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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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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2009〕90号


现发布《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交通部和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公路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
  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县级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安监、审计、人事、劳动保障、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一般由乡(镇)政府负责承担,具体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或控告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
  如因自然条件特殊等原因,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日常养护中的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等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可单独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进行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
  县道养护工程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由乡(镇)政府提出要求,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应当重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作,逐步设置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性能。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完成,已通车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不完善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进行完善。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以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七条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实施养护作业时应当减少和控制扬尘的产生。
  第十九条 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绿化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 市、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乡道的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村级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村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乡(镇)政府路政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村道公路路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村级组织应当落实农村公路路政信息员。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制定、实施村镇规划应当规定和落实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措施,原有村镇规划对公路路产路权缺少保护措施的,应予以补充。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发现违法利用、侵占、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路产及损害路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路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村道两侧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村道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过村道及其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由此产生对村道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七条 村道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由乡(镇)政府根据有关规范设置,并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应当维护村道及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 对村道路产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补)偿费标准可以参照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第四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两部分。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使用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财政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其中县道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县道养护资金测算标准加以落实。
  越城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区财政进行补助,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市对袍江新区、镜湖新区体制分成中解决,绍兴经济开发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养护工程经费除省补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市、区、乡级财政配套解决。养护经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现行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实际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经费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县(市、区),仍执行现行标准。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三十四条 乡级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不得低于省定标准。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应加大投资力度,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公路养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由村出资投劳的,村民委员会应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也可采取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应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六条 县级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考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考评目标。
  县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考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年度目标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逐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廉政保障建设。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未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中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行政村所辖区域内自然村之间的道路,根据今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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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年3月28日)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上赢得广泛赞誉。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制定国家残疾标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办好2008年北京残奥会和2010年广州亚洲残运会。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高国际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做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批约和履约工作,充分展示我国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借鉴国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中国残联要加强对全国残疾人工作的指导。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67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67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2002-06-06

教发函〔2002〕13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67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特此函告。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计67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天津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中国北方曲艺术学校

天津市艺术学校

天津职工工艺美术学院

(天津工艺美术学校)
天津市


2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联合业余大学

天津开发区涉外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开发区中等专业学校

泰达研修中心(资源)
天津市


3
河北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华北石油职工大学
河北省


4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筹)
山西省


5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水利职工大学

山西省水利学校


山西省


6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林业学校
山西省


7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财贸学校
山西省


8
山西戏剧职业学院
山西省戏曲学校

山西省戏剧研究所
山西省


9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机械工业学校
山西省


10
山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矿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更名

11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辽宁金融职工大学

辽宁银行学校
辽宁省


12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锦州石油化工职工大学

辽宁省石油化工学校
辽宁省


13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省


14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仪器仪表工业学校
辽宁省


15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辽宁北方广告专修学院(资源)
辽宁省教育厅
民办

16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省电子工业学校

辽宁省供销学校
辽宁省


17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冶金工业学校
吉林省


18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化工学校
吉林省


19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吉林省司法警官学校
吉林省


20
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吉林省


21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上海市


22
民办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上海市教委
民办

23
民办上海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新设
上海市教委
民办

24
民办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上海市教委
民办

25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上海市教委


26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业余大学

福州市工人业余大学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州分校(资源)
福建省


27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漳州职业大学

漳州农业机械学校
福建省


28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福建省华光摄影中等职业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29
泉州中营职业学院
福建省摩托汽车中等职业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

30
蓝天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蓝天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教育厅
更名、民办

31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江西省司法警官学校
江西省


32
江西新亚职业技术学院
民办江西财经理工专修学院(资源)
江西省教育厅
民办

33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华中电力职工大学(资源)

江西电力学校

江西电力职工中专
江西省


34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江西省商业学校

江西省旅游学校
江西省


35
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机械工业学校
江西省


36
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工艺美术学校

景德镇陶瓷学校
江西省


37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江西省赣州林业学校
江西省


38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南昌气象学校
江西省


39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第一工业学校
江西省


40
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交通学校
江西省


41
江西艺术职业学院
江西省文艺学校
江西省


42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江西财院九江分院(资源)
江西省


43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南方工业学校
江西省


44
井冈山职业技术学院
吉安地区职工大学

吉安工业学校
江西省


45
鹰潭职业技术学院
鹰潭师范学校

江西铜业公司技校
江西省


46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建材工业学校
江西省


47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山东省水利学校
山东省


48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教育学院
山东省
合并

49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山东省畜牧兽医学校
山东省


50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中外合作山东联合大学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51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深圳市工业学校

深圳市财经学校

深圳教育学院(资源)
广东省


52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司法警察学校

广东司法学校
广东省


53
广东建华职业学院
新设
广东省教育厅
民办

54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南华工商学院西院(资源)
广东省教育厅


55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四川国际标榜发型美容专修学院(资源)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56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四川省温江农业学校
四川省


57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宜宾农业学校

四川省宜宾工业学校

(四川省宜宾农业机械化学校)

四川省宜宾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58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四川开元艺术学院(资源)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59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学院(资源)
四川省教育厅
民办

60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川北教育学院

四川省机电工程学校
四川省


61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省眉山农业学校

四川省眉山师范学校
四川省


62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泸州教育学院

四川省水利机电学校

四川省泸州师范学校
四川省


63
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玉溪农业学校
云南省


64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省湟源畜牧学校

青海省畜牧职工中专学校

青海省畜牧成人中专学校
青海省


65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省交通学校

青海交通技工学校

青海省交通职工中专学校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交通工作站(资源)

青海联合职工大学交通分校
青海省


66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省建筑工程学校

青海省建筑职工中专学校

青海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

青海联合职工大学建筑分校(资源)
青海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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