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6〕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现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要股东义务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
(一)明确董事会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1、内控。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风险。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合规。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强化董事职责
1、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
2、董事应当诚信勤勉,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3、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5、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免
与保险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除失职及其它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独立董事辞职或者因特殊原因被提前免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情况,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保监会陈述意见。
2、独立董事的权责
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及薪酬激励措施、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它可能对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
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专业委员会
为切实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并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2、提名薪酬委员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使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措施与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业绩相适应。
三、发挥监事会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会职责,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应当依法要求其立即改正。董事会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改正措施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接受监事会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每年将监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四、规范管理层运作
(一)健全运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管理层工作规则,明确管理层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它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董事长与总经理设置,健全制衡机制。
(二)强化关键岗位职责
1、总精算师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总精算师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总精算师应当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合规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
合规负责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建立相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以下职能部门。
1、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进行审计,对内控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是独立的工作部门,专职负责审计工作。
2、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管理层成员审核并签字认可。
风险管理部门既可以是专职工作部门,也可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
3、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经合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业务和财务部门。业务规模较小、没有条件成立专职合规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其它方式强化合规管理职能。
五、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
(一)关联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界定、报告与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表决回避制度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六、治理结构监管
(一)资格管理和培训
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控评估报告。内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投资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准备金提取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4、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违规事件、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现场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的治理结构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沟通机制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七、其它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其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实行。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修订公司章程,逐步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范围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包括五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
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执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2分;
6、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据行政执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每次扣2分;
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每起扣3分;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每起扣4分;
1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1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直接收缴罚款的,每次扣3分;
1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发现一次扣1-5分。
(二)行政立法工作
1、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立法草案的,每件扣1分;
2、不按立法程序,擅自变更立法项目的,每件扣2分;
3、上报立法草案中有违法内容的,每处扣2分;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反馈立法草案意见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复议工作
1、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每件扣3分;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起扣2分;
3、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4、行政执法机关不提交复议答辩意见、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起扣2分;
5、行政执法机关阻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每起扣5分;
6、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每次扣2分;
7、复议机关收取、变相收取复议费用的,每次扣3分;
8、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的扣2分,责令补正的,扣1分;
9、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10、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每件扣1分;
2、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撤销、变更、纠正的,每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的,发现一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改变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5、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
6、重大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1、超越权限或者范围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每项扣2分;
3、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4、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每卷扣1分;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生疏,通用或专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评议考核采取执法案卷抽查、行政机关互查联查、行政执法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卷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卷,行政执法互查、联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暗访调查不定期进行。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扣分制,其中行政执法工作部分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按照执法部门的执法人数分为五个档次:50人以下的(包括本数)扣分系数为1,51-1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5,101人-3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301人-500人的扣分系数为085,501人以上的扣分系数为08。行政立法、复议、监督等工作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各单位均为1。基础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按各单位得分情况排列名次。
(三)评议考核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1、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机关(含市政府本级)依法查处的;
3、截留坐支私分罚款、财物的;
4、制发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的;
6、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是市政府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总体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1-10名的优秀单位由市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后五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工业经济促进局
3、教育局
4、科学技术局
5、民族宗教事务局
6、公安局
7、公安交通管理局
8、监察局
9、民政局
10、司法局
11、财政局
12、人事局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4、国土资源局
15、规划局
16、建设局
17、城市管理局
18、房产管理局
19、交通局
20、信息产业局
21、水利局
22、农业局
23、林业局
24、畜牧水产局
25、商务局
26、文化局〖〗27、体育局
28、卫生局
29、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审计局
31、环境保护局
32、统计局
33、物价局
34、粮食局
35、旅游局
36、中小企业局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8、外事办公室
39、国资委
40、地震局
41、园林局
42、档案局
43、广播电视局
44、新闻出版局
45、人民防空办公室
46、国家税务局
47、地方税务局
48、烟草专卖局
4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0、质量技术监督局
51、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