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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4:46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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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禁止以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债券的票面额;(三)债券的票面利率;(四)还本期限和方式;(五)利息的支付方式;(六)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七)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 债券票面格式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经批准可以发行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执行。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或者办法。章程或者办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效益预测、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
第十五条 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四)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五)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或者办法;(六
)企业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会计报表;(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发行债券,其投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十八条 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 金。事业单位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资金。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自己发售债券,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债券。代理发售企业债券的机构,按代理发售债券的总面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代理发售企业债券的机构对委托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
第二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不得经办企业债券的代理发售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企业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二)冻结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三)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货
款;(四)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二)没收非法所得;(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七条 对受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债券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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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10〕7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0〕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各县区自行增加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市政府对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考核,依据省直主管部门公布的考核评分结果,对单项考核居于全省前三名的部门按项目予以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单项考核、综合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三种形式相结合进行。
  第五条 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100分,分别为单项考核80分、综合考核15分、社情民意调查5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单项考核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考核办法中规定口径评分后交市民生办汇总折算。
  第六条 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综合督查、年终考核两种形式进行。其中:年终考核10分、综合督查5分。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横向、纵向、内部协调联动、开展综合督查、创新工作等协调推动工作方面情况;政策宣传、民生工程预算编制、建立数据库、日常信息、报表和文字材料报送等基础工作情况;项目任务完成、运行及实施效果情况。在各县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年中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每次综合督查评分累加后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单项考核。单项考核包括市直各项民生工程牵头部门对33项民生工程分项考核和市财政局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皖政〔2010〕1号文件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分项具体考核办法,与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签后印发。其中对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委配合。市直各部门的考核成绩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
  对于少数县区本年度无任务项目,由市直项目牵头部门对无任务县区自行制定评分标准,计算单项考核分值。
  第八条 社情民意调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具体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第九条 考核程序。综合督查年度中间根据需要开展,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于2011年1月中旬完成,年终考核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综合考核成绩汇总后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定,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市直各部门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该县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地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表彰若干个“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区)”,并适当奖励。同时将考核为第一名的县(区)推荐上报省政府表彰。另按33项民生工程单项考核结果取县区前2名分设单项先进奖;按综合考核中民生办工作考核结果取县区前3名;根据社情民意调查结果结合日常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取县区前2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同时对市直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取1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以上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及管理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05]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中关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上传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工作机构负责合格证上传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时通过合格证数据中心提供的软件系统或接口上传符合规定的合格证信息。凡不按规定配发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违规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二、从2005年10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传所配发的全部机动车合格证基本信息。上传的合格证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合格证背面《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除二维条码及车辆制造企业其他信息外的所有内容。上传网址为http://203.86.89.195或www.vidc.info,具体上传要求详见合格证数据中心网站的有关说明,网址为http://www.vidc.info。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机动车生产企业,督促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合格证配发和合格证信息上传的工作,并对辖区内(下属)生产企业的合格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于2005年11月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