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8:13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2006年6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和价格管理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和价格管理的决定

(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切实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是指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种子。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计划、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肃执法,建立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证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供应、质量合格、价格稳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新闻单位要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质量、价格实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损害农牧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以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牧民购买、使用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时,因质量、价格发生纠纷,可以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鼓励农牧民和其他单位、个人检举揭发违法经营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四、凡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经营的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经营。
  化肥、农膜、农药、兽药必须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各级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要充分发挥在化肥经营中的主渠道作用。基层供销社无力承担化肥经营任务的,可以由农资公司设点经营,也可由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其他经营单位与主营单位联购联销,但不能由个人承包经营或者变相转为其他单位经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和农业植保站、土肥站、技术推广站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以上规定,擅自非法经营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违反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产品缺陷造成购买者、使用者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应当附中文说明书,产品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登记证号、标准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违反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凡自治区内生产的或者区外调入和进口的未经合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种子,必须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依法确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未经检验销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权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在7日内提出检验结果;超过7日未提出检验结果的,视同已经检验合格,由此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的价格由国家制定,自治区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和统一价差率制定价格和作价办法,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介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经营者销售化肥、农膜、农药、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实行挂牌经营,不得超过国家定价或变相涨价。基层合法经营单位必须将经营的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直接售给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中间加价和转手倒卖。
  违反以上规定,超过国家定价和收费标准收取价款和费用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可以按照超过部分的三倍数额要求销售者退赔,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三倍的,按实际损失退赔;并由物价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犯的,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工商、物价、技术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违法行为,推托和袒护不及时依法处理的,一并追究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0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旅游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二)增加的职能

1.审批经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

2.审核申报除旅行社外的旅游经营者或境外旅游组织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特殊旅游项目。

2.保留核准的事项:经营"一日游"业务。

3.保留审核的事项:(1)旅游星级饭店评定;(2)设立国内旅行社;(3)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

4.下放的事项:旅行社设立营业部(下放到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广州旅游业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负责广州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和组织编制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计划、规划和景点景区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旅游区域的开发建设和旅游设施、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利用项目工作。

(三)普查广州地区旅游资源;负责广州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和指导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与广州与旅游有关的标志性建设项目前期预审工作。

(四)负责对广州旅游市场秩序实施统一管理和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特殊旅游项目的审批;负责协调指导旅游安全管理、紧急救援、保险监督工作。

(六)负责广州旅游行业的统计、审计、财务等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旅游业务工作。

(七)负责全市旅游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编制印发各类旅游宣传资料;组织举办本市旅游业对外宣传和海外旅游市场的拓展业务和开发工作;组织全市性各类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和管理旅游电子商务和信息咨询业务。

(八)负责广州地区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旅行社的设立;核准旅行社经营"广州一日游"业务;负责对外地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的审核管理;对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单位实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按照权限组织和实施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审批和复核工作。

(九)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申报核发岗位证书;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导游证和导游人员的年度审核;指导旅游学校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负责直属单位党建及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旅游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立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上级有关部门和局机关、旅游行业的督办工作;负责政务信息、议案提案办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组织重要会议,协助举办大型旅游活动;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文件印发、信访、电脑管理及外事工作;负责旅游专用资金和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承办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局领导抓局机关工作;负责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社团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监督检查有关旅游行业的法规、规章落实情况;研究拟订广州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办本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监督局行政执法职能;指导旅游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和质量认证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提供国内外旅游统计信息。

(三)市场推广处

负责广州旅游业的旅游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编制各类旅游宣传资料;组织管理大型旅游活动和开发旅游线路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市场整体促销及推广业务;组织研究制订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同国内外旅游同行进行旅游宣传推广的交流;负责广州地区旅游电子商务宣传网络工作;指导旅游问询中心的工作。

(四)资源开发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性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协调指导旅游景点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指导旅游商品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广州地区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旅游规划研究中心工作。

(五)旅游饭店管理处

贯彻规范旅游饭店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饭店的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年检旅游定点购物商店;按照权限负责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审核、申报、审批和复核工作;指导广州地区旅游定点工作;负责对广州地区旅游定点餐馆及其它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广州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旅行社管理处

贯彻规范旅行社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对广州旅游市场秩序实施统一管理和稽查工作,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设立我市中外合资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申请;组织导游年度审核;核准旅行社经营"广州一日游"业务;负责对广州地区旅行社、旅游购物商店及其它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工作实施行业管理,以及上报统计数据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对外地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的管理;对开展出入境旅游业务单位实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指导和联系旅行社协会工作。

(七)旅游安全管理处

负责指导监督广州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求援与处理;负责对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特殊旅游项目的审批;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旅游紧急求援中心工作;负责大型旅游活动安全保卫组织协调工作。

(八)行业培训指导处

拟订旅游行业教育培训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核发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定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检查和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考核和持证上岗、年审工作;指导广州市旅游学校工作。

(九)政治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干部考核、职改、统战、计生、公务员管理等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因公因私出访报批等工作;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和党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及干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的安排;组织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57人。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保卫、绿化、卫生、膳食、交通、安全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交由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4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9名,经费自给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