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人事局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特制定《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加快集聚海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环境,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设立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浦江计划)。
第二条 浦江计划主要资助近期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主要资助对象为:
1、 应聘来本市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2、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3、 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4、 其他本市特殊急需的留学人员及团队。
第三条 浦江计划资助资金来源市财政拨款,主要用途为:
1、 科研开发、科技创业、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包括试剂等)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旅差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 申请项目的贷款贴息;
3、 申请者部分生活补贴;
4、 成就奖励;
5、 解决特殊困难的费用;
6、 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浦江计划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
第五条 浦江计划按照科研开发(A类)、科技创业(B类)、社会科学(C类)以及特殊急需人才(D类)四种类型项目申报和资助。
第六条 科研开发(A类)主要资助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引进的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的研发项目。
第七条 科技创业(B类)主要资助留学回国科技人才及团队自主创办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包括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
第八条 社会科学(C类)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新闻、金融、保险、证券、财会、体育等)领域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的工作启动、来沪讲学(教学)或进行咨询和自主创业。
第九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主要资助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启动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联合成立浦江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浦江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事局留学人员工作处和市科委基础研究处。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浦江计划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浦江计划受理窗口设在市人事局。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申请者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2、 新近回国来沪工作或创业不超过2年;
3、 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应邀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的留学人员除外;
4、 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5、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申报创办企业资助的留学人员,还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获得《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科研开发(A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
2、 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1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 在国内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且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创业(B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持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急需开展产业化研究或后续技术研发;
2、 留学回国人才必须在其创办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含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科学(C类)资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2、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3、 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以上(含)等专业技术职务;
4、 获得博士学位,在本市金融单位(包括保险、证券、财会、基金组织等)担任部门经理以上(含)职务;
5、 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留学人员必须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含)工作经历且在其创办的经济实体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含)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九条 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将根据本市战略产业发展导向和《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另行公布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实验装备等必须的支撑保障条件,保证申请者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优先资助有单位、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区(县)科委或人事局匹配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
第二十三条 浦江计划资助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管理办公室审定,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核准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二十四条 浦江计划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科技”网(网址:http://www.stcsm.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网址:http://www.21cnhr.gov.cn)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科技 ”网或“21世纪人才”网上填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书》,并在线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经费匹配等有关承诺,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
第二十七条 申报科研开发(A类)和社会科学(C类)中非创业资助的留学人员通过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第二十八条 申报科技创业(B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区(县)科委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审核推荐;区(县)科委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人事局;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和区(县)人事局。
第二十九条 申报社会科学(C类)资助的创业留学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区(县)人事局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审核推荐;区(县)人事局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科委和区(县)人事局。
第三十条 申报特殊急需人才(D类)资助的留学人员应根据另行发布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复评或答辩会(见面会),本人不参加复评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通过项目复评的申请者,由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通过“上海科技”网和“21世纪人才”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选者,经市人事局和市科委批准,通过“上海科技”网和“21世纪人才”网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与入选者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进展进行监督。
第六章 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资助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验收。
第三十八条 凡得到浦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Shanghai Pujiang Program”。
第三十九条 浦江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撤消其入选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本计划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58号“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银复[1989]252号“关于你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问题的批复”,我行决定即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立即组织实施。各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分行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办法及印制的存单票样(复印件)报送总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拓宽我行筹资渠道,增加金融工具,努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行决定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发行、发售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
三、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其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四、大额存单的利率比照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上浮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五、大额存单为,记名大额存单和不记名大额存单。
六、大额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
七、大额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八、大额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九、单位购买的大额存单一律为记名式,其购买、过户、挂失和兑付手续一律由会计柜台办理,在定期存款科目中核算;兑付时,以转帐方式付清本息。
个人购买的大额存单由储蓄柜台办理(个体经营户也可在开户行办理),在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中核算;兑付时,根据客户要求,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兑付本息。
十、大额存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发行总额、连同面值种类和期限种类,报送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大额存单的版面设计印制,各分行可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存单式样的说明》(见附件)执行。
十一、记名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各地区的情况以及核算操作程序,设计印制成多联式或单联存根式。
多联式记名大额存单为三联式存单。购买时,由客户填写的单联式购买凭证作事后监督副本帐(单位购买的,此联作收入凭证);存单一联作收入凭证(单位购买的此联作回单);存单二联交客户代付出凭证;存单三联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并作留存分户帐卡,存单的二联和三联的背面印制背书栏目。
单联存根式记名大额存单,购买时,由客户填制一式两联购买凭证。一联交事后监督做副本帐(单位购买的大额存单此联做回单);二联作收入凭证;大额存单正本交客户做付出凭证;存根登记开销记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并做留存分户帐卡。
留存的分户帐卡要单独保管,以便于查找和客户挂失。
十二、不记名大额存单采用单联式,收妥款项之后,签开大额存单,同时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每日根据有价单证登记簿结记余额。
十三、记名和不记名大额存单均可以转让。记名大额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大额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存单转让业务。大额存单的转让暂限于发行分行所辖区域内。
十四、记名大额存单,如因遗失、被盗或灭失(因自然灾害而毁灭消失)时,可以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参照储蓄存单或会计票证挂失有关规定办理。挂失人在大额存单到期日凭银行发给的挂失证明和本人证件到原发售机构领取本息。
未经转让的记名大额存单的持有人可以直接办理挂失,转让后的大额存单持有人,只有在原发售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才可以办理挂失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时,发售机构应审查转让中介机构送来的证明或转让持有人的大额存单背书手续和证件,并在留存的分户帐卡背书栏中注明转让后持有人的姓名、证件和号码、住址等。同时,转让前的大额存单持有人的挂失、兑付权力失效。
记名大额存单的过户,挂失和兑付手续必须到原发售机构办理。
不记名大额存单不予挂失。
十五、记名大额存单的兑付:审查核对大额存单(或挂失证明)、证件与发售机构留存的分户帐卡三者的姓名、证件及号码相符无误后,登记大额存单背书栏中有关取款栏的项目,并双面加盖“作废”章,结清本息。
转让后的记名大额存单,须审查核对背书栏中有关转让项目填列是否完整、符合手续,核对无误,登记背书栏有关取款项目,双面加盖“作废”章,结清本息;若款项已被领取或已被挂失时,应收回大额存单(或挂失证明),并开出拒付理由书,写明拒付理由并加盖业务公章,交于客户。
十六、不记名大额存单,由发行分行根据条件决定在所辖的范围内进行通兑。
十七、大额存单应视同有价单证进行管理。记名大额存单在兑付收回后,作付出凭证装订成册,归档管理。不记名大额存单在兑付收回后,视同金融债券集中登记销毁。
十八、大额存单的利息按实列支。即按大额存单到期兑付的利息清单总数,在“营业支出”科目中核算。
十九、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核算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的说明
一、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式样,只规定大额存单应具备的要素及要素所在的位置。其规格、颜色、图案(包括团花和边花)以及防伪措施由各发行分行自行确定。
二、大额存单为固定面额式存单,其面额种类由各发行分行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三、大额存单冠字和存单号码的确定。冠字采有本省辖地域的简称(中文字)加两个英文字母(大写)组成,英文字母代表批量,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如AA为第一批、AB为第二批、……、BA为第27批、……;存单号码采用不少于6位的小写阿拉伯数字,以“000000”号码的存单为票样,按数码顺序印制。
大额存单的冠字和号码要保持连续性。
四、大额存单的发行分行章,采用套印的方式印制。
五、大额存单必须采用防伪措施,其中不记名式大额存单必须至少采用两种防伪措施。
六、记名式大额存单持有人须知中的第四项,可根据对单位或对个人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其余各项均不得删减;各发行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增加内容。
七、不记名大额存单式样正面右侧的空白处,为大额存单图案的预留处,图案由各发行分行自行确定。
记名大额存单正面,可以设计一定的图案,但不要影响持有人须知栏中的字迹。
八、记名式大额存单的购买凭证由各发行分行按总行设计的统一格式印制。
附一: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正面)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微略)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
│ │人民币小写│ │
│ ┌───┐ ┌─────┐ └─────┘ │
│ │ 冠字 │ │ 存单号码 │ │
│ └───┘ └─────┘ │
│ 期限: 月; 月利率: ‰ │
│ 户名: │
│ 持有人须知: │
│ 一、本存单依据×××人民银行批准发行; │
│ ┌────────┐ 二、本存单可以采用背书方式转让,转让时,必须填列完整背书各│
│ │面额大写(配团花)│ 项,并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转让机构鉴证,方为有效转让。 │
│ └────────┘ 三、本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不计逾期利息; │
│ 四、本存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必须携带单位证明和个人证 │
│ 件,向发售机构挂失。 │
│ │
│ 发售日期: 年 月 日 │
│ 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
│ 发售机构盖章: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章 │
│ ┌─────┐ │
│ │人民币小写│ 经办人: 复核: │
│ └─────┘ │
└──────────────────────────────────────────┘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背面)
┌──────────────────────────────────────────┐
│ ┌────┐ │
│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人民币 │面额大写│ │
│ └────┘ │
├───────────────────────────────┬──────────┤
│ 背 书 栏 │转让经办机构鉴证盖章│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被背书人(受让人): │ 背书人(出让人): │ 经办: │
│ 证件: 证件号码: │ 证件: 证件号码: │ 鉴证章 │
│ 转让日期: 年 月 日 │ 住址: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最终取款人(或指定取款人): 证件: 证件号码: │ 兑付机构: │
│ │ 经办: │
│ 取款日期: 年 月 日取款人住址: 省 市 区(县) 街(乡) 号│ 复核: │
├───────────────────────────────┼──────────┤
│ 注意事项: │ │
│ 1.转让时请到人民银行批准的转让机构办理鉴证; │ │
│ 2.请用钢笔或毛笔完整清晰地填写背书栏; │ │
│ 3.背书请按从上至下顺序书写; │ │
└───────────────────────────────┴──────────┘
附二:不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正面)
┌───────────────────────────────────────┐
│ ┌──┐ ┌────┐ ┌────┐ │
│ │冠字│ │存单号码│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面额小写│ │
│ └──┘ └────┘ └────┘ │
│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
│ ┌─────────┐ │
│ │面额大写(配以团花)│ (行徽略) │
│ └─────────┘ │
│ 发售日期: 年 月 日 │
│ 到期日期: 年 月 日 │
│ 期 限: 月 │
│ 月 利 率: ‰ │
│ 发售银行盖章 经办人: 复核: │
│ ┌────┐ │
│ │面额小写│ │
│ └────┘ │
└───────────────────────────────────────┘
不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 (背面)
┌───────────────────────────────────┐
│ ┌────┐ │
│ 人民币: │面额大写│ │
│ └────┘ │
│ 持有人须知: │
│ 一、本存单依据××××人民银行 五、本存单可用抵押贷款等 │
│ 批准发行; 项的担保之用; │
│ 发行银行行章 │
│ 二、本存单为不记名式; 六、本存单不分段计息,不计 │
│ 三、本存单可以自由转让,采用 付逾期利息,不得提前支 │
│ 交付方式转让; 取,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
│ 四、本存单不挂失; │
│ 取款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复核: │
│ │
└───────────────────────────────────┘
附三: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19 年 月 日
┌──────────────────────────────────────┐
│ 户名:__________证件: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印鉴:___________ │
│ 购买金额 │
│ ┌─┬─┬─┬─┬─┬─┬─┐┌────┬──────┬─────┐│
│人民币¥│百│十│万│千│百│十│元││存单面额│存单号码起讫│期限(月)││
│ ├─┼─┼─┼─┼─┼─┼─┤├────┼──────┼─────┤│一
│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流水 │存入日│存单号码│本金│存期(月)│到期日│取款日│利率(‰)│操作│
├───┼───┼────┼──┼────┼───┼───┼─────┼──┤
│ │ │ │ │ │ │ │ │ │
└───┴───┴────┴──┴────┴───┴───┴─────┴──┘
备注: 事后复核: 复核: 出纳: 接柜:
记名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19 年 月 日
┌──────────────────────────────────────┐
│ 户名:__________证件: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印鉴:___________ │
│ 购买金额 │
│ ┌─┬─┬─┬─┬─┬─┬─┐┌────┬──────┬─────┐│
│人民币¥│百│十│万│千│百│十│元││存单面额│存单号码起讫│期限(月)││
│ ├─┼─┼─┼─┼─┼─┼─┤├────┼──────┼─────┤│二
│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流水 │存入日│存单号码│本金│存期(月)│到期日│取款日│利率(‰)│操作│
├───┼───┼────┼──┼────┼───┼───┼─────┼──┤
│ │ │ │ │ │ │ │ │ │
└───┴───┴────┴──┴────┴───┴───┴─────┴──┘
备注: 事后复核: 复核: 出纳: 接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