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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42:19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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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法发〔1996〕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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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公局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二OO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号),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公务员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



下半年,公务员管理工作总的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公务员局的组建为契机,围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建设队伍、规范奖励和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等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把公务员局建设成为“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机关。主要任务是:



一、继续做好公务员法实施有关工作



(一)继续加快公务员法配套法规政策建设。抓紧修改完善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日常登记办法等配套法规,力争早日出台。研究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修改完善辞退规定,着手研究起草辞职、回避规定。做好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和专项处分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着手起草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公务员法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已出台法规的宣传指导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务员管理依法办事。(各司负责)



(二)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集中审批的收尾工作。督促有关省(区、市)尽快完成市县以下参照管理集中审批和备案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国务院部门所属新批准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尽快下发《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有关政策。(综合司负责)



(三)启动公务员统计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研究公务员基本情况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开展2008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启动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做好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申请立项等工作。(综合司负责)



二、健全公务员选用机制



(一)坚持“凡进必考”。精心组织实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9年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做好全国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公务员录用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库。规划建立全国区域性人才测评基地,开展公务员考试试题库建设调研。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公务员录用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办法,坚决杜绝考试作弊违规行为。抓紧建立公务员考试监督委员会和公务员考试专家委员会,并起草相应的管理办法。(考试录用司负责)



(二)完善任用机制。规范竞争上岗的程序,完善竞争上岗制度,研究建立笔试、面试题库。加强公务员登记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公务员调任和职务任免升降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调任条件和程序等,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职位管理司负责)



(三)推进分类管理。合理界定各类职位的范围,着手研究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总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和适时启动国家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研究起草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力争年内形成初稿。完善证监会聘任制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圳市、温州市聘任制试点工作的指导,研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职位管理司负责)



三、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一)大规模培训行政机关公务员。贯彻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推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和基层公务员培训工作。加强师资培训,抓好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员培训工作。加大对地震灾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为灾区重建提供智力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全面落实2008年公务员对口培训计划。做好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研究加强中央机关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政策措施。启动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研究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培训施教机构建设。研究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教材框架,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培训与监督司负责)



(二)加强公务员监督约束工作。深入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坚持从严治政,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暂行办法》,集中组织中央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公务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探索制定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培训与监督司负责)



(三)抓好公务员考核奖励和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做好2008年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为主题,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做好拟于2009年开展的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的前期筹备工作。积极推进《公务员申诉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组建申诉案件处理机构,推动公务员申诉制度入轨运行。(考核奖励司、培训与监督司负责)



四、积极做好奖励表彰工作



(一)做好重点表彰奖励工作。做好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开展的全国抗震救灾英雄集体和全国抗震救灾模范的组织评选、英模接待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做好出席奥运会残奥会开闭幕式的抗震救灾英模代表的组织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突出贡献集体和突出贡献者评选表彰工作。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前期筹备工作。(考核奖励司负责)



(二)建立健全国家和政府奖励制度。研究修改《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并适时上报《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办法(草案)》。研究修订《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关于实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申报制度的通知》。继续做好政府绩效评估的有关工作。(考核奖励司负责)



加强调查研究,与公安部、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配套法规的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加强与法制办的沟通,修改完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意见》。(综合司、职位管理司、考核奖励司负责)



五、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



(一)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全局人员的党性意识、品行意识、团结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追求卓越、严格管理、团结和谐的良好风气;带头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公务员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公务员的表率,提高为大局服务、为各地各部门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公务员服务的水平,努力把公务员局建设成 “公务员之家”。(综合司牵头)



(二)扎实推进“三基一化”建设。抓好新局的建章立制工作,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局、司工作规则、会议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实现局机关工作的规范运行。加强基本资料、基本数据的管理工作。搞好基本功训练,开展公务员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引导全局同志尽快提高业务能力,完成角色转变。建立和完善局门户网站,推进内部局域网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综合司牵头)



(三)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活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活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引导全局同志充分认识改革开放的伟大意义,增强全局同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继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努力开创公务员管理工作新局面。(综合司牵头)



(四)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完善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团结,促进和谐,工作中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密切与群众和基层的联系,严格落实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努力把局、司班子建设成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7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六个月之内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尊重奥地利共和国的中立地位。
  奥地利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中、奥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奥地利共和国
      驻罗马尼亚大使         驻罗马尼亚大使
       张 海 峰          艾杜阿特·乔普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布加勒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