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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9:06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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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或者人员疏散。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机制,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员工大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全体员工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鼓励并奖励员工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参与、全员管理。

2.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特性,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时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5.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企业要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6.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要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按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设置报警、冲洗等设施,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企业的安全投入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按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主要负责人要为安全生产正常运行提供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资源保障。企业要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现安全生产保障渠道多样化。

二、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企业必须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建设。

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生产装置设计的自控水平要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企业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气、蒸汽等)后,建设单位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负总责。

9.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企业要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要求,全面加强化工工艺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10.确保设备设施完整性。企业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确保运行可靠;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要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要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保证公用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公用工程的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

11.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基本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12.加强变更管理。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要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实施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13.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14.高度重视储运环节的安全管理。制订和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收、储、装、卸、运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产品收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合理选用合适的液位测量仪表,实现储罐收料液位动态监控。建立储罐区高效的应急响应和快速灭火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对经过社会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完善标志标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和落实定期巡线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危险性告知沿途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严防占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15.加快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企业应积极开发具有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对化工园区整体安全、大型油库、事故状态下危害控制技术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防护等技术研究。

三、加强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16.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要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

17.严格作业许可管理。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企业应加强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进行作业前,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认真组织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检查确认。

18.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企业要加强对作业过程的监督,对所有作业,特别是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都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于识别现场条件有无变化、初始办理的作业许可能否覆盖现有作业任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是作业许可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员,须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1)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对象和环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必须按程序办理和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现场检查和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安排熟悉作业部位及周边安全状况、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2)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检查隔离措施、通风排毒、呼吸防护及逃生救护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出现有毒有害气体串入、呼吸防护器材失效、风源污染等危险因素,必须安排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3)加强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在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系好安全带,禁止从高处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易燃易爆区必须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破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情况复杂区域尽量避免采用机械破土作业,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覆盖设备仪表和堵塞消防通道,未及时完成施工的地沟、井、槽应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起重应编制起重方案及安全措施,吊件吊装必须设置溜绳,防止碰坏周围设施。大件运输时必须对其所经路线的框架、管线、桥涵及其他构筑物的宽度、高度及承重能力进行测量核算,编制运输方案。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执行、确认和标识管理,高处、有毒及有其他危险的盲板抽堵作业,必须根据危害分析的结果,采取防毒、防坠落、防烫伤、防酸碱的综合防护措施。

19.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企业要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四、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0.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

2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23.建立健全企业应急体系。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企业应依据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与抵御企业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

大中型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建设具有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应急联动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

24.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要在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应急预案。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目标,做好基层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要简明、可操作,应针对岗位生产、设备及其次生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报警报告、生产处理、灾害扑救程序,做到一事一案或一岗一案。在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始终把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作为事故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提高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企业要积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落实危害信息告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和危害告知,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企业应急响应能力。

25.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26.加强安全事件管理。企业应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单一事后处罚,转向事前奖励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7.加强事故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完整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故等级、分类时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8.深入分析事故事件原因。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运用科学的事故分析手段,深入剖析事故事件的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体系的漏洞,从整体上提出整改措施,改善安全管理体系。

29.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组织员工学习事故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共同探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国内外同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主动收集事故信息,加强学习和研究,对照本企业的生产现状,借鉴同行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事故隐患和类似的风险,警示本企业员工,落实防范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平台,建立事故事件快报制度和案例信息库,实现基层单位、基层员工及时上报、及时查寻、及时共享事故事件资源,促进全员安全意识的提高;充分利用事故案例资源,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本单位、相关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事故事件发生的特点、趋势,制定防范事故的总体策略。

七、严格检查和考核,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0.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应根据管理层次、不同岗位与职责定期进行,班组和岗位员工应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不间断地巡回检查,基层单位(车间)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周检、月检和季检。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定期进行。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由企业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特点组织进行。综合性检查由厂和车间分别负责定期进行。

中小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鼓励企业聘请外部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评估或安全审核。

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外部评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企业应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同类或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1.严格绩效考核。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要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要包含人身伤害、泄漏、着火和爆炸事故等情况,以及内部检查的结果、外部检查的结果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要建立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考核。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2.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确定“岗位达标”标准,包括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作业时的具体做法和注意事项。从业人员要学习、掌握、落实标准,形成良好的作业习惯和规范的作业行为。企业要依据“岗位达标”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进行考核,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评议等方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每位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情况,实现岗位达标,从而确保减少人为事故。

要确定“专业达标”标准,明确所涉及的专业定位,进行科学、精细的分类管理。按月评、季评、抽查和年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专业业绩进行评估,对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实行资格淘汰,建立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使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提高生产力效率及风险控制水平。

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时,要借助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制度执行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逐项改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3.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要求,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的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渐消除“三违”现象。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系统的风险辨识、评价、控制等措施促进管理层安全意识与管理素质的提高,避免违章指挥,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提高安全技能。企业要结合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从根本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九、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34.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安全生产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审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工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思路,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以监督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工作、加强承包商管理为重点,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5.制定落实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布局,推动各地做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各地区要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防范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持续提高安全准入门槛。要紧紧抓住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保障能力差、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等落后的化工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令禁止使用,予以强制淘汰。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对于带有储存的经营许可申请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水平和新建化工装置本质安全度。

36.加强对化工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从严控制化工园区的数量。化工园区要做整体风险评估,化工园区内企业整体布局要统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要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要有统一的一体化应急系统,提高化工园区管理水平。

要加强大型石油储罐区的安全监管。大型石油储罐区选址要科学合理,储罐区的罐容总量和储罐区的总体布局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涉及多家企业(单位)大型石油储罐区要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保障系统。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各地区要明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有关情况。特别是要摸清辖区内穿越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区域内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情况,并建立长期档案。针对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遍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要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37.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城市发展规划,严格限制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周边建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要督促指导城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单位),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采用先进的仪表自动监控系统强化监控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要加强对城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明确责任,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要进一步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

38.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各地要按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限期不能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要在认真分析事故技术原因的同时,彻底查清事故的管理原因,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法规标准。要监督企业制定有针对性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要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一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依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得到有效实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和节约用地原则,统筹区域环境容量、安全容量,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链的合理性,有序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规范区域产业转移政策,加大安全保障能力低的项目和企业淘汰力度;提高行业准入条件,加快产业重组与淘汰落后,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将安全风险大的落后能力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搬迁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努力尽快实现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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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肿瘤消融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肿瘤消融治疗技术是指采用物理方法直接毁损肿瘤的局部治疗技术,包括射频、微波、激光、超声、高频电灼、冷冻、局部注射(无水酒精、热盐水或热蒸馏水)等消融治疗技术,治疗途径包括经皮、内镜下和开放手术中。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三)必须具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肿瘤消融设备和材料。
(四)具备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并具备用于评估局部疗效的对比增强影像检查技术条件。
(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在消融过程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六)开展内镜下肿瘤消融治疗技术,需具备内镜检查及治疗设备,具备医学影像图文管理系统;具备存放内镜及配件的专用存放柜,并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七)开展开放手术中肿瘤消融治疗技术,需具备手术中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具备开展肿瘤手术所需手术室条件,如麻醉监护系统、其他相应的仪器及设备等。
(八)具备与开展该技术相应的手术室用房等设施条件,消毒和无菌条件应符合相应管理标准。
(九)有至少2名具有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有经过肿瘤消融治疗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肿瘤消融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肿瘤诊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肿瘤消融治疗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肿瘤消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由具有相应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制订,并实施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肿瘤消融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经皮消融过程必须在影像引导和监控下施行,以提高治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肿瘤消融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六)建立健全肿瘤消融治疗的技术评估及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七)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仪器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肿瘤消融治疗器材。


占有是物权的起点,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产生的基础。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罗马法以来,诸多国家或地区对该制度均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我国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在其第五编中独立成编且作专章(第19章)规定、首次以法典的形式明确建立了占有制度,并将其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列加以规制,在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该编共一章五则条文,原则性规定了占有的法律适用(第241条),权利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第242-244条),以及占有保护(第245条)问题。但非常遗憾的是,上述规定既未涉及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类型等基本问题,不成体系,且其内容规定得也极为简略,条文表述粗疏,亦不够严谨和准确,占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立足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占有制度条文规定的基础上,本文着重阐述了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并就立法完善占有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占有制度的规定

1、《民法通则》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条文承袭原苏联立法体系,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加以规定,对占有采所有权能说,即:当财产由财产所有人实际控制时,占有只是财产所有权一个具体的权能状态,依附于财产所有权而存在;然而,当财产离开财产所有人控制而非由财产所有人实际控制时,此时发生占有状态下的“权利推定”。占有状态下“权利推定”的适用规则一般为:动产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由于《民法通则》对占有制度没有具文明定,占有制度的权利推定功能显然无从发挥,占有制度的价值也根本无法实现。

2、《物权法》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通过专章即第十九章、五则条文即第241-245条初步勾勒出占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虽说是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在体系、内容和条文表述的严谨性与准确性等诸方面均不尽人意,法律立法旨趣全无,下面予以具体阐述和评析:
2.1从编名、章名字眼对占有性质的理解
对于占有的性质究竟为权利、事实抑或为事实与权利的结合,长期以来备受争议,各国立法亦不尽相同,我国学界通说采事实说。《物权法》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使用“第五编 占有”和“第十九章 占有”,而没有使用“第五编 占有权”和“第十九章 占有权”,从字眼上分析,笔者理解认为,对占有的性质亦采事实说。依此,我们可对占有定义如下,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对物为控制和支配的人,为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控制和被支配的物,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
2.2 占有的法律适用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条规定旨在规范占有的法律适用问题,调整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可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而占有标的物属于有权占有,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则属于无权占有。从条文表述来看,本条存在一些不准确、不严谨的地方,法律适用亦有模糊和冲突之处,主要表现为:
2.2.1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之“等”字模糊了占有的适用范围
依本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之“等”字,从字面上来理解,我们可以认为,占有除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外,还可以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那么,条文后段所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然也为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的情形,如此,在立法技术上便没有必要在条文后段单就此情形进行并列行文。进一步言,即便是有特别情形,在条文表述上也应该使用“但书”。反过来说,如果占有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没有合同又何来“违约”、“约定”,在条文后段也不应出现“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等字眼,显然该“等”字模糊了本条关于占有的适用范围,应为多余一字。我们试将“等”字删掉,本条条文意思就变得十分清晰,即占有或者基于合同关系产生,或者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其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便能得到相对清晰的界定。
2.2.2 “使用”和“违约责任”不是占有制度关注的内容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关于合同标的的“使用”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权法》第242-244条现行规定的条文内容中也没有涉及,意味着在“占有编”中明确规定“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违约责任等”显属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而且,如此规定,也混淆了《合同法》和《物权法》之间的调整范围,在法律适用上有边界模糊、规则冲突之虞。
2.2.3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本权应限定在物权之上
承上所述,基于意志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既可设立债权,亦可设立物权,据之形成有权占有之本权。如果权利人享有的占有本权为债权,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的占有权只能向债的相对方行使,即便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也不能向该第三人行使;但是,如果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物权法》占有编中,特别是第242-244条规定,显然将会抹杀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区别,从而危及整个民法体系。
基于上述,本条关于占有的适用范围,既未明确条文的适用对象,更未将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本权限定于物权之上,需要加以重新设计改造或直接予以废止。
2.3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244条规定了权利人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以及所生的损害赔偿、孳息与费用偿还请求权。立法上的不足和缺失主要表现如下:
2.3.1 第242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看,本条将物之损害原因仅限定于对物的“使用”。实际生活中,除对物的“使用”外,物还可以在很多情形下遭受侵害,如占有人肆意破坏等,将物之损害原因限定在对物的“使用”上,无疑大大缩小了恶意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是违背了本条的立法意图。
2.3.2 第243条:原物、孳息与费用的返还、偿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条文规定,也就是说,当权利人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时,无论占有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应将原物及孳息返还给权利人;而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支付,反言之,恶意占有人丧失对权利人关于“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如此规定,问题就出现了:第一,如果孳息已被善意占有人消费时,强制善意占有人返还会不会使其承受过重的债务,遭受不可预期的损害?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目前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免除善意占有人的孳息返还义务,本条规定显然不利于对善意占有人在孳息返还上的保护;第二,对于“必要费用”,其支出之目的是在于保持物的状态或维护物的正常使用,是必须支付的费用,而与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系恶意还是善意无关。本条规定“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虽肯定了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但占有人再“恶”,这个“必要费用”权利人也必须予以返还,否则将必然导致不当得利。因此,在“善意占有人孳息返还”和“恶意占有人必要费用请求偿还”两个问题上,本条规定有待进一步的检讨与商榷。
2.3.3 第244条:物之灭失及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是关于物之灭失及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与前几条法律条文相比,本条在表述上缺乏严谨性、准确性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依本条规定,对于占有物“毁损、灭失”非因占有人的过错、完全因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时,权利人应向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依民法的一般原理,权利人只能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该条文违背了民法的一般原理,造成了请求对象上的错位;第二,依民法原理,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害人对权利人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而本条规定“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即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时,由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显然该条规定亦违反民法原理又造成了请求内容上的错位。
2.4 占有保护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其条文表述严谨性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一规定上,承担“排除妨害”民事责任固然是与“妨害行为”相对应,但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相对应的不是存在“妨害行为”,而是存在“妨害”危险,即存在可能妨害占有的事实或行为,因此,本着严谨的态度,本条“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表述为“妨害占有的或者可能妨害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就显得比较准确。

二、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

如前述,我国《物权法》占有编缺失许多重要的制度,对于占有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类型等基本问题以及占有的取得、占有的丧失等重要问题我国《物权法》均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就是目前仅含的五则条文,亦在表述上存在诸多不准确性和不严谨性的缺陷及不足,这注定了我国占有制度显得空有其名而未得其实。笔者认为,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首先就应该对前述占有的基本问题进行明确界定,除此以外,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1、对“占有编”条文内容作调整或者重新表述
现行《物权法》占有编五则条文存在种种问题,见于前述,各条内容均有待于重新审视、检讨和商榷,需要作系统的调整或作重新表述,以真正体现立法者在占有编中力图实现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同时要充分体现出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区分保护的目的。
2、确立先占制度
完善占有制度,首先应确立先占制度。先占是指先占者以其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事实。把无主物的所有权赋予先占人,有利于物的充分利用,建立完善的归属秩序。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没有承认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制度,只是规定所有人不明确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对其他无主不动产的归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确认先占制度,这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循环发展,对构建节约型社会也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明确间接占有制度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由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以及经济生活中的融资租赁、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相关制度,均以间接占有为基础,应在占有编中得以明确体现。
4、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财产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尽早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做到物尽其用,并排除因岁月流逝而发生举证上的困难。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可有效解决“权利真空”期间财产争议的矛盾,与目前消灭时效制度相互衔接,也将使得我国时效制度更为科学、更为完善。
5、规定占有推定规则
没有规定占有推定规则,占有制度是不完整的。占有推定是占有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确认以来,对与占有相关事实及基于占有发生社会关系过程中意思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推定的事实及意思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占有推定包括占有的事实推定和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的事实推定主要是法律基于对社会实际生活的判断而对社会常态的一种承认,即这种占有事实的推定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基本一致。占有的权利推定是占有推定效力最重要的内容,其有两个层次的表现,即占有推定占有人享有“合法”占有权和占有推定为所有。我国《物权法》占有编中没有规定占有推定规则,而占有推定规则对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定、保护私人财产权、鼓励个人创造财富、促进交易安全和便捷、发挥物的利用效益以及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等具有重大意义。
6、确立自力救济途径
当占有受到妨害甚至被侵夺时,占有人可请求公力救济。但是由于情形紧迫,或者由于举证困难不能获得公力救济,或者由于难以获得公力救济时,为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就有必要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①自力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自力防御权的保护重在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②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夺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追踪取回。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不仅具有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作用,更含有维护占有本权的价值,对于占有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法学博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81011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