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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22:54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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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

农办财[2008]5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任务申报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财[2008]23号)和《财政部关于预拨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08]27号)要求,你省上报了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申请。经审核,原则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培训示范村数安排。请按照《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你省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培训需求,紧紧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切实做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

  附件: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培养造就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进村办班指导、发展一村一品”的总体思路,采取政府买单到村、培训落实到人、机构招标确定、过程规范管理的管理机制,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农民以及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为重点,以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今年要紧密围绕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高产创建年的要求,为夏季粮油丰收、实现全年粮油生产目标打牢基础,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主要目标

  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培训需求,围绕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原则上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集中授课每天不少于3个小时,现场指导不少于15次。项目实施县、村和基本学员原则上两年不变。通过培训项目实施,在培训示范村培养不少于40名从事主导产业的专业农民,并重点培养2-3名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使其掌握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收入水平有明显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比重逐步增加,主导产业的产品质量和档次进一步提高;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重点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一村一品”不断发展,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受灾地区的生产能力尽快恢复,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重点面向灾区。按照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新增规模和补贴标准,要重点向受灾情况较重的县、村倾斜,保证受灾群众及时得到生产自救的知识培训。

  (二)服务主导产业。按照主导产业的发展要求和农民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课程,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每个项目村原则上围绕一个主导产业开展培训。粮油高产创建县中的项目村要围绕高产创建活动开展培训。

  (三)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以农民为本,主导产业确定、基本学员选择、培训课程设置以及培训时间安排、方式方法等都要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行政命令、一厢情愿、脱离实际。

  (四)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注重过程管理,落实项目管理环节。重点要落实项目公示、资金使用和检查验收环节。

  (五)突出培训实效。坚持培训、指导、服务三位一体,采取面对面、手把手、零距离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用农民容易接受的语言,因人施教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四、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2008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系统670个县(市、区、旗、团场)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对每个培训示范村补助经费1.5万元左右。

  五、明确工作职责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制定本省年度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县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审核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总结上报培训情况,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宣传等。

  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培训项目村,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制定促进“一村一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审定,组织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并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开展项目检查督导,总结上报有关材料,负责项目监管系统维护和数据录入等,在项目村统一加挂“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学校”的牌子等。

  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落实项目村培训计划,选聘和考核培训教师,签订并履行合同,组织选编培训教材,印发“技术明白纸”,开展跟踪服务,建立培训台账,填报各类报表,提出验收申请。培训机构要选聘热心为农民服务、业务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进村培训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多数农民不满意、培训工作不负责的培训教师应予以解聘。

  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进村开展集中培训和技术指导,选编培训教材和“技术明白纸”,填写培训卡,与农民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跟踪服务,指导农民发展生产。

  项目村的主要职责:提出项目申请,宣传动员和确定基本学员,提供培训场地,组织学员参加培训,收集农民培训意见并及时向培训教师和培训机构反馈,组织基本学员填写培训卡、签到,协助填写培训台账。

  省农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县领导小组、项目县领导小组与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与培训教师,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级对一级负责。

  六、强化项目监管

  要加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项目监管,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班主任制度。由项目村村委会主任任班主任,加强培训组织、信息反馈。

  (二)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培训机构要规范填写培训台账各项内容,组织基本学员认真填写培训卡。

  (三)严格执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每季度向县项目办公室报告办班次数、教师进村指导次数、累计培训课时数和辐射培训人次数等情况,县项目办公室汇总后逐级上报。

  (四)完善项目公示制度。县项目办公室要对项目村、培训机构、培训任务、资金补助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培训机构要对选聘教师、培训计划进行公示;项目村要对基本学员进行公示。

  (五)建立考核发证制度。项目实施结束后,在本人自愿和实际能力考核的基础上,对基本学员发放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

  (六)强化项目检查验收。省、市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经常性检查,项目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县进行验收,验收组要对项目县的工作总结、管理文件、培训台账、财务管理、教材和教案等进行检查验收,并随机抽取5个村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农户等方式逐村进行验收。没有验收的项目县不能申请新一轮的培训项目。各项目县应采取经常性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农业部、财政部将通过监管系统抽取相应的村进行实地检查。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要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项目县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畜牧、水产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扩大实施范围,让更多的农民受益。

  (三)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实行梯次推进。第一年,重点开展主导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关键技术和标准化操作规程,以及农民创业理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等内容的培训;第二年,重点开展农村相关政策法规、农产品营销、加工转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基本学员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突出培训重点。粮油主产区的项目县,要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重点开展水稻“一增四推”、玉米“一增四改”、小麦精播半精播、马铃薯脱毒、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旱作技术、免耕栽培等方面的培训。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需要,各项目实施县要切实做好村级防疫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今年在10个省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工作。农业部将制定专门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通过创业成功心理知识学习、应用案例教学等激发学员的创业激情,开拓视野,转变观念,提高创业意识;通过创业技能、经营管理、创业设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六)创新培训模式。各地在认真执行现有培训形式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培训券、培训卡、指导回执券等形式,大胆探索农民培训的新模式,确保培训效果。在培训中要注意与科技入户等其他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的前后衔接、点面结合,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及时发现、总结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原则上每个项目县都要树立若干示范和样板村,每个省都要在不同区域、不同主导产业方面确立相应的样板村和示范县,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宣传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成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深入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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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申诉程序及其完善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王素杰


目录

中文摘要……………………………………………………………………………………………………..5
英文摘要 …………………………………………………………………………………………………6
一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7
(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7
(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7
(三) 国家经贸委………………………………………………………………………………………….7
(四)海关总署……………………………………………………………………………………………...8
二 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8
(一)申请人资格…………………………………………………………………………………………...8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9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10
三 初步审查…………………………………………………………………………………………….10
四 立案………………………………………………………………………………………………….10
五 调查机关的调查…………………………………………………………………………………….10
六 调查期限…………………………………………………………………………………………….13
七 终止反倾销调查…………………………………………………………………………………….13
八 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13
九 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14
十 行政复审…………………………………………………………………………………………...14
十一 司法复审………………………………………………………………………………………..15
十二 制度完善 ………………………………………………………………………………………..15
致谢………………………………………………………………………………………………………..18
参考文献…………………………………………………………………………………………………..19

摘要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市场也在遭受着大量外国企业产品倾销的冲击,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字 :倾销;反倾销;抵制


summary
China since 1978 practiced the reform to open, the economy and import and exports are keeping on to increase quickly.But at the time of our country foreign trade quick growth develop, the foreign country exports to China the product opens the exhibition anti-dumping inquisition of quick increment of case.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our country market also at suffer the impact that a great deal of foreign business enterprise product dump, therefore, the law means that applies the reasonable boycotts inevitable trend that the unfair trade competition have already become the Chinese economic normal development.


Key word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张祖林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

  说 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分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5、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26号

  说 明:(1)已被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代替;(2)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并且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抵触。

  6、关于进一步解决昆明市残疾人福利问题的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58号

  说 明:工商、税务管理等优惠措施与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不符。

  7、昆明市城镇社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93号

  说 明:办法与新形势的发展不相吻合,第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8、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105号

  说 明:已被2007年修订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996年修订的《城建监察规定》代替。

  9、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0号

  说 明:(1)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2)管理部门、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

  10、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说 明:(1)第二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二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1、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94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2、昆明市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号

  说 明:(1)立法依据《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2)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代替。

  13、昆明市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26号

  说 明:(1)对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2)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适用范围过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14、昆明市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办发〔1995〕2号

  说 明:已被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和市政府相关配套文件代替。

  15、昆明市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5〕28号

  说 明:按照现行的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执行。

  16、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6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7、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30号

  说 明: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

  18、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制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代替。

  19、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34号

  说 明:已被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2006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代替。

  20、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54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立法依据《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被废止;(3)规定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管理体制不一致。

  21、昆明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25号

  说 明:(1)设定的年度审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2)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和《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代替。

  22、昆明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39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代替。

  23、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76号

  说 明:(1)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代替。

  24、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17号

  说 明: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25、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49号

  说 明:实际已经停止执行。

  26、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65号

  说 明:(1)与现行的房产交易规定不符,适用期已过;(2)第八条设定的出售准入制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32号取消。

  27、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9〕2号

  说 明:已被建设部2004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代替。

  28、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0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制定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

  29、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说 明:(1)已被国务院2006年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代替;(2)第十三条设定的年度检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30、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2007年修订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代替。

  31、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