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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06:32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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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近来,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个别信托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不够审慎。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如下:

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银监会。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张,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请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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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
—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

邓 炯*


[摘 要] I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我国企业应当善于利用UDRP,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我国应借鉴UDRP的先进经验,对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完善。

[关键词] 域名抢注;ICANN;UDRP;域名争端解决机制

Abstract: After its taking over of NSI's chief governor role in the global domain name system, ICANN adopted the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UDRP") in late 1999. Now, after near one year operation, UDRP has become the main measure of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it is used as a powerful weapon on combating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Chinese enterprises shall make good use of UDRP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China shall take UDRP as a good model to improve her ow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Key Words: domain name cyber-squatting; ICANN; UDRP;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从NSI到ICANN:全球域名管理体制的变革

互联网络起源于美国,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为美国的军事、国防、教育和科研机构。为了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管理,被誉为互联网络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Dr. Jonathon Postel,1943~1998)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计了现行域名与域名系统。
1992年末,由于域名登记和维护的工作量逐步增大,波斯特尔博士所属的国家科学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与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 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下称“NSI”)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将互联网络中不涉及军事用途部分的根域名服务器的维护权与开放性通用顶级域名(含.com, .net与.org三类域名)的登记权授予NSI。
然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原先由NSI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一方面,伴随着互联网络的商业化,NSI逐步将域名的注册与管理权这一通过公契约取得的合同权利转变为由美国政府授予的自然垄断权力。不仅自1995年秋季起开始向域名申请收费,而且还试图对其所维护的域名数据库主张知识产权权利,尤其在1996年NSI融资6,000万美元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后,其伴随网络经济的热潮每年从域名注册中获得的逾1亿美元的巨额利润更是引来了国际社会的非议和美国司法部及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调查。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凭借其一己之力无法对具有高度离散性与跨国性的互联网络施行有效控制。为了顺应这一潮流,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方案》,决心放弃对全球域名系统的垄断,并责成美国商务部以既增进竞争,又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对域名管理体系进行改革。1998年6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名为《网络域名和名称管理》的政策声明白皮书,正式决定在保持现有域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将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权逐步移交至民间非盈利的国际性组织组织①。

为此目的,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的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下称“ICANN”)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ICANN是一类特殊的实体,虽然名为公司并且有董事会,但却没有投资者不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注册成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但却不隶属于美国或任何其他国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府性国际组织。它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样一个无可非议的事实:互联网络是国际性的网络,不受任何国家、个人以及组织的控制[1]。
ICANN的成立为全球域名管理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楔机。
一方面,通过与美国商务部及NSI于1999年9月签订一揽子备忘录及协议,ICANN终结了原先NSI对于域名注册的独家垄断局面,接管了域名主服务器的管理权,确立了其作为互联网络最高管理者的地位。同时,ICANN还将顶级域名的注册权利下放并引入竞争,域名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任何一家经过ICANN评估认可,并与ICANN签订委任协议的委任注册公司(Accredited Registrar,例如NSI等)进行.com、.net和.org等三类顶级域名的注册。
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各委任注册公司以质量、价格、服务和技术取胜,而不是利用各自不同的注册制度和争端解决规则成为域名抢注者生存牟利的避风港,ICANN致力于寻求域名政策的全球协调。自成立伊始,ICANN即会同美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咨询,征求WIPO对于域名系统的改革意见。1999年4月30日,WIPO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正式通过一份题为《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政策建议性报告[2]。ICANN正是以该份WIPO域名报告推荐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为基础蓝本,最终制定了本文所讨论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

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简介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按其正式缩写简称为“UDRP”)取代了原先由NSI制订和执行的《域名争端规则》(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以下简称“NSI规则”),并适用于现已存在和日后将被注册的一切域名。UDRP和NSI规则两者的名称原文虽然十分相似,但相互之间却存在本质区别。

(一) 原有NSI《域名争端规则》的不足之处

NSI规则是在NSI把持对域名注册和管理垄断权的背景下,由NSI制订的解决域名注册者和商标持有人之间域名争议的程序。NSI规则先后经历了数次修正,最终适用的是自1998年2月25日正式全面生效的新版本。
依据NSI规则,若系争域名同商标持有人先前已合法注册的联邦商标,或依据美国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已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则商标持有人可以对该域名的注册提出异议。商标持有人被要求首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域名注册人,告知后者注册的域名已侵犯了该商标持有人的权利。随后,商标持有人在向NSI提交一份证明商标已注册的文件和给域名注册人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要求启动NSI规则。NSI将对域名的注册日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日进行对比,若系争域名的注册人无法向NSI提交其所拥有的与系争域名相应的商标注册文件,或商标注册的生效日早于域名注册日,则在90日后,NSI将把系争域名冻结(“Hold”)直至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持有人的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为止。但在该段冻结期内,该系争域名既不会被NSI转让给商标持有人,也不可被其中任何一方使用[3](P549)。
NSI规则为商标持有人寻求域名抢注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套简便易行的工具。但正是由于其简单性和规定的不完善,NSI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NSI程序只能在商标持有人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该已注册商标同域名完全相同(identical)的情况下方能适用,因而商标持有人难以有效地防止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的一部分,或者对注册商标的变形或故意误拼的域名被注册,换言之,即无法防止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confusing similarity)的域名得到注册;
其次,尽管使用冻结程序可以防止系争域名被抢注者用于侵权目的或被售予第三方或其他竞争者,但是,NSI规则的这一救济措施并不能全面直接地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商标持有人自己欲使用这一系争域名,则只有在域名注册人自愿同意转让,或在法院命令的前提之下,该系争域名方能被转让给商标持有人。
第三,合法的域名注册人同样对NSI规则的某些方面不满。因为若发生域名争议,商标持有人只需提供其对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即能达到冻结域名使用的目的;而域名持有人唯一的抗辩理由仅限于其本身也同样持有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并且,商标持有人作为异议人并不被NSI规则要求承担关于系争域名的使用已构成对其合法权利侵害的举证责任。
第四,由于NSI规则是一种非司法性程序,NSI本身仅起到执行作用,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权利NSI并不作出任何价值性评判,故域名争议中实质性内容的解决仍取决于当事人间的协商结果或是在一方起诉后的法院判决结果,因此NSI和NSI规则的地位和作用消极,同样也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商标持有人)对于争端解决时间和成本的控制。

(二)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述要

而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的制定与生效则克服了NSI规则的不足,并根本性地变革了以NSI规则为代表的传统非司法域名抢注争议解决模式。
ICANN将域名争议区分为非域名抢注争议和域名抢注争议两类。对于非域名抢注争议,例如对同一词语同时享有独立知识产权权利的公司在寻求注册相同域名时发生的争议①,ICANN目前仍要求各方通过自行协商、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UDRP,第5条)。而对于域名抢注争议,ICANN则通过UDRP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依据UDRP,域名注册人在向经ICANN批准的委任注册公司申请域名注册或进行域名延展过程中,UDRP即被并入域名注册人同委任注册公司之间签署的注册协议(Registration Agreement)的一部分,用于表示该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之时愿意将争议提交经ICANN指定的行政性争端解决服务提供者(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下简称“争端解决者”)之一,依据UDRP及其执行细则和争端解决者自身的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补充程序规则进行处理(UDRP,第1条) 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1月9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
第七章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 受理来信来访
第九章 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省委领导下,开创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新局面,为“振兴河北”,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三年多的工作实践制定。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主要职权是: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我省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华侨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等。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献,学习《邓小平文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奋工作,
不断地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要在会议举行一个星期以前将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暂行办法》,任免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对提出的询问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办、厅、局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分别通知“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并向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及时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报请主管副主任审阅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讨论、决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四)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驻会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办公厅和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视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厅印发会议纪要,分别由办公厅或有关委员会办理。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
秘书长在常委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组织草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程和日程的安排;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批办中央、省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来文;审核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召集办公厅和各委员会负责人或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文件和部署机关工作;负责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处理常委会机关的重要工作。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常委会机关的日常工作,按照秘书长分工处理。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视工作需要可设顾问。
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条 办公厅负责编辑出版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情况反映》,会同河北日报社编辑《民主与法制》专栏。
第三十一条 办公厅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办理常委会机关的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公务接洽、会议安排、保密保卫、来信来访、图书资料管理、干部工作和行政事务以及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办公厅负责组织我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准备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顾问和参与办公厅工作的常委会委员组成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厅的重要事项。办公厅主任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办公厅的日常事务,按照办公厅主任分工处理。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华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还可聘请若干专家或有专长的人担任各委员会的顾问。顾问由省人大常委会聘请。


各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各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委员会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划、草拟和初审。
第三十六条 各委员会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
第三十七条 各委员会调查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对“一府两院”的决定、命令、指示、行政规章,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如有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委员会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 各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通过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对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 各委员会办理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各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十二条 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汇总各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并协同各委员会草拟和初审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三条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顾问(不含聘请的顾问)和参与本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专职委员组成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顾问和参与本委员会工作的常委会专职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七章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必须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或者闭会以后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分别转交“一府两院”及常委会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时,应当访问所在地区、单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分别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十七条 为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好地学习、宣传、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协助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推行工作,了解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办公厅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和有关材料发给他们。
第四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时,可以就地邀请部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八章 受理来信来访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向常委会提出的对“一府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分别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将结果答复申诉人。重大问题,常委会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
第五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机关各部门的负责人员,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来访来信,要亲自接待和批办,认真处理。

第九章 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第五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领导要抓大事,建立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围绕全省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常委会需要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准备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应由所在市、县解决的,可以建议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属于应当由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的,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视察活动,由办公厅按照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组织;专题性调查研究,由有关委员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每半年向主任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对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主要监督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不能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也不要不恰当地干预“一府两院”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各种形式,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
。号召、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完成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五十八条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行文,以省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发出。省人大常委会的发文,由主任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主任签发。
第五十九条 省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创造性地工作;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增强团结;要提倡雷厉风行、说干就干、讲求实效的作风,为“振兴河北”贡献智慧,贡献力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98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