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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51:06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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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总体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7〕259号),市财政局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经贸委是节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是减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节能减排的资金管理部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节能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三)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

  (四)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考核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申报指南;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三)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六)考核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七)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重点以及编制发布申报指南;

  (三)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筛选、评审和确定节能减排项目;

 (四)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配合做好节能减排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围绕“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污染防治项目;

  (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应用推广;

(四)支持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工作,推进建筑节能、高效照明产品的应用;

  (五)淘汰并更新改造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六)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七)其他经批准与节能减排工作相关的支出。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市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志愿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单位,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条件详见申报指南):

 (一)符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

 (三)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

(四)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五)市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

(六)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三种方式。

  (一)贴息额度主要参考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年度预算等因素,具体贴息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研究确定;

(二)补助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示范推广、节能减排示范试点、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等项目。具体补助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会商后按一定比例核定;

(三)奖励额度主要根据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量和污染物减排量给予资金奖励。主要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减排量可核定的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确定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环保局根据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资料,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属于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项目,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属于减排方面的项目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四条 建立节能减排项目库制度。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节能减排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申请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企业和单位不再另外上报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论证评审制度。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经最终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或完成后的30日内,向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安排奖励资金的项目,先按照奖励金额的70%下达预算,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达到预期节能减排量的,再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位,否则将收回项目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节能减排项目绩效目标责任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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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87)水电电生字第30号文件《关于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利用外资进口电站锅炉的检验工作归属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已作为重要的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法定检验必须由法定机构进行
,不能由商品进口单位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检验。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授权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监察。在国务院〔1979〕249号文件及进出口商检条例实施细则中都规定,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办理。
按上述规定,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引进电站设备中的锅炉压力容器为《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内的项目,须经法定检验,其安全监督检验,必须由劳动部门进行。至于引进成套设备中未列入《种类表》的,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但国家商检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
262号文件规定,实行驻建设现场监督管理。
二、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之一的大连湾电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速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商定进口电站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有关事宜,并提供实行法定检验所需有关资料和现场检验的必要条件。
三、福州、南通、上安三个电厂的发电设备也即将到货,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部署有关分公司及时办理报验手续。



1987年4月14日

关于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工商税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税务局


关于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工商税的具体规定
市政府 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工商税的征收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包括各单位附设的客房,下同),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凡是有经营收入的,都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征收工商税。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客房收入、餐厅收入,经营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发、租赁、交通服务等等各项业务收入,凡是统一记账核算的,按百分之五的税率征税;如系分别记帐核算,可按工商税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分别计征工商税。
二、对于上述单位接待国内各部门、单位召开各种会议的餐费收入,接待国内旅客的餐费收入暂免征收工商税。北京市税务局



198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