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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2:09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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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条件: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应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一年以上的),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等方式,向消费终端提供所需烟草制品。
(二)申请经营地址在市(县)城区范围以内的,城区街道的各零售点平均间距不少于30米。
(三)申请经营地址在市(县)城区范围以外的,在半径100米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平均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四)申请经营地址在火车站、客运站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飞机场候机室内设1个卷烟零售点。
(五)各类宾馆、饭店、酒楼、娱乐等特殊消费场所,大中型的商店、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间距限制。
(六)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户,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七)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3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小型综合批发市场内(3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只设1个。
第六条 下列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居民住宅只开窗口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混淆在一起的;
(四)在中小学校内及门口半径50米以内的;
(五)在各类非副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内非主营食杂、日用品的;
(六)主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及易燃易爆等产品的;
(七)主营建材、车辆维修等不符合卫生条件的;
(八)根据城市规划在1年内将实施拆迁的;
(九)单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若改变经营地址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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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
财税外[1985]94号

1985-06-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外[1985]269号文悉。关于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1.国内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共同举办的联合经营企业,在税收上不能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
  2.(编者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一号



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是中医药加快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特色之一。新世纪初叶,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医学模式发生转变,传统医药受到重视,医药研究开发国际化趋势日益突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既面临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推动 “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促进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使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外交路线服务,根据科技部《“十五”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结合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十五”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十五”计划》,从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等国际合作普遍性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新知识、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强中医药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医药的现代化、国际化。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我为主,保证我国中医药学科主导地位的原则。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要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整体利益服务。在合作中,要发挥中医药优势与特色,在中医药学术发展的关键领域开展重点研究。互利互惠,优势互补,提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开发能力,加快成果转化,培养高水平人才。

2、坚持科技创新的原则。学习和利用国际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提倡国际科技合作的观念和体制创新、中医药科学和技术创新、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创新等。

3、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对外开放。既要引进来,学习和借鉴国际科技的新成果,引进国际资金和人力资源;又要走出去,策划和参与有重大影响的中医药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条件与世界知名科研机构合作,提高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同时建立稳定的渠道,把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向国际。

4、坚持整体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调整重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形成整体合力,提高中医药科技产业的集团化优势和国际竞争实力。通过宏观指导和整体部署,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研究,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各种资源;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长期目标是:促进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推动中医药的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为中医药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服务,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科技产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十五”期间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具体目标是:基本掌握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法规,探索出多元化合作的方式与方法,建成一批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基地和国(境)外渠道,促进科技合作与医疗、教育、贸易合作协调发展、整体推进,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十五”期间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任务是:

1、组织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战略研究。调查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国内外资源,研究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规律与特点,优选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式与方法,针对不同国家、地区和人群的需求;制定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发展战略。

2、组织中医药重大基础理论联合攻关。重点在证候基础理论、方药配伍理论和针灸作用原理等中医药发展的关键领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力争取得新的进展。

3、创新中医药研究方法与新药开发技术。在中医临床诊断和疗效评价、中药质量控制、中医药和针灸防治重大疾病机理研究方法学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成果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为中药企业服务,推动中药进入国际医药市场。对有较大国际需求的中药品种,在质量标准、生产规范、药效评价和安全性评价方面,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既要遵循我国的相关标准,又要注意遵守其他有关国家的法规规范;借助国际技术和资金,促进企业在科技创新能力、资金运作能力、产品生产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国际名牌科技产业。

5、开展中医药防治疾病的国际协作。以中医药具有防治优势的全球性疑难疾病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双边或多边的中医药防治疾病国际协作,争取在治疗肿瘤、老年病、艾滋病、疟疾等方面有所突破,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类健康事业服务。

二、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充分发挥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宏观指导意见,规划重大项目,督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要注重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远景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战略与战术相结合,保证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的轨道。加强对西部地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倾斜。

(二)发挥我国中医药科技资源优势

充分利用我国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的成果,在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预防保健、药膳食疗、产品研制等方面,以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式进行深入研究。

(三)加强条件建设

1、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环境条件,发挥在我国的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合作中心的作用,进行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2、充分利用各省(区、市)科技园区的优势,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心,促进形成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网络。

3、努力争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对中医药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双边或多边实质性科技合作奠定基础。

4、促进民间中医药学术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合作水平。

5、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医疗、教学机构和中药企业在海外建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也可以项目为纽带,组建联合实验室。

6、建立新型的科技产业合作方式,支持包括民营的中医药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和鼓励国内中医药企业到国外建立研发基地。

(四)重视发展和利用人才资源

1、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队伍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完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绩效评价办法与激励机制。

2、加强中医药院校对外交流人才的培养,加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人员的涉外法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尽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国际料技合作专门人才。

3、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建立不同类型的海外人才资源库;充分依靠驻外科技机构,加强对有创新能力的海外专家的了解,为国内提供信息和联系渠道;组织人才交流洽谈会,为开展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创造条件。

(五)构建国际科技合作信息平台

1、加强中医药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信息检索机构的作用;通过广域网、全球网之间的相互联接,实现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管理等信息交流的网络化。

2、鼓励中医药信息检索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宣传中医药优势,介绍我国中医药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状况,提供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政策和法规信息,传递国际中医药科技和市场动态。

3、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加强对外中医药宣传,吸引更多的各界人士参与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

4、加强中医药外文书刊的编辑和出版工作,扩大发行量,提高中医药科学研究成果的全球影响力,为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提供交流平台。

5、通过组织或参加政府论坛和国际会议,以及在境外举办中医药展览等多种形式,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提高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水平。

(六)充分发挥台港澳地区在对外科技合作中的窗口作用

充分利用台港澳地区在资金运作、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和与国际市场联系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内地丰富的中医药资源、雄厚的科技积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在合作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共办科技型中医药企业、共同组办民间科技活动等方面携手合作,实现资源、信息、资金、产业结构和料技开发的优势互补,促进中医药科技发展,以此作为窗口,加速中医药走向世界。

(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双向接轨、以我为主,在制定和实施国内中医临床诊断、疗效评价、中药质控和安全性监测等一系列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各国有关法规,进行国际专利注册。

2、中医药科研单位要努力开展专利许可贸易,体现专利的经济价值,同时,科研单位应与中医药企业密切合作,把科研项目植根于企业的生产,有效地提高中医药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企业要积极寻求产品各个方面的专利保护,采用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医药发明。同时,企业寻求专利保护要注意与自己的市场经营战略相结合。

4、鼓励中医药科研单位与企业,面向国际市场,联合开展专利战略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有效地保护自己在国际市场中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