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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31:25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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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六、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九、本通知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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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级各部门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应设立发展环境监测点。监测点的组织管理由设立监测点的各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个监测点由其所在企业(单位)指定一名监测员负责监测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既依法保护监测点合法权益,防止对企业和群众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又正确引导监测点合法办事、守法经营,不干扰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测点的执法。
(二)动态管理原则。对不适宜或不符合监测点设立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不断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水平。
(三)合理布局原则。监测点设立兼顾不同行业(单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布局。

第四条 监测点的设立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单位)自愿参与,报本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或者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企业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 监测点实行挂牌监测,将监测牌置于醒目位置。

第六条 监测员职责:
(一)负责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影响发展环境的有关情况,重点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监测执法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
(三)积极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信息反馈。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测情况,认为有其他情况需要及时反馈的随时反映。
(二)建立监测台账。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监测点检查、收费、执法等活动,应主动填写《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公务活动监测卡》。各监测点要建立监测台账,及时登记对企业的检查、收费、处罚、培训等行政行为。
(三)认真处理。对监测点反映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认真调查处理;一经查实,按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优化区域布局,促进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纺织工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纺织产业转移对促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多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占我国纺织产业规模85%的东部沿海地区要素制约加剧,成本上涨较快,竞争优势减弱,而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对推动纺织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纺织行业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

  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有利于发挥东部沿海地区人才、技术、市场和信息等优势,突破土地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加大和人力成本上升等制约因素,提高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供应链管理能力,加速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土地、劳动力、原料、能源等比较优势,通过承接纺织和服装制造业转移,发展经济并扩大就业;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地缘广阔、区域经济互补性强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增强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能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新一轮纺织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政府因势利导,创造条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企业主动、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承接的机制,推动纺织产业转移的有序实施。

  2. 坚持产业转移与产业升级相结合。产业转移要与培育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相结合,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相结合,支持企业在转移中提升,在承接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产业升级。

  3. 坚持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相结合。统筹兼顾东中西部特色优势,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形成地区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产业分工协作关系和错位竞争、互相依存的产业布局。

  4. 坚持节能环保与持续发展相结合。产业转移要充分考虑环境要求,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注重节能环保,避免污染转移。禁止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转移,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无序扩张,增强后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纺织产业转移和区域发展重点

  (一)东部地区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东部地区发挥市场、人才、资金、信息等优势,以“优化结构、强化创新、增强服务、培育品牌”为原则,引导纺织产业向高端领域转移,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1. 推进中心城市都市产业建设。东部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纺织服装的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市场推广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纺织总部基地,培育建设全球或区域性纺织服装时尚创意中心、营销中心、贸易中心、品牌中心和购物(消费)中心,以贸易、商业流通带动周边地区和全行业的生产制造。

  2. 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现有纺织产业集群水平,培育特色区域品牌;进一步加强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重视发挥东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作用,满足国内外客户一站式采购的服务需求。

  3. 发展纺织服装高端制造业。进一步细化产业分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时尚化、差异化终端产品制造业;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的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制造业。

  4. 因地制宜推进纺织产业转移。通过兼并重组或新增投资等方式将纺纱、缫丝、织造、制品等部分制造环节转移到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有订单的纺织企业通过采购和经营合作等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合作;鼓励优势纺织企业以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的对接。

  (二)中部地区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中部地区发挥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以“发挥优势、积极承接、加强配套、完善体系”为原则,抓住中部崛起战略机遇,重点发展棉纺织、麻纺织、针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加工制造,逐步建立和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1. 利用产业基础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河南、湖北、安徽等棉产区可利用资源优势重点承接东部棉纺织产业转移;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应加快麻纺织生产基地建设;江西、河南可依托粘胶纤维产业的基础,重点推进功能化、差别化粘胶纤维开发生产。

  2. 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终端产品制造业。利用紧邻东部沿海的区位优势和劳动力充裕优势发展服装、家纺等终端产品制造业,提升车用、医用等产业用纺织品制造水平,加快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壮大纺织服装生产规模。

  3. 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自主品牌建设。中部地区中心城市要以发展生产型服务业为重点,优化商贸流通环境,加快专业市场建设,积极培育纺织服装自主品牌。

  (三)西部地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能源、劳动力等优势,以“立足资源、发展边贸、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为原则,抓住西部开发战略机遇,发展棉纺织、丝绸、服装及其他特色产业。

  1. 加快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新疆应利用棉花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和西藏可利用羊绒羊毛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毛制品;四川、广西、云南等地发展蚕桑生产,扩大茧丝绸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可适度发展棉纺织、服装业。

  2. 发展民族艺术和民间工艺特色产业。利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多、文化多元、旅游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发展民族服装服饰、藏区藏毯、贵州蜡染、江南蓝印花布等特色产业。

  3. 适度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区应利用区位优势,结合边境地区贸易需求,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

  (四)东北地区加快发展优势产业

  东北地区利用特色原料资源、产业基础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机遇,以“发挥优势,立足提升,整合资源,拓展贸易”为原则,响应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化纤、亚麻、服装等优势产业。

  1.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黑龙江省应利用亚麻资源和加工优势,进一步提升麻纺织加工水平;辽宁、吉林应利用化工产业优势,提升腈纶、粘胶、碳纤维和产业用纺织品加工能力和水平。

  2.适度发展纺织、服装业。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可以园区建设为主,发展纺织(针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连、沈阳、哈尔滨等中心城市,要整合优势资源,发展服装设计、品牌营销等服务业。

  四、完善纺织产业转移条件

  (一)做好发展规划,促进有序转移

  各地区应立足长远发展,结合纺织产业现状,做好本地区纺织发展规划。东部地区立足纺织产业升级,积极引导产业转移。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促进并承接纺织产业有序转入。

  (二)加强合作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东部地区应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产业配套以及利益共享原则,探索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利用双方优势促进纺织产业集聚发展。

  (三)培育承接载体,完善产业配套

  承接地区要选择部分产业基础好、物流成本低、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进行重点培育,加强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吸引同类及关联度高的项目向基地或园区集中,提高专业配套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

  (四)稳定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建立稳定、透明的政策体系,特别是承接地区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招商引资、工商注册、金融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服务机制,为实现纺织产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制定承接门槛,注重节能环保

  承接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资源秉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集约发展,注重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要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紧密结合,制定承接门槛,将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承接产业转移的整个过程。

  五、政策保障措施

  (一)发挥现有政策的引导作用

  充分用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完善基础设施、物流环境建设,降低运营成本,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策环境。现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转移项目要给予支持,特别支持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项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加强对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

  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纺织产业转移项目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不断改善和完善金融服务。

  (三)各地区可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

  各产业转移地区、承接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提下,可制定鼓励产业转移或产业承接的地方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加强协调,促进区域互动

  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产业转移和承接双方的对接。选择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园区作为产业承接的示范园区,总结产业转移的成功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纺织产业有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