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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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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前言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城市商业进行了以“三多一少”为主要内容的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远不适应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新形势,必须进一步搞好改革。商业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改善服务质量,方便人民生活。改革
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商品流通体制;实行以城市为中心的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批发商业体系;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高经济效益、高服务质量的企业管理办法;形成城乡畅通、地区交流、纵横交错、四通八
达的流通网络,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商业路子。现对我省城市商业体制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政企分开,加强行政管理
政企分开是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方向。各级商业行政部门部要实行政企分开,扩大企业权力,强化商业行政管理职能。政企分开后的商业厅、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商业的职能部门,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如商业政策、经营法规、规划布局、行政管理、计划干预、统
计和合计监督、效益考核、价格管理、政策性补贴、资金调剂、信息交流等,面向社会,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商业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调节,领导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改变目前政企不分的状况,把商业的经营权力交给企业。省商业厅和地区商业局不再直接管理批零企业,将省属的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下放给市、县,组成企业经营体系。市、县商业局也要将直属的企业下放给公司管理。企业下放后,为了不中断全省、全国的业务联系,省暂保留百货
纺织品、五交化、副食品公司,地区商业局设专业科,组成精干的行业性的业务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商业政策和业务措施;负责本行业的计划协调;实行统计监督和组织信息交流;协助批发企业进行商品交流和库存调剂。省公司和地区的专业科仍为企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同
级财政退库解决。
政企分开后,计划商品的范围要继续缩小,由原来的三十七种减为二十三种,但计划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计划商品、计划外增拨商品、协作商品、国家指定的储备商品的计划或专项安排,由省逐级下达市、县批发公司具体执行。

二、改革国营批发商业
改变一、二、三级多层次批发体制,建立不分等级层次的国营商业批发公司。
按照发挥中心城市作用的要求,将省属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榆次、忻州、临汾、运城、孝义的百货、纺织品、五交化、副食品采购供应站分别下放给所在市、县,同市、县批发企业合并,组成一套批发机构。
将设在侯马、晋城两市的各日用工业品分站、转运站、周转库等,一律对口移交侯马、晋城两市的批发公司,组成一套批发储运机构。
随着批发机构的下放,原由省二级站收购经营的太原产品全部下放给太原市;其它一地生产多地销售的产品,从一九八五年起分别按经济区划下放给所在地的市、县批发公司经营;计划商品仍执行商业厅下达的商品收购、分配和调拨计划;进口商品、商业部下拨的原材料仍由省统一分
配。
企业下放后,利润计划和政策性亏损指标相应划转。为了保证商业网点建设和商业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原来由商业厅集中使用的利润留成,仍由省商业厅统一掌握使用(具体办法由商业厅、财政厅共同下达)。
企业下放后,市、县新组建的批发公司是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独立自主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企业的自主经营,严格执行商品的分配计划,不能以任何形式多扣少分。各批发企业直接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发生经济关系,税后利润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全部归企业支配
。要改变原来经济上的归属关系。要防止产生新的块块封锁。市、县商业局只行使行政领导和管理职权。
各商业批发公司,都要按商品经营规模,实行专业划细,分部核算,开放经营。在同一城市同一行业,不得按行政层次设置国营商业批发公司。除国家规定的指令性计划商品仍采取自上而下的分配外,其它商品全部放开,由进货单位自行选择进货,不受原行政区划和固定供应对象的限
制。现行的分层次倒扣作价,改为以批发牌价作基础,按批量作价或协商作价。
各商业批发公司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大力促进和扶持地方轻纺工业生产的发展。要积极参与生产,指导生产,帮助生产部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了打开地方产品的销路,工商双方本着“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联营形式,开拓
市场,积极推销。
大、中、小城市的批发公司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经济业务关系,都可以同时起一、二、三级站的作用。

三、建立工业品贸易中心
为了发挥中心城市组织商品流通的作用,扩大商品幅射面,太原、大同、长治、阳泉四市都要建立各种类型的贸易中心。其它市、县也可以根据需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贸易中心。
贸易中心是冲破多层次批发的商品批发交易场所,实行开放式经营。贸易中心可以是经济联合体,也可以是独立体。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全民、集体、个体企业,本地、外地企业,计划外和非计划商品,都可以进入贸易中心自由购销。
贸易中心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可以自营、联营,可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加工。做到大量批发和小宗买卖相结合,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相结合。
批发公司是参加贸易中心主体,也是它的后盾。要积极参与贸易中心的活动,发挥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
一般城市以建立综合贸易中心为宜;大中城市可以建立综合的和分行业的贸易中心。综合的由商业局领导,行业的由批发公司负责管理。

四、按自然门店实行独立核算
国营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全部实行按自然门店独立核算、直接纳税的经营管理体制。
按自然门店独立核算后,要尽量减少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充实和加强业务第一线。
撤销中心商店(或核算点)这一层核算单位的管理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核算单位,简化审批手续,分别发给营业执照,立帐开户,征收税款。

五、改革国营零售商业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在国营商业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需要各种商业经济成份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要支持城市新办集体、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修理业。原来归口管理的大集体企业,要真正照集体企业的办法管理。农民进城自办或联营开设服务网点,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在大力
扶持集体和个体商业的同时,对城市国营零售商业也要进一步放宽搞活。
以一九八三年经营实绩为基础,太原市年利润在十五万元以上,其它市、县年利润在八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国营零售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侨汇商店、友谊商店和机械化彩印照相馆,以及少数有代表性的骨干企业,仍实行“国有国营”的管理办法。其余分别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管理
办法和经济形式:
1、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按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企业原有的财产和资金属于国家所有,新增财产和资金归集体所有。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仍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减半上交,维修和更新由企业负责。企业占用国家的流动资金,? 蛏嫌Π匆欣式荒墒褂梅眩越荒扇酚欣训模稍谝欢ㄊ奔淠诿馐铡? 2、把一部分小饭店、小旅店、小照相馆和三十人以下的零售商店,在原承担的供应服务任务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形式经营。国家的固定资产按现值计价,连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归还,还清后即为集体所有。企业可以吸收入股,实行保息分红。
3、对于以劳务为主的小型理发、洗染、浴池、修理业和地处偏僻的微利、亏损小店铺,实行租赁制,可采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国家向经营者个人收取租金,由招标单位负责维修。经营者个人除缴纳租金外,还要缴纳退休统筹保险金。其税后? 杖胗删吒鋈酥洹R┒┳饬藓贤欢改瓴槐洌细裰葱小?
上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以及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的小店铺,均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暂不缴承包费;企业的职工,现在是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不变;企业需要招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和招聘,能进能出;企业实行公积金、公益
金制度,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三分之二用于职工奖金,三分之一用于集体福利;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由企业自定,可以基本工资加奖励,可以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可以记分考核,全面浮动。理发、浴池业的提成工资,仍在税前开支。退休保险金,在实行社会保险之前,一律暂由市
、县商业局组织统筹。
随着集体企业的增加,大城市以市、区为单位,中小城市以市、县为单位,逐步建立行业协会。所有单位都不得抽掉集体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
饮食、服务、修理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征税后,比现行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税多缴纳的部分,财政部门应返还给商业主管部门,用于行业的网点建设、技术改造和重点扶持。

六、继续实行和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
大中型国营商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业,要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改变企业内部吃“大锅饭”的管理办法。
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必须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提高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能单纯同利润额和销售额挂钩。要同社会服务效果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考核,合理计奖,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在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


部组对商店的承包,是企业内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中心环节。商店对部组的考核,要按经济效益定分配,按服务质量定奖惩。部组对营业员实行以服务效果为核心的百分考核制,主要考核执行政策、出勤出力、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一般不把经济指标落实到个人。
企业奖励基金按利润奖金率提取和发放。饮食服务业仍实行传统的提成工资制。
为了鼓励企业领导人搞好经营,除参加统一考核奖惩外,可以从商店的奖励基金中给商店、科室和柜组负责人一定数额的职务津贴。

七、扩大基层企业自主权
所有商业企业,不论国营或集体,批发或零售,都要实行经理负责制。
经理有权任免企业的科室和部组负责人;有权根据需要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有权招聘技术人员;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每年的晋级面可以掌握在百分之三以内,这部分工资,在费用中列支。
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企业有权自下而上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有权自行组织商品购进、保管、生产加工和销售,其他部门不能强迫企业收购,也不能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
企业在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前提下,对允许议价、协商定价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有权自行定价、作价。
企业对冷背呆滞商品、过时落令商品、残损变质商品以及零头货尾,有权适时削价,作为经营损溢处理。
企业有权自主支配利润留成、奖励基金。除国家有规定者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平调。
企业有权选择自己的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八、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商业同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维护消费者利益。绝对不允许擅自提价,变相涨价,不允许缺斤短两,掺杂使假。对违反者实行严惩重罚。商业改革一定要让群众叫好,群众不叫好,就是商业改革没做好。
商业改革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工作,要充分估计到“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组织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搞好城市商业体制的改革。
改革中必须针对商业工作的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干部培训,开展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和商业道德教育,特别是商业改革的教育。要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商业职工从思想认识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思想认识转变了,才能自觉进行改革,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商业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可以有先有后,不搞一刀切。
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此规定不符合,以此规定为准。实施本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有关事宜,由省商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制订实施细则。



198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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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做好防火安全的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实行责任制度,设防火设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防火设计时,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鉴定认可的消防产品;选用国外的产品,须经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测试部门检测合格。
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防火设计专篇。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要求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应当列为评选优秀工程设计的一项内容。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施工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履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手续,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接收使用,不能参加优良工程评选。
第十三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委托经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工作,由省、市、县(市、区)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在粤的国家建设项目或外省项目、省属项目、超过35层的高层建筑(广州市和深圳市超过50层),总投资超过两亿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城市地下建筑进行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监督、检查各个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有关部门改善城市公共消防建设;
(三)对建设工程采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审查;
(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五)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六)协调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指导检查下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
(一)对市属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防火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参与城市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监督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
(三)对建设工程中采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审查;
(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五)检查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六)指导检查下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督工作;
(七)协助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防火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
(一)对县(市、区)属建设工程项目和村镇建设工程进行防火审核和参加竣工验收;
(二)参与城市(村、镇)规划,监督城市(村、镇)公共消防规划的实施;
(三)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四)协助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防火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跨县(市)的建设工程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跨市的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工程定点认可;总平面布局、单体建筑设计、通风空调、防烟排烟、电气、燃油燃气系统、工艺流程等的防火设计及消防给水、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内部装修;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防火审核工作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并持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图纸和文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重点工程要在30日之内审核完毕,一般工程要在20日之内审核完毕,并按级提出意见后出
具“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内部装修工程(包括自动消防系统工程)须单独报建。
(二)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组织对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专项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擅自开工或更改原防火设计的工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消防法规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2000年12月27日 (2000)执监宇第68—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函(2000)38号关于《湖南有色金属企业财务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财务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与东莞赛格花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运通企业集团公司还款及担保协议纠纷一案的情况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你院在执行你院(1998)湘法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时,于1999年9月6日以(1999)湘高法执字第03--4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天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其承担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荣集团公司)人民币4亿元的债务,并查封了天华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7415万股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定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
2.尊荣集团公司在投资开办深圳市尊荣电力投资公司即现
在的天华公司时,虽然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8亿元作为投资,但此后该公司又将其拥有的6096股权转让给珠海天华集团公司、2096股权转让给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至此,尊荣集团公司在天华公司中仅占有10%的股权。你院应重新裁定执行尊荣集团公司在天华公司中1096的股权。
3、尊荣集团公司将其在天华公司中的60%股权转让给珠海天华集团公司,2096转让给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后,两受让人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对价款,双方对此坶予以承认。你院在执行时,可以对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按执行到期债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