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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6:24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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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及时掌握企业会计信息及其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做好对重点企业的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实施会计监督的相关职责要求,我办选取你单位开展201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请你单位予以支持配合,并认真填写《会计信息自查提纲》(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内部控制自评表》(附件3)、《财务数据统计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3月12日前报送我办,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我办将根据报送资料情况,选取部分企业进行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

  书面材料以快递或挂号信件形式上报,电子版材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详细附件表格请登陆安徽专员办网站下载。

  网站地址:http://ah.mof.gov.cn;

  电子邮箱:anhuizyb3chu@163.com;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天鹅湖畔A1综合楼9楼;

  邮  编:230022;

  联系电话:0551-3502326、3502327、3502329。

  附件:1、会计信息自查提纲

  2、基本情况表

  3、内控自评表

  4、财务数据统计表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会计信息自查提纲.doc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3/P020110301545206499058.doc
附件2-基本情况表.doc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3/P020110301545206648652.doc
附件3-内控自评表.doc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3/P020110301545206854021.doc
附件4-财务数据统计表.doc
http://ah.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103/P0201103015452069542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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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87)署税字第754号文中有关执行日期衔接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87)署税字第754号文中有关执行日期衔接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总署(87)署税字第754号“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指出:“已在建设的旅游饭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经主管海关批准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货物,仍按原规定执行,在六月十五日以后,海关应按
“通知”的规定审批。”通知下达后各地海关反映了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即有部分已经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的旅游饭店,都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海关登记备案,但货物并没有都进口。因此要求在执行中给予放宽。经研究,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对于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
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已经海关批准的利用外资建造的旅游饭店,仍可按(79)贸关税字579号文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1988年1月15日

印发《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对在穗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以及《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1〕122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专家是指:
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约来穗进行技术、管理及其它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
应聘(邀)来本市高等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科研机构、农业、医药卫生、财政、金融等单位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应聘(邀)在本市高等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教师和专业人员。
第四条 在穗工作的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羊城友谊奖”: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本市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参与本市企业建立、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
(三)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为本市培养人才,向本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羊城友谊奖”的申报。由聘(邀)请或项目承办单位填写《羊城友谊奖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外国专家局初审、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授予“羊城友谊奖”荣誉证书并颁发纪念品。
第七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导应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与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导;可公开宣传报导的,在宣传报导前应征得有关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并在发稿前将稿件送市外国专家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获得“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专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条件之一者,可同时获得“羊城友谊奖”。
第九条 对为本市引进国外智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以及应聘(邀)来本市的华侨专家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