或消除烟尘对环境的污染。
建设施工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地面扬尘污染环境。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炉窑,必须合理布局,事前必须报市、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严格执行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否则,不准建设,不准投产和运行。在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名胜古迹区和自然保护
区,不准再建有污染环境的炉窑,现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
第八条 生产单位制造、加工、销售锅炉、茶炉及工业炉窑,必须有消烟除尘装置,并将消烟除尘装置的设计和烟尘测试资料报省、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准制造、加工和销售。
第九条 使用单位自制或外购锅炉、茶炉及工业炉窑,必符合《标准》中规定的所在地区烟尘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在该地区安装使用。
第十条 商业、物质部门,不得采购、经销、供应不符合烟尘排放标准的锅炉和茶炉。
第十一条 已安装有消烟除尘设施的各种炉窑,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发挥应有效益,不准搁置不用或擅自拆除。

第四章 治理烟尘污染
第十二条 各经济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集中联片供热;要把工业可燃气和优质燃料优先供给城市民用,民用煤含硫量应在1%以下,超过者加工时应添加脱硫剂。
第十三条 对现有一切有烟尘污染的各种炉窑,必须尽量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限期治理。各种炉窑的治理期限,由市、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每小时蒸发量一吨以上的蒸汽锅炉,要淘汰现有手工投煤方式,采取机械燃烧和安装除尘设施,排放烟尘浓度要达到规定标准。
2.每小时蒸发量一吨以下的小型锅炉,服务行业和集体单位的商业生活炉灶,要发动群众搞技术革新,推广先进炉灶,消除烟尘,条件许可的单位要改用气体燃料或优质燃料。
3.冶炼炉、化铁炉、锻打炉、退火炉、喷粉炉、隧道窑、砖瓦窑和石灰窑等各种炉窑,要有消烟除尘设备,并尽量采用先进炉窑,加强管理、节约能源。
4.能源浪费大,热效率低,排放烟尘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炉窑,应限期改造或更新淘汰;淘汰的锅炉、窑炉应即报废,禁止转让或出售。
5.采用湿法除尘的炉窑,应对废水进行处理,其排放要达要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和其它能生产浓烟、有毒或有恶臭气体的废弃物。熔化沥青时要有处理设施。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消除烟尘污染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烟除尘取得显著成绩者;
2.为治理烟尘污染,进行技术革新或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者;
3.加强管理,不断巩固、提高消烟除尘效果有显著成绩者;
4.对烟尘污染危害,积极进行检举、揭发、提出改进意见并积极协助搞好治理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超过排放烟尘标准的单位,除令其限期或停产治理外,并处以该项治理烟尘投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单位,除令其停止制造、加工和销售外,并处以已销售炉窑价格百分之十的罚款,销售部门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应视其危害程度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者,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罚款二千元以下的,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由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罚款五千元以上的,由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一切企业的罚款都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该项罚款作为消烟除尘的专项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用于消烟除尘方面的宣传、奖励、监测和综合防治,并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烟尘污染纠纷,首先由当事者双方协商解决,有争议时,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当事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即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984年11月17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
浦东分行:
为规范龙卡网络系统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印发所属分行,并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原按点对点清算设计的各入网行在此以前应完成修改软件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
为规范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的信用卡、储蓄卡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手续。
一、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基本规定
(一)账户设置。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账号分别规定为73088888和72988888,专用于核算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的信用卡或储蓄卡实时交易时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增设“待查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账号分别规定为7309
9999和72999999,专用于核算通过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进行资金清算核对时发现的未勾销款项。
(二)持卡人到入网网点(指我行办理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交易业务的信用卡部、储蓄网点,下同)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办理存现、取现、大额购货转账业务及在特约商户办理直接购物消费时,受理网点或特约商户的开户行将应付(收)款项列“其他应付(收)款”科目下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
交易资金”户核算。发卡行根据龙卡网络系统的交易信息,实时增减持卡人账户资金,并将应收(付)款项列“其他应收(付)款”科目下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核算。
(三)办理存现、取现、大额购货转账业务的原始单据留存受理网点,直接购物消费的单据留存当地的信用卡部。日切后,各入网网点打印“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轧差单”(附件一,以下简称“轧差单”),专夹保管,待收到管辖行汇划来的汇差资金后,将“轧差单”作汇
差资金记账凭证附件。
(四)龙卡网络系统的资金清算,采取自上而下通过资金清算系统逐级清算汇差资金的方式,会计部门在填制汇划凭证或录入电子汇划信息时,收、付款人栏分别填收、付款行行名,收、付款人账号根据应付或应收金额分别填:72988888或73088888,摘要栏填:龙卡网络××卡汇差。
(五)各级龙卡网络系统授权交换中心、入网网点,必须遵守龙卡网络系统统一的日切时间。日切时,各级龙卡网络系统授权交换中心对当天各入网机构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发生的交易自动进行联机对账。日切后,由各级龙卡网络系统授权交换中心根据成员行(一级分行为总行成员行,二? 斗中形患斗中谐稍毙?打印一式二份“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授权交换中心××卡清算日报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日报表”),一份留存,一份加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公章后于当天送指定清算资金的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日报表”后,最迟于下一个营业日的上午填制特种转账凭证,通过资金清算系统按有关规定自上而下向辖内成员行汇划清算资金。轧差资金汇划清算完成后,总行营业部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的轧差数应为“零”。一
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在完成对所辖成员行和上级行的资金清算后,其“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的轧差数应为“零”。
(六)入网网点收到清算资金的划款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专夹保管的“轧差单”抽出作记账凭证附件,将汇差资金与“轧差单”上的轧差数核对。如有差额,则将差额列入“待查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核算,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要求进行查询。待查明原因后,再按照《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七)龙卡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按有关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八)未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办理的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及已入龙卡网络系统的各网点办理的隔日退货交易,仍按建总发(1997)150号《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的通知》及建总发(1997)169号《关于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等文件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日常交易的实时账务处理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进行的日常交易,受理网点、ATM管理行、收单行信用卡部和持卡人发卡行应分别根据纸式凭证和龙卡网络系统设定的电子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一)受理网点、ATM管理行、收单行信用卡部的账务处理。
1.持卡人直接购货消费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的50%)
贷:××科目——××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50%)
2.当日交易退货的账务处理:
当日交易的退货与上述“1”的账务处理一致,但金额为红字。
3.持卡人在网点或ATM支取现金、在信用卡部办理大额转账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取现或大额转账金额+
手续费的50%)
贷:现金——业务库存现金户(取现金额)
或:××科目——××户(大额转账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50%)
4.持卡人在网点存入现金时的账务处理:
借:现金——业务库存现金户(存现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存现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
(二)发卡信用卡部或发卡储蓄网点根据交易信息作如下账务处理:
1.持卡人直接购货消费的账务处理:
借: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交易金额)
或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户(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的
50%)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50%)
2.持卡人当日交易退货的账务处理:
当日交易的退货与上述“1”的账务处理一致,但金额为红字。
3.持卡人支取现金、大额转账的账务处理:
借: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取现或转账金额+手续费)
或借: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户(取现或转账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取现或转账金额+手续
费的50%)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的50%)
4.持卡人存入现金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存现金额)
贷:信用卡存款——持卡人户(存现金额)
或贷:活期储蓄存款——持卡人户(存现金额)
三、龙卡网络系统汇差资金清算的账务处理
(一)总行营业部的账务处理。总行营业部接到总行龙卡网络系统授权交换中心送来的“日报表”后,按所列各成员行“应收金额”或“应付金额”,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式一联或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一式一联,并按规定通过清算系统,向成员行汇划轧差资金。
成员行应收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户
成员行应付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
同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余额转销。
(二)一级分行会计部门的账务处理。
1.收到同级授权分中心的“日报表”后,应根据“日报表”各成员行所列“应收金额”或“应付金额”,比照总行营业部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其所辖成员行清算资金。
2.收到总行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款项的划收款补充报单或划付款补充报单,作如下账务处理:应收清算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
应付清算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资金往来
3.经过以上清算后,一级分行“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余额应相等,方向相反,会计部门可据此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账户余额转销。
(三)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会计部门的账务处理。
1.二级分行同一级分行的资金清算和向所属各入网网点逐级清算轧差资金的账务处理比照一级分行办理。
2.各入网网点收到轧差资金划款凭证后,应及时核对并进行账务处理。应收清算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或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
同时,根据“轧差单”上的“应付金额”,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
应付清算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或内部往来)——××往来户
同时,根据“轧差单”上的“应收金额”,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
3.“轧差单”上的轧差数与轧差资金划款凭证的金额不一致的,应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将差额转入“待查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户,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要求进行查询。待查明原因后,再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交易资金轧差单
网点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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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代 他 | 他 代 本 | 本 代 他 | 他 代 本 | |
| | | | | 合 计 |
| 应 收 | 应 收 | 应 付 | 应 付 | |
|---------|---------|---------|---------|-------------|
| 金额 | 笔数 | 金额 | 笔数 | 金额 | 笔数 | 金额 | 笔数 | 应收金额 | 应付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轧 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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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稽核: 复核: 制表: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授权中心
××卡清算日报表
行名: 年 月 日 业务管理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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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 | 应付 | 轧 差 金 额 |
| 行 名 | | |-------------|
| | 金额 | 金额 | 应收金额 | 应付金额 |
|---------|----|----|------|------|
| 对上级行汇总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行 | | | | |
|-------------------|------|------|
| 合 计 | | |
-----------------------------------
会计主管: 稽核: 复核 制表:
说明:1.总行授权中心按入网一级分行打印;一级分行授权分中心按其
直属支行和入网二级分行打印;二级分行授权中心按其所辖的
网点管辖行打印;管辖行按入网网点打印。
2.本表中“合计”项,“轧差金额”中的“应收金额”与“应付金
额”应相等。



199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