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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3:18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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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绍兴市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养护和保洁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涉及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七条 房屋、道路与管线、绿化以及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
  (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九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施工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路段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三)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并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
(二)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1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每日早晨7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中心城区道路宜采取夜间高压冲洗及机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并逐步扩大作业范围,提高机械化作业率。
  第十五条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二)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当清除;
  (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第十六条 市区范围内现有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级有关部门或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清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清洗。
  第十九条 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依法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公开向社会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环保部门应将扬尘污染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房屋拆除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市建设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环保、市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越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实施爆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运输车辆,涉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环保、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本办法应当查处违法行为而不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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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

卫医管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促进公立医院在改革发展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改革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

(一)继续推动在公立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探索建立以城市或全省(区、市)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制定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四)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

(一)修订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按照既定安排出诊。加强门诊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预约诊疗和准确挂号,提高患者有效就诊率。

(二)探索医务调度管理制度改革,妥善安排医疗资源,根据就诊病人数量和峰谷及时调配。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的流程控制和衔接,加强门诊各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合理安排患者就诊过程,增加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三、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一)合理安排急诊力量,配备经过专业培训、胜任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标化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

(二)落实首诊负责制,与120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立急诊、急救转介服务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执行急诊分区救治、绿色通道进入住院救治和手术救治。改善急诊“绿色通道”,建立创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密切科室间协作,确保患者获得连续医疗服务。

(四)加强急诊检诊、分诊,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修订完善急诊标准,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

(五)对全体医师、护士进行急救技术操作规程的全员培训,实行定期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四、改善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一)修订患者转院、转科工作制度,修订入院、出院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改善入院、出院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二)为患者办理入院、出院手续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帮助。做好入院、出院患者的指示、引导工作,入、出院事项实行门诊交代或床边交代。急诊入院患者实行病人由急诊科诊疗过渡入院或直接进入科室抢救与办理入院同步方式。

(三)加强转诊、转科患者的交接,及时传递患者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对于转科病员要做到内部精细化管理。

(四)对转院、住院诊疗提供预约,逐步实现转院诊疗服务从床边到床边,从社区到床边的标准化连续服务。做好入出院手续办理及结算时间预约安排,避免病人等候。

(五)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教育和重要患者随访预约管理,提高患者健康知识水平和对出院后医疗、护理及康复措施的知晓度。

五、改革医疗收费服务管理与医保结算服务管理

(一)改革公立医院收费服务管理,减少患者医药费用预付,方便参保参合患者就医。

(二)与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协作配合,探索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收费),与预约诊疗措施相结合,识别患者医保身份,逐步实现患者先诊疗后结算。

(三)逐步推行持卡就诊实时结算,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缴的部分外,其余均由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种结算制度、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六、规范临床护理服务,实施整体护理模式

(一)落实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健全护理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二)提供与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相适应的护理服务,确保基础护理与分级护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注重人文关怀,实施整体护理模式,为患者提供包括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及精神等多方面需求的人性化护理服务,减少并逐步取消患者家属陪护。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认真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七、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绩效

(一)以缩短平均住院日为切入点,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

(二)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逐一解决影响缩短平均住院日的各个瓶颈环节,减少患者预约检查、院内会诊、检查结果等方面的等候时间。

(三)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流程管理和科室合作,有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为患者提供便捷、满意的医疗服务。

(四)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探索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改革,推动医院提高绩效。

八、落实患者安全目标,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一)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支持中国医院协会在全国各医院开展年度患者安全目标活动。落实患者安全目标,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其他来院人员安全。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和术式错误。

(三)落实临床药师制和处方点评制度,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改善医务人员沟通,正确、有效执行医嘱。落实医院感染控制和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防范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开展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有效减轻患者负担

(一)选择常见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小儿白血病、先心病等发病率高、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疾病,借鉴发达国家的肿瘤诊治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制定符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供应原则的规范化诊疗指南,开展重大疾病的规范化诊疗试点工作。

(二)探索基于规范化诊疗的单病种支付与收费办法,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病理远程诊断和会诊系统,逐步解决县医院病理诊断问题,保障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的基础质量。

十、加强投诉管理,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实行医疗工作“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二)根据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开展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

(三)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完善“大调解”,与司法、医疗责任保险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组织公立医院统一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完善政策制度,对医院的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做好废、改、立工作。要教育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技术标准,搭建统一平台,为做好各项工作打好基础。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一○年二月一日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5年,是胜利完成“十五”规划衔接“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总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宣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全

  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24字指导方针,继续深化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格局,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执政为民为主旋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宣教队伍能力建设为基础,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大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围绕人口计生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大宣传活动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协调委直属宣传单位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2005年我委新机制建设、“三件大事”、支撑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项重点工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及时、全面、立体化的深度报道,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

  围绕上述中心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抓好以下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

  (一)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贯彻落实两会精神情况,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果展示。

  (二)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成果,人口发展的“十一五”规划,2020年远景发展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系统。

  (三)各地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的成功经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的情况。

  (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推广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情况。

  (五)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制创新的情况。

  (六)贯彻“一法三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经验。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对外开放,落实《长江宣言》和《三亚宣言》的情况。做好“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及“世界妇女大会”相关活动的宣传。

  (八)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宣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二、精心打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既服务全局又有自身特色的“品牌工程”,必须精心设计、精心打造,长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一)认真做好2001—2005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第二阶段的最后一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促进人民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的部署,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年。在2004年各地评估的基础上,召开汇报会听取各地评估工作汇报,组织各地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研究提出评选先进的办法。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拟于第四季度,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总结表彰大会,推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会同财政部联合检查、总结“婚育新风进万家计划”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积极争取“十一五”期间经费专项保障。

  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2006—2010年进一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指导意见。

  (二)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发展,促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取得成效。

  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经验,在24个县级试点的基础上,首批11个试点县所在省(区)要率先做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其他省(区、市)自行安排省级及以下各级扩大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

  切实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主任具体抓、负实责,各级人口计生委宣教部门牵头责任;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在内的所有力量,形成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舆论氛围、政策机制、法制环境和服务条件,提高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认真组织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以准确的数字为领导决策服务。认真组织建立关爱女孩信息平台,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边试点边推广。

  与中宣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合作开展有关项目工作。

  (三)继续抓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中,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继续研究新型生育文化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典型,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注重总结各地各具特色的经验类型。鼓励各地建设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单位、示范基地和标志性工程。按照项目计划,继续抓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理论课题研究工作,争取产出新的成果。

  三、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战略,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策划好、组织好重大主题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工作。

  (一)开展中国13亿人口日全国宣传周活动。

  以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为契机,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的人口思想和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正确政绩观,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坚持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关注人口安全和人口健康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伟大成就和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全党全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水平,增强人口观念和人均意识,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协调中央和省两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国家领导人探望第13亿个小公民,与中宣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中国13亿人口日电视电话大会”。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共同开展好全国宣传周活动。

  (二)总结表彰“十五”期间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

  与中央党校密切合作,对《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通知》(中校字〔2000〕7号)下发5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组织开展评选、表彰人口计生部门和党校系统合作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组织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材修订工作,继续抓好师资培训。

  (三)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委的实施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对青少年人口国情和青春期教育结合起来,与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争取抓出一批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点的典型经验。

  (四)继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认真策划、组织第11届中国人口新闻奖评奖活动。协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等委直属挂靠单位和有关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好新年春节期间的“三下乡”活动、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等重要纪念日的社会宣传工作,组织免费宣传品的设计、编辑、印制、出版和发放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人口厅发〔2004〕16号),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新时期改进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四项改革、五个组合和五个突破,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思路,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形式统一起来,把传统的宣传教育手段与现代社会的动员方式统一起来,善用现代传媒手段,善用新型文化载体,善用群众性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实际效果。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研究,结合新时期特点,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内容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形式上有所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出发,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组织检查、评估“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执行情况。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检查评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编写、出版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教材。举办第五周期国际合作宣教项目培训。搞好省级宣传教育中心评级工作。

  (三)重视抓好基层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建设。

  在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中。要制定宣传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和相应职责,全面体现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药具发放四项职能。

  (四)大力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

  通过项目带动,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要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对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宣传教育干部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包括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等的培训,更新知识,提升宣传教育工作能力。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部门必须抓住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期,加快自身发展。要抓住五个关键,即抓导向、抓创新、抓改革、抓发展、抓管理,整合资源,形成机制,巩固成果,乘势而上,奋力开拓,重在落实,不断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