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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13:35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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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教职成[2008]10号


各区教育局,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工作,现将《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有关学校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和修订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将2008年级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其他年级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调整情况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档报市教科院职成教育研究室。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武教职[2001]11号)、《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武教职成[2007]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教学文件,是学校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教学计划应充分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出发点,以满足岗位需求为基础,实施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基本理论教育,把帮助学生形成健康的劳动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放在突出的位置,重点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努力造就生产一线迫切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满足人民群众就业的需要。

第二章 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制定

第四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依据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区域经济特色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本校学生特点制定。对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吸纳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第五条 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原则
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按照“专业融入产业、规格服从岗位、教学贴近生产”的总体原则制定。
1.根据“8+1”城市经济圈的发展需求以及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明确具体地规定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
2.以全面素质为基础、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构建课程体系,以专业面向的岗位群为主要依据确定课程设置,以岗位职业能力要求分析为基础确定教学内容。
3.以能力考核为重点,以过程考核为主体建立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4.以校企合作为途径大力推行 “订单式培养”、“工学结合”等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掌握熟练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有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和立业创业本领。
5.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原则规定的同时,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等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自主选择课程。
第六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主要内容及要求
实施性教学计划主要由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规格、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及有关教学计划的说明等部分组成。
1.专业名称。专业名称应科学、准确、规范,体现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内涵,专业名称应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开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学校须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职成处审批后试办。
2.招生对象与学制。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3至4年,以3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1至2年,教学内容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但要求上岗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探索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成年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的有效修业年限2-6年。
3.培养目标与规格。学校应通过广泛的行业人才需求调研和职业岗位群分析,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要求,合理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
4.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按功能可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按与专业的依存度,课程又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含限选课和任选课)。课程设置应着力构建以全面素质为基础、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并注意处理好各门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防止脱节。
①公共课程。
公共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基础课、体育与健康等必修课程和其他选修公共课程。
德育课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心理健康教育;
文化基础课包括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都由基础模块、职业模块和拓展模块构成。基础模块为必修,职业模块为限选,拓展模块为任选。基础模块在内容难度上可设两至三个层次的要求,以适应学生实际文化基础水平,基础模块的内容是各专业学生都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职业模块是根据专业需要限定选修的课程内容,重在结合专业应用,为专业课教学作铺垫,职业模块的内容根据具体专业实际需求组织实施,不一定所有专业都有相对应的文化基础课程职业模块,但是只要有就应列入教学内容;拓展模块是任意选修的课程内容,是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学校条件,同时适应学分制改革,开展的拓展性知识讲座和相关活动,还包括为部分准备报考高等院校的学生开设的文化基础课程,以适应学生生涯发展的不同需要,拓展模块的内容是依据学生兴趣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供学生选择,不作学时规定和具体要求。其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类课程等可列为选修公共课程。
公共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约为一学年,并以第一学年为主;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上下浮动,但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必修公共课程基础内容,并达到基本要求所需的学时。为便于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学校计算学分,公共课程教学大纲在规定学时的同时,将学时换算成学分表示,一般以16-18学时计1个学分。教学时间一般按每学期16-18周计算。
②专业课程。
专业课程包括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践课和顶岗实习。专业课程应结合专业面向的岗位群,按照实际的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境,围绕大类专业构建专业基础课通用模块(或专业核心课程)。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职业岗位(群)发展方向和能力要求,构建2-3个专门化方向专业课模块,突出其综合性和实践性;专业课程(含实践课程)教学内容应能够覆盖职业资格标准的要求,专业课程教学必须突出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实施专业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
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强化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应根据课程要求和岗位技能要求,安排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等项目,并明确其目标、内容、要求、时间、地点、课时数等,确保专业核心技能得到有效训练,同时还应列出本校所开设专业具备的实验、实训设备的名称及数量。
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的必要环节,学校应制定顶岗实习方案,加强顶岗实习管理。顶岗实习方案要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为学生提供可靠的学习保障、劳动保障、安全保障,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相适应,保证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状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学生顶岗生产期间的人身安全,并明确顶岗生产实习的劳动报酬,坚决杜绝以工代学、工学脱节和放任不管。
专业课程教学应与相关领域内技能证书相结合,把相关技能证书的培训项目安排到专业教学环节中,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相应的初中级或以上技能证书。
5.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按周分配)。此表一般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入学 (就业) 教育、军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复习考核、寒暑假、机动周、总周数、总学分、课程比例等。
三年制教学时间为106周,总学时数约为3000;四年制教学时间为144周,总学时数约为4000。每学期教学周学时数一般为26-30学时,实训、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可按每周30-40小时(一小时折1学时);公共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学时比例一般为3:7,其中专业课程中的实践教学比例一般为40%-60%,教学时间不得少于800学时;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开设的任选课程,其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不少于10%;顶岗实习一般安排一年,可采用灵活柔性的方式分阶段进行;实行工学交替培养模式的学校(专业)可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起分阶段(2-3次)组织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生产实习;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的,顶岗生产实习期限由学校自主确定;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强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调整。
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的学校,应鼓励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学生在2-6年的有效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完成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等教学要求,取得毕业时所需的学分;以初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的,累计取得学分不得低于165学分,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的,累计取得学分不得低于55学分。
6.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此表一般包括课程类别、课程序号、课程名称(课程编号)、课程考核安排(考试、考查、考证)、各学期课程教学周数及周节数、课程学时安排(总学时、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课程学分等。
7.相关说明。进行课程改革的专业应在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栏中加以说明。对于采用项目化课程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中应以模块名称出现,并在说明栏中注明各模块所涉及的相关课程名称、教学时间段安排、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进行学分制改革的专业应在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加以说明,并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中注明学分数。
第七条 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程序
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程序一般包括调研论证、计划拟订、审核报批三个程序。
1.调研论证。学校通过对有关人才需求的调研以及专业岗位工作分析,明确与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职责和主要工作范围,确定(或修订)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
2.计划拟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科(处)、专业科(专业教学部)和行业企业的有关专家组织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小组。各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小组负责在专业论证基础上,根据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内涵和格式,开发具有特色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3.审核报批。专业教学计划拟定小组拟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核后,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教科院职成教育研究室审批,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审批

第八条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审批程序
由教务科(处)报送《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表》各一式叁份,报市教科院职成室审批,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表》审批盖章后,学校方可招收相应专业新生,执行审批后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时间:每年五月中旬(秋季招生)、十一月中旬(春季招生)。
第九条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调整审批程序
在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市场需求与变化情况适当对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如对计划中课程开设的时间、计划中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计划中的课程设置等必须进行调整时,一般应在调整前两个月,按下列程序审批:由专业科(室)提出申请、教务科(处)审核并填写《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调整审批表》,经教学副校长审定,报市教科院职成室审批,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实施性教学计划审批后,各学校应依据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并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留存。
第十一条 规范课程开设。要立足学校实际,按实施性教学计划开全开齐课程,保证课时数。实践教学中,严格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实践性教学,保证实验、实习(实训)开出率。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凭市教科院职成教育研究室审批盖章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办理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实施性教学计划未按规定拟定、申报审批致使教学环节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误,影响教学、考试和学生毕业,后果由学校承担,市教育主管部门将追究学校的责任。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学校要建立由主管校长、教务科(处)和专业科组成的教学计划三级管理体制,明确职责,管理到位。应对实施性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期初、期中、期末将教学计划列入检查内容,教务科(处)负责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经常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完善制度规章。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教学质量管理为核心,依据《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规章。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市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促进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以及其它类型各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十七条 各校须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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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政策规定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评选省优质产品,除地方土特产品和尚无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外,应优先评选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二、新产品开发、企业技术改造应把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主要目标,在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中,应一并安排采用国际标准改进产品质量所必要的测试设备的技术措施费用。
三、加强对引进工作的标准化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后我省在审查进口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凡涉及到有关标准的,应征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作为地、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竞赛评比条件之一。
五、经省标准局验收采用国际标准合格的产品,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允许加价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凡属国内特有名优产品的按名优产品定价;凡已评为国优、部优和省优产品的可以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凡未评上优质产品的,按物价部门现行规定,实行等级差价。以上实行加
价的产品,均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报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的产品,凡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对按新产品有关减免税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由企业从新增效益中提取五百至一万元,对有直接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21号),凡经批准实行在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开发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测试检验仪器,在技术开发费内开支,不实行提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摊入成本。
九、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工作,可列入有关科研项目,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优秀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申请科研成果奖。



1989年4月18日

中医药报纸审读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报纸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专业报纸的管理,保证报纸的质量,促使中医药报纸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读对象为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中医药报纸。

第三条 中医药报纸的审读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新闻报道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和《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专业报纸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审读的内容

第五条 报纸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党和中医药工作大局服务。

第六条 报纸出版的内容是否坚持本报的办报宗旨、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

第七条 报纸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八条 报纸所刊载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是否与党和国家以及中医药行业的中心工作合拍;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第九条 报纸稿件选用是否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可读性;版面内容是否信息量大,并能综合运用新闻手段;版面设计是否中心突出、图文并茂,有自己风格;标题制作是否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炼、生动形象,栏目设置是否特色鲜明,文字校对是否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

第十条 报纸的印刷制作是否清晰、无缺笔、断划和模糊不清的现象。

第十一条 报纸刊登广告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语言文字是否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第三章 审读的方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设置兼职审读小组,聘请3~5名兼职审读员,负责全国中医药报纸的审读工作。

第十三条 审读采取日常审读和集中审读相结合的方式,审读全年样报或抽样审读。

第十四条 各中医药报社应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每期出版的样报 3张,每年初缴送上年度出版的报纸合订本3本。

第十五条 每年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上年度出版的中医药行业报纸进行一次集中审读。审读人员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十六条 审读的结果将汇总综合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综合报告着重反映办报特色、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审读结果将记录在案,作为报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读结果将反馈给各报社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

第四章 审读的经费

第十九条 审读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审读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