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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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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3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有线电视网建设,加强有线电视网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内有线电视网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网包括:
  (一)接收、播放有线电视节目的前端播控设施;
  (二)全省性有线电视传输网;
  (三)用户终端。


  第四条 有线电视网的建设和节目播放,实行全省联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省邮电管理部门共同制订。有线电视前端播控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有线电视节目源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由邮电管理部门负责。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是全省有线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的行业管理。各市、县、自治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各级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加快全省有线电视网的建设和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的管理,保证为有线电视用户提供优质的电视节目、节目信号和维修服务。
  建设、交通、公安、计划、金融、电力、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邮电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有线电视网的建设、传输、保护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线电视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时缴纳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第二章 有线电视网的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有线电视网的节目设置、频道安排和传输技术指标,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


  第八条 有线电视网的前端播控设施,包括播控中心和播控分中心。
  有线电视播控中心设在省电视台,由省电视台将多套有线电视节目通过有线电视传输网传送到各市、县、自治县。
  各市、县、自治县及远离城市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各播控分中心经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除收转播控中心的节目外,可以利用指定频道在本辖区、本单位内插播一套自办节目。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有线电视网中插播节目。


  第九条 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应当报所在市、县、自治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经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筹建。筹建完工后,经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放电视节目。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有线电视网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经过培训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播控中心和播控分中心不得向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所使用的频道或播出时段。
  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
  个人不得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


  第十二条 各市、县、自治县邮电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出口至用户终端插口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
  有线电视用户不得擅自改变有线电视网路。


  第十三条 全省所有的闭路电视系统,在有线电视网路通至本单位后,应当与有线电视网并网。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应当纳入工程建设监理系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五条 接收有线电视网传送有线电视节目的用户,发现有线电视信号中断,应当及时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邮电管理部门指定的故障受理单位报告,故障受理单位在接到故障报告后至迟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修复。如因重大故障不能按时修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必须将故障和维修情况向社会公告。故障维修时间超过7天,受故障影响的用户可以免缴当月收视维护费。
  各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故障受理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第三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播放的自办电视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节目;
  (二)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三)购买或交换的其他专题、文艺节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有线电视播放单位可以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禁止播放下列节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和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四)未经国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经批准收转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播控中心、播控分中心应当建立设备、片目、播放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放节目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具意见并报主管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后,严格按节目单播放电视节目。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报来备案的节目单应当认真审查,对未按节目单播放电视节目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有线电视网中插播节目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筹建、停止播放,并处以违法所得或投资总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并网;逾期仍不并网的,处以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故障受理单位收到用户故障报告后,在48小时内不修复又不向社会公告的,受故障影响的用户可以免缴当月的收视维护费;故障拖延维修时间、利用职权刁难用户或向用户索要财物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主管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播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线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对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海南省通信条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省邮电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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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民政部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民政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第二十一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4日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报表制度》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报表制度》工作的通知

药监办[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有关司室,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全国麻醉药品联合体:

自2001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国药监办
[2001]第179号)以下简称“报表制度”)以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中,
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报表制度的正式实施奠
定了较好的基础,为确保按时按质地完成今年的统计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报表制度实施的第一年,工作量及工作难度都很大,工作中不断出现新的情况
和问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
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

机构建设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各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统计机构的建设,有条件的应
设置专门机构,没有条件的要明确承担工作的部门,并保证统计人员到位。按照统计工作
的要求,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等设备。

三、关于统计软件

统计软件是统计工作实施的重要保证,第一期开发工作将于2001年11月完成,软件
分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今年原则上以使用单机版为主,有条件的省市可直接上网络
版。2001年11月下旬国家药监局将对各省药监局统计人员及国家药监局直属单位有关司
室的统计人员分批进行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省(区、市)药监局、国家药监局有关各司室及直属单位的统计软件由国家药监局免费
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辖区内药监统计软件系统的实施
工作。

有关统计软件计算机环境要求见附件一。

四、关于统计报表

(一)报表印制
今年国家药监局统一印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监生1表)”、“药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情况(药监市1表)”两张报表填报用纸,其余报表填报用纸由各地区、
各部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组织落实。
国家药监局直属单位和局有关司室直接通过网络或磁盘填报,不再另发纸报表。

(二)报表报送
1、报送时间

为保证今年统计数据的质量,今年的报表报送时间调整如下: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监生1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情况
(药监市1表)”报送国家药监局统计办的时间由2002年1月底调整为2002年3月20日
前。

其他报表报送国家药监局统计办的时间均调整为2002年2月20日前。

2、报表期别
今年报表期别均调整为年报,填报全年情况,但药监质5表、药监质6表按照试报要
求填报。

3、报送方式
今年报表采用网络、磁盘、纸介质相结合的报送方式,上报国家药监局统计办时,要
求以网络或磁盘的形式。

4、报送范围
由于目前编制产品代码库的条件还不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监生
1表)”的“续表”(产品情况)今年将不做统计,待明年产品代码库完成后再补报。

报表制度中其余报表均按要求按时报送。

五、报表制度中部分报表作如下调整:

(一)所有报表均须在填报单位后加填“单位代码”,法人单位填写法人单位代码,法
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填写产业活动单位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
或《法人单位分支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二)“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情况(药监质3表)”中,“产品名称”一栏改为“产品类别”,
产品分类见附件二。

(三)“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情况(药监质5表)”中,取消表内纵向平衡关系
“01=02+03+08+14+15”项。


附件:1.统计软件计算机环境要求
2.医疗器械产品分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统计软件计算机环境要求

(一)单机版

1、硬件:PC机一台或以上。配置:
CPU:PⅢ或以上
内存:128M或以上
硬盘空间:500M空闲或以上,建议购买10G以上的硬盘
Modem:一般能支持TCP/IP即可

2、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dows98或以上
办公软件:Office2000
其他软件:(由国家局免费提供)Java1.2.2以上、Tomcat、NOVA、E-Stat、统计软件。

(二)网络版

1、硬件:服务器一台或以上,PC机一台或以上

(1)服务器配置:
CPU:PⅢ800EB
内存:256M或以上
硬盘:2块15G高性能硬盘以上
网卡:10/100自适应
RAID0磁盘阵列

(2)PC机配置:同单机版。

2、软件配置:
数据库软件:SQL Server7.0
其它软件:(由国家药监局提供)Java1.2.2以上、Apache、Tomcat、NOVA、统计软件。


附件二: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


301基础外科手术器 323中医仪器设备

302显微外科手术器械 324医用磁共振设备

303神经外科手术器械 325医用X射线设备

304眼科手术器械 326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305耳鼻喉咽科手术器械 327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306口腔科手术器械 328医用核素设备、

307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 329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

3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 33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

309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 33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310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332体外循环设备

311儿科手术器械 333人工脏器及功能辅助装置

312妇产科手术器械 334手术室、急诊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313计划生育手术器械 335口腔科设备及技工室器具

314中医器械 33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315注射穿刺器械 337消毒室、供应室设备及器具

316普通诊察器械 338医用冷冻、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

317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339口腔科材料

318医用光学仪器设备及光学窥镜 340卫生材料及敷料

319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 341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

320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342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321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343医用橡胶制品

322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34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