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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27:08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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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汪光焘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工程(含分散锅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集资、城市建设维护费、环境污染治理费以及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初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供热参数应当达到供热运行要求,不准擅自停止供热。
  城市供热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护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停热时,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行服务规范和标准,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司炉和运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热费;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供热单位要求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的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内网管道和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完好。


  第二十四条 用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六)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抗、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二十六条 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造成占、压物损害的,由占、压者承担责任。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拆除占、压物,损失由占、压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厂区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厂区外的主干线、支户线,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用热单位的入户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分散锅炉供热的锅炉、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八条 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和其它浪费用热。
  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抢修。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三十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一条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


  第三十二条 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应当与供热单位会签。
  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禁止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破坏、盗卖城市供热设施。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用户使用工业蒸气的热费,按计量仪表读数收费。
  单位用户采暖用热的热费,建筑层高三米和三米以下的,使用集中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使用分散锅炉供热,按使用面积收费标准计收;层高三米以上的,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层高三米以上,四米和四米以下的,加收零点三倍;
  (二)层高四米以上,五米和五米以下的,加收零点五倍;
  (三)层高五米以上,六米和六米以下的,加收一倍;
  (四)层高六米以上的,加收二倍;
  居民用户采暖用热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使用分散锅炉供热,按使用面积收费标准计收。


  第三十七条 使用工业蒸气用户,每月十日前应当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量热费的百分之五十,月底结清。
  用户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五日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一次缴清有困难的,十月二十五日前至少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热费,年末前应当足额缴清。


  第三十八条 用户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由产权单位收缴后,向供热单位缴纳;使用分散锅炉供热的,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特约委托收款。
  居民用户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缴纳,无工作单位(含停薪留职人员)的,由个人缴纳。


  第三十九条 拖欠热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热费;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缴热费协议,按期偿还。


  第四十条 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空闲期间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责令停建,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拆除,并处以建设单位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限期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单位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供热单位未办理资质审查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擅自停止供热,室温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责令赔偿。
  (五)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限期清除、拆除或改正,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户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收取十倍至二十倍的热损失费;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赔偿;
  (三)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倍至十倍赔偿;
  (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拆除;并收取自接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一倍至三倍的热费;
  (五)破坏、盗卖城市供热设施的,责令赔偿,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工业蒸汽的用户,月底不能结清当月热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热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年末前不能足额缴清热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拖欠热费的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协议规定偿还热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有本条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供热单位经报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县(市)的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锅炉供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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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农案件的法律思考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菲


[基本案情]
二00一年十一月,原告陈继义、戴祖兴从山东省潍坊市农业科学院果树花卉研究所引进栽植了大棚栽一年生"燕红 11号"甜油桃果树共三点三亩,根据该油桃品种栽培要求,需喷施或土施农药多效唑控制生长,促进花芽形成,才能达到预期产量。为此,二原告于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从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以每袋一元二角,共计九十六元的价格,购买英杰牌 15%多效唑(登记号为L591423)八十袋,按农药说明要求分三次喷施在所栽培的油桃树上。同年八月,二原告发现喷施所购买多效挫没有控制住油桃树长势后,眼看一年的收成将成泡影。为此,原告找到第二被告要求解决未果后,向第一被告祁县农业局进行了假农药投诉。祁县农业局执法办对第二被告经销所余的多效挫农药二十八袋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在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的指导下,对投诉双方当事人作了调查记录,证实原告所投诉农药系第二被告销售的后,封存两袋样品农药,双方各保存一袋,以供检验。后又以第二被告经销扩大使用范围药(标签不规范)对第二被告作出了"警告十五天内改正标签,罚款三百元整"的行政处罚。此后,农业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差距过大,调解失败。农业局随后将登记保存的二十八袋多效唑退还了第二被告。二00二年十一月二原告以被告出售假农药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至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一千八百二十四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律师代理工作]
在与被告协商不成后,二原告找到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委托贾升贵、迟菲二位律师代理本案。接受本案委托后,律师进行了如下工作:
1、积极协助二原告向山西省农药检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农药检定所在对该农药初步审查后提出,该农药依法登记的适用范围是油菜与水稻,被告销售的农药扩大范围至桃树,属标签不符合规定,因此,当时与第一被告通电话,要求第一被告通知农药厂家及销售方,协调解决此事。
2、在第一被告处理期间,经原告配合律师调查,发现如下事实:
1)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系被告祁县农业局(原为祁县农牧局)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向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开办的集体性质法人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三万元,该资金名义上由祁县土肥站投资,实际系由企业自筹解决。该企业开办四年来,一直由王刚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承包经营,每年向被告祁县农业局交纳承包管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主管农药、农膜、化肥等。
2)原告栽植的油桃品种属优质品种,产量及售价喜人,原告在整个栽培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栽培,但由于喷洒的多效唑有问题,造成绝产。
3)第二被告农药系从河北某个人手中进货,没有合法的进货手续,用清水溶解与正规途径购得的统一品牌、浓度的产品目测差距大,很可能为假农药。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律师请原告再次与被告联系,试图调解,但被告无调解诚意。为此,经与原告讨论,决定起诉。
3、为确定起诉的诉讼标的,充分准备诉讼证据,律师进行了如下工作:
1)查阅并复制了第二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并进行了分析,发现如下有力证据。A、第二被告原属于第一被告的分枝,1993年应我国脱钩改制政策,重新注册成为集体法人。B、自1993年起,由王刚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承包第二被告。C、第二被告注册资本三万元,名义上是第一被告投入,但从承包协议以及验资发票可以看出,三万元为王刚投入。D、第一被告每年收取第二被告1500元承包费。
2)委托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对二原告栽种桃树的损失进行鉴定。得到"关于祁县古县填满桑村(二原告桃园)大棚桃树产量与收益调查评估"报告。结论为"二原告桃园中单株上应具有结果能力的枝都在十条以上,按每枝条留三个果,单呆重一百五十克计算,单株产量应在四点五千克以上,全园现有株数一千一百四十五株,应有产量约为五千一百五十二公斤"。
3)向太原市及山西省水果批发市场了解油桃的售价。但由于油桃不在价格统计范围,该证据未取得。仅取到油桃在外省市的售价。
4、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对争议农药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由法院对双方原封存的争讼农药多效挫样品(二原告与第一被告各提供一袋)二袋委托山西省农药检定所进行了质量鉴定,结论为"1、经检测,该来样产品未检出多效挫,属不合格产品;2、该产品标签内容与登记内容不符,只应用于水稻秧田和油菜苗床,其余均属扩大使用范围"。
[开庭情况]
在取得鉴定结论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庭审双方的主要焦点集中在:
1、原告喷洒的农药是否从被告处购得;2、被告销售的农药是否属假农药;3、原告桃树绝产与假农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4、第一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上述焦点,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辩称:原告所诉被告所售是假农药不是事实,超出农药登记范围的情形不属于假农药的情形。虽经鉴定,但结果不能作为判定被告所售农药不合格的依据,原告无法证明被检验的农药是从被告这儿买的,超范围的情形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所称损害后果不予认可,此品种是首次栽种,能否形成产量不可估计;原告使用被告农药与没形成产量无因果关系,影响产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形成产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且原告所述产量与价格均严重不实。
对此,原告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反驳:首先,原告持有被告开具的农药收据,被告称收据上仅写明了多效唑,但未写具体的品牌与浓度。律师对此认为,收据是被告开具给原告的,能充分证明被告销售给原告多效唑,如被告认为其销售的不是英杰牌15%的多效唑,被告需举出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由农业局提供的查封农药的纪录中可以看出,在查封农药时,第二被告是认可其销售给原告英杰牌15%多效唑的。其次,法院将农业局查封的农药向农药检定部门进行了检测,在该农药中根本没有多效唑成分,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该农药属于典型的假农药。再次,原告栽种的桃树为棚栽油桃,与普通桃树有区别,在大棚中栽种油桃,必须使用农药控制桃树的长势,这样才能当年栽种,当年收获。被告如果认为油桃绝产存在其他原因,须进行举证。
被告祁县农业局辩称:2002年8月13日,原告到该局综合执法办投诉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销售假农药。当月十五日,该局执法办人员到所诉门市部进行了突击检查,查到原告投诉的英杰牌15%多效唑28袋,并马上异地封存到该局执法办,以鉴别真伪。经鉴别,英杰牌15%多效唑系江苏宜兴市生物化工厂生产,登记证号为L591423,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所投诉农药不在假农药定义内,不是假农药,而是标签不规范不合格。当时经与省农药检定所等部门联系化验多效挫约有效成份含量,但均答复没有标准样品不能检定,后该局又根据原告要求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差距太大,调解失败。对原告起诉该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土肥站第二门市部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不是该局分支机构,且农业局承担的是国家赋予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原告让该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原告所诉赔偿涉及与老天爷打交道,油桃花芽的形成不确定因素很多,不单纯取决于药剂控制,还与油桃品种纯度是否可、药物使用时期、方法、浓度等有重要关系。综上所述,该局恳请法庭划定该局不作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农业局的答辩,原告律师指出,首先,农业局作为农药管理部门,应对农药的经营、进销货渠道进行管理。农业局在这一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职责,存在过错,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过错原则,农业局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系被告祁县农业局(原为祁县农牧局)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向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开办的集体性质法人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三万元,该资金名义上由祁县土肥站投资,实际系由企业自筹解决。该企业开办四年来,一直由王刚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承包经营,每年向被告祁县农业局交纳承包管理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主管农药、农膜、化肥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脱钩改制案件的有关规定,农业局须在出资不实与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第二被告提出对多效唑与油桃绝产的因果进行鉴定。为此,法院与多家机构进行了联系,最终,针对多效唑对油桃树的药理作用及产量影响程度向山东省潍坊市农业科学院果树花卉研究所进行调查取证,该所出具的证明表示,未喷多效唑的燕红 11号一年生油桃树,次年结果很少或基本没有产量,而喷施多效唑后,次年产量一般可达五千克以上,差异十分显著。为此,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对这一证据进行了质证。在二次开庭过程中,法院着重对油桃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调查。经原告调查,油桃在四月初在祁县当地超市价格为12元/斤,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到书面证据。被告指出油桃在当地价格不等,从3.5元到4.8元/斤。为此,原告律师指出油桃的价格应由法院根据双方主张及市场行情酌定。
[审理结果]
经过两次开庭,法院最终作出(2003)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二原告提供的购农药票据、祁县质检局证人证词、第一被告祁县农业局对第二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手续及本院委托山西省农药检定所所作农药质量鉴定结论,足以认定第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售的英杰牌15%多效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二原告向所栽植油桃喷施该农药未能实现应有效果,根据潍坊市农业科学院果树花卉研究所证明,证实第二被告销售存在质量问题农药的行为与二原告所遭受油桃无收益损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第二被告依法应对二原告所述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据原告复制第二被告企业注册档案材料显示,该企业注册资金存在与实际投入资金不符的情形,且作为该企业开办单位的第一被告每年都向开办该企业收取一千五百元的承包管理费用,故第一被告祁县农业局应在开办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及所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对二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二原告所诉损失,除与被告上述行为有较大的因果关系外,作为受损的油桃植
物,与自然气候条件及二原告自身的管理及农药喷施方法也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故对所受损失二原告亦应自担部分责任。对油桃产量评估报告,被告虽有异议,但所提供录音资料证据不足以否认评估报告的有效性,故对该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对油桃价格问题,双方争执不一,但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故本院应结合双方自认情况及当地现行市场价格合理予以认定。
据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撒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继义、戴祖兴油桃减产经济损失款人民币四万一千七百三十一元,由被告祁县农业局对上述损失在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经济损失由二原告陈继义、戴祖兴自担。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六十五元,调查取证费一千一百八十二元,评估费一千零五十元,农药鉴定费三百元,合计人民币四千八百九十七元,由被告祁县土肥站第二门市部负担四干四百零七元,由二原告负担四百八十九元七角(二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执行时直接交付二原告)
[评析]
本案属于农民维权案件,该案件的公正审结的意义远远超过案件本身。近年来,坑农案件发生频繁。常见的有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资等等。坑农案件有几大特点:
1、危害范围广。农资作为国家监督经营的物资,由于销售单位与生产单位相对集中,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农民往往购进的是同一家经营的同种农资。如果某一单位销售伪劣农资,往往危害一方,造成损害范围极广。
2、损害后果大。农业生产同一般生产不同,农业生产周期长。因此,购入伪劣农资的农民往往无法当时发现危害。而是在辛勤耕作一年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发现所购农资的问题,而此时,往往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农民一年的辛勤劳作付之东流。
3、损害无法补救。农业生产的特性同时也决定了伪劣农资造成的损害无法补救。在损害真正发生后,往往已经无力回天。
4、社会危害性大。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我国存在广大的农业人口,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将大大降低农民生产与创造的积极性。如这类案件发生过多且处理不当,必然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与社会安定。
因此,坑农案件一直受到高度的重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山西电视台“金土地”栏目对此进行了报道。因此,如何帮助农民通过总结本案的教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律师本案审结之后的工作重点。
首先,农民要有一定的农资管理法律常识。农民朋友应当知道什么样的单位是具有销售农资许可的。在购买农资时,要到国家制定的经营部门购买,并且要察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销售证书。本案正是因为原告在正规经销店购买,才得以诉讼。如果本案原告从个体手中购买农药,很可能只好“哑巴吃黄连”了。
其次,农民购买农资是要开具发票,发票内容要写详细。发票是证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本案中,实际该村购买假多效唑受到损失的不止原告两户。还有一些农民由于没有开具收据,难以证实在被告处购买农药的事实而无法在法院立案。只能在本案审结后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农民在受到假农资的侵害后,要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反映情况,要求赔偿。必要的时候,要敢于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二)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定速空调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转速可控型空调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
4.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数量不少于10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 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W) 定速空调
(元/台、套) 转速可控性空调
(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能效等级
1级 能效等级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240 180 300 24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280 200 350 28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330 250 400 33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产品,不再同时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
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空调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定速空调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额定
制冷量 制冷消耗功率 能效比EER 额定
制热量 制热消耗功率 性能系数COP 能效
等级 气候类型 噪音
dB(A)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认证证书号/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W) (W) (W/W) (W) (W) (W/W) 室内机 室外机
1
2
3
4
5
6
7
8
9
10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转速可控性空调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额定
制冷量 制冷季节耗电量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 额定
制热量 制热季节耗电量 制热季节能源消耗效率(HSPF) 能效
等级 气候类型 噪音
dB(A)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认证证书号/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W) (kWh) (W/W) (W) (kWh) (W/W) 室内机 室外机
1
2
3
4
5
6
7
8
9
10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定速空调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气候类型
适用面积(㎡)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别
防水等级
3 制冷量(W)
制冷消耗功率(W)
最大制冷输入功率(W)/电流(A)
能效比(EER)
能效等级
额定制热量(W)
制热消耗功率(W)
热泵制热量(W),不含电加热
热泵制热消耗功率(W),不含电加热
电加热装置制热消耗功率(W)
最大制热输入功率(W)/电流(A)
性能系数(COP)
噪声dB(A) 室内机 室外机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 mm) 室内机 室外机

制冷剂 / 灌注量(g) 制冷剂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g)

压缩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5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7790《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要求。
6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7 产品照片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转速可控性空调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气候类型
适用面积(㎡)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别
防水等级
3 最大制冷输入功率(W)/电流(A)
额定制冷 制冷量(W)
消耗功率(W)
中间制冷 制冷量(W)
消耗功率(W)
制冷季节耗电量(kWh)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
额定制热 制热量(W)
消耗功率(W)
中间制热 制热量(W)
消耗功率(W)
制热季节耗电量(kWh)
制热季节能源消耗效率(HSPF)
能效等级
电加热装置制热消耗功率(W)
最大制热输入功率(W)/电流(A)
噪声dB(A) 室内机 室外机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 mm) 室内机 室外机

制冷剂 / 灌注量(g) 制冷剂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g)

压缩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5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7790《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要求。
6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7 产品照片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网点
1
2
…….
二级销售网点
1
2
…….
三级销售网点
1
2
…….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等级 规格(W) 期初库存(台) 生产量(台) 出货量(台) 期末库存(台) 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补贴金额(万元)
定速空调  1级 额定制冷量≤45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4500<额定制冷量≤140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转速可控性空调  1级 额定制冷量≤45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W)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制冷量(W)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推广数量(台) 补贴金额
(万元)
定速空调器 1级 额定制冷量≤4500                

小计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小计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小计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小计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年 月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续)
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W)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制冷量(W)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推广数量(台) 补贴金额(万元)
转速可控性空调器 1级 额定制冷量≤4500                
小计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小计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小计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小计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