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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2:29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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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4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意见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我市的收容遣送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定》界定的收容范围进行收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九条明确的7种人进行收容。公安部门在实施收容时要严格审查,认定属收容范围的,经区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才能送入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对公安部门送入的人员以及自愿投站的人员要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甄别,对符合收容范围的人员,予以收容;对不符合收容范围的人员,除有违法嫌疑的送公安部门处理外,其余的要马上办好有关手续放人。
二、被收容人员中的艾滋病人、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的收治。患有艾滋病的被收容人员由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负责收治;其他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由各区指定医院负责收治。公安部门收容了上述三类病人,应直接送相关指定医院治疗,病情得到控制后,再移送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在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发病的病人,由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负责送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患有艾滋病的被收容人员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治),病情得到控制后,再进行遣送。
三、严格按省确定的遣送路线和任务分工进行遣送。各区收容的人员要按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定收容遣送(中转)站遣送路线和任务分工的通知》(粤民福[2002]34号)的规定进行遣送。户口属本区的,由区遣送回户口所在地;户口属外地的,先遣送到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再由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按省确定的路线遣送。
四、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经费。被收容人员的收容遣送专项经费由收容地的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工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自行到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投站需要遣送返乡人员的收容遣送专项经费、被收容人员医疗费等,由市财政局下达。其中,被收容人员的医疗费,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卫生局提出预算,市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市卫生局。
各区被收容人员送入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进行遣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跨地区遣送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2]83号)确定的标准,向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缴交所需的遣送经费。
五、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人员编制。由于收容范围的重新明确和收容遣送工作取消了收费,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人员编制,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加强领导,确保我市收容遣送工作依法、有序、安全地进行。收容遣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市成立由市综治办牵头,民政、公安、财政、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和武警支队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能是组织协调收容遣送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在收容遣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收容工作,加强管理,从严执法。市民政局要指导佛山收容遣送中转站按《规定》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我市收容遣送工作依法、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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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
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着较大争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说明我们刑法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只是不按共同犯罪处罚。本文以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为背景,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阐述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现实意义,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成立范围,为完善我国立法提供建议。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 构成要件 过失教唆犯 过失帮助犯


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基于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形成了一种通行的观点,即共同犯罪就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过失的同时犯,按照同时犯的处罚原则分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法的排斥并不能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现实生活中共同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加,这客观上促使法学界更加审视对待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开始质疑“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这一通说,并提出应将共同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与司法界存有颇多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学说。
(一)肯定说
该学说以行为共同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实行行为”,是以行为的共同为限。故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只要有实行自然行为的共同意思即可,不必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更无须具有共同故意的必要。因此,过失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对于共同过失行为人来讲,只要主观上有实行自然行为之共同故意,且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共同犯罪。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以“犯罪共同说”为理论基础,主张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一种犯罪,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行为、结果之认识以及对这种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犯罪共同说强调须有共同实行特定犯罪的意思,因而必须对构成要件的结果有认识、容忍等共同的故意。从这个角度来说,共同犯罪以故意犯罪为限且仅于故意范围内成立。无故意的过失犯,即便对共同所为的自然行为有意思联络,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三)限制肯定说
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但是仅仅是在特殊的场合才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犯,即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如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其(过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处理它时,可以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同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只限于共同行为人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并且存在共同的违反时,才能认为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笔者支持限制肯定说,即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成立共同犯罪,但只限于在法律对各共同行为人规定有一定注意义务,而各行为人因为违反了这种义务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依据
跟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可知,我国刑法已经认可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只不过不将其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但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承认了交通肇事这种典型的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首次出现的关于共同过失行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规定。这一规定与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明显的存在着立法上的矛盾。因此,我国刑法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围是完全有必要,也是有充分理由的。
(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社会分工也越来越复杂、精细,专业性、协作性强以及危险性高的工作也越来越多。故有必要保障这些危险行业在创造财富时尽可能的避免危险的出现,所以,对从业者的注意义务也要求更加严格。否则一旦出现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时,其产生的社会危害往往是巨大的。为了避免从业人员过失的出现,除有关行业制定内部规则外,还需制定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刑法规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社会危险的发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外法制史上,法律的规定与修改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的。以日本为例,其在二战后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对共同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判例,且至今也不乏其例。而二战以后正是日本经济飞速发展时期,经济科技的发展,促使了社会上各种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工作的出现,进而也发生了很多由于共同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现象。 目前我国也处在此种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因此也应该在立法上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理予以正确规定,将其纳入共同犯罪之范畴,从而有效地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
(二)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承认了交通肇事这种过失性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这是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和解释中第一次出现过失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规定,它无疑为我国的刑事改革的发展树立了一个先驱。
此外,在我国现有的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按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理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例如,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雷某与孔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共用一支JW-20型半自动步枪)。两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飞向离阳台100余米附近,将行人龙某打死。虽然不能查明击中被害人的子弹由谁所发,但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两被告构成过失犯罪,分别判处4年有期徒刑。该案实际上是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则,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来处理的。可见,虽然在刑法中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作为共同过失犯罪处理的情形。如果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那么该案的处罚就是扩大了处罚范围而不正确的。因此,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为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三)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有利于客观上避免处罚的不均衡
对于因数人的共同过失而出现的犯罪,在对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如果只按照一个过失去处理,那么可能会造成处罚的不均衡。例如,锅炉工甲负有观察和调整锅炉温度的义务,乙负有监督的义务,当甲错误的调整了锅炉的温度时,乙没有对其进行监督,最终导致锅炉爆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承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只对甲苛处过失犯罪的刑罚,而对乙不进行处罚时,显然是放纵了乙的过失行为;如果对两个人分别以过失犯罪论处,那么没有实行行为的乙为什么要与甲承担相同的责任呢? 正因为这些矛盾的存在,需要我们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各个责任人进行平衡的责任追究。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负有法律或业务上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共同不注意,共同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
据上述定义,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具备以下几方面:
1. 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应与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体相同,即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单位也可以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当二个以上的单位各自违反不同的注意义务所实施的不同过失行为共同导致同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此外,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也可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此处的过失并非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预见或没有认识,而特指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人,怠于履行或未履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或监督义务,从而造成同一危害后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共同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共同过失犯罪中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如:抚养赡养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等。二是职业、业务要求的应负有的注意义务,即根据职务和业务的性质、社会效益及其危险性,规定各种作为和不作为义务,要求从事该特定职务、业务的人遵守,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甲、乙系某海滨浴场的救护员,某日,甲、乙均在上班期间擅离岗位,未能履行救护职责,致使一游泳者在无人救护的情况下溺水身亡。本案中,甲、乙均系违背了职务、业务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构成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三是社会道德与习惯要求的注意义务。四是先行行为产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先行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时,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行动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由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鲜见。例如,农民夫妻张某、李某在自家屋后挖坑取土筑路,但未在坑上设置任何标志或保护性设施。某晚,甲不慎跌入坑中,头触尖石而死。本案中张某、李某即违反了由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对甲之死负有共同过失责任。
3. 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各自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首先,行为人都违反了各自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或监督义务。其次,行为人都实施了过失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再次,行为人的不同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共同过失犯罪具有过失犯罪的共性,即作为结果犯,其成立必须要求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只存在共同过失行为,而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不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最后,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场合,是行为人各自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就要求行为人各自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应都具有因果关系。从其表现上看,共同过失犯罪中,先出现的过失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导致某种危险状态的产生,当后出现的过失行为恰巧与之相结合时,这种危险状态就会持续下去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由此可知,共同过失犯罪中每一个过失行为都是危害结果的一个原因,属于刑法上的多因一果,缺乏任意一者,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
四.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范围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学者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上亦存在争议,其争议的焦点在于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是否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只能限定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即过失的共同正犯的范围内。对于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不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一)过失的共同正犯
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在二个以上的行为人都被赋予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对于违反该客观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共同实施的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实行行为,因此,认为过失的共同正犯可以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楼去,因疏忽而致路人丙被砸死,在此案中,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丙的死亡结果。则甲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二人应当对丙的死亡承担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二)过失教唆犯
过失教唆犯是指过失地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由此可见,过失教唆犯罪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过失地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二是过失地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行为人。由于我们主要讨论共同过失犯罪,所以这里我们只讨论后者。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语言学的角度讲,教唆一词显然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一种行为,是有意地使他人去实施犯罪。其次,从教唆者方面而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犯罪,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故教唆只能由故意构成;就被教唆者来说,只有在他人的唆使下故意地去实施犯罪,才谈得上被教唆。因此,过失教唆犯不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三)过失帮助犯
过失帮助犯是指过失地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人。其也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过失地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过失地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同样,这里我们只讨论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亦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就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基本区别而言,教唆犯引起他人犯意,帮助犯则是在他人产生犯意后对其实施犯罪予以帮助。但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存在产生犯意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帮助过失犯的问题。此外,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是为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而存在的,故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必须以故意为基点,是一种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帮助。
五.对我国刑法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不承认共同犯罪包括共同过失犯罪,但在司法解释中又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性犯罪可成立共犯,此种立法上的矛盾是亟待解决的。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共同过失犯罪是现实存在的,且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立法上,都有确立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之必要。此外,目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现实也迫切需要刑法对因为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行为予以制裁。为此,我国刑法应当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及时的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地位,从立法层面上扩大共同犯罪的范围,这从根本上体现了刑法防卫社会的功能,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我国刑法实现在立法上与司法解释相互统一,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制度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我国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作如下的修改:
第25条 共同犯罪包括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是指两人以共同故意参与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失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共同犯罪的,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只是同时实施犯罪,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

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现将《“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根据人事人才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大规模培训人事干部,大幅度提高人事干部素质,建设学习型人事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



(二)总体要求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人事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工作重点,根据“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部署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人事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本领。



2、坚持学以致用,服务人事人才事业发展。根据“十一五”期间人事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安排和落实好各项培训,使培训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事人才事业的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事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结合人事干部岗位要求和培训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优化人事干部知识结构,提高人事干部的能力素质,促进人事干部职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根据“十一五”期间人事人才工作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加强培训制度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效益,五年内把全国人事干部轮训一遍,使广大人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素养和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主要任务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政绩观和科学人才观教育,加强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培育公务员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人事干部队伍。



2、切实做好全员培训。认真做好人事系统公务员四类培训工作,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基层公务员培训。领导干部培训着力提高其理论水平、执政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基层公务员培训着力提高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依法行政能力。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干部培训着力更新、补充其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技能。根据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出台,及时开展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培训,着力提高其服务企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能力。人事部每年各举办1期全国人事厅局长培训班、人事人才理论高级研修班、全国市(地)人事局长培训班和基层人事部门公务员培训示范班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定期轮训等制度,确保全员轮训任务的落实。



3、大力开展人事人才业务培训。根据每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年度人事人才业务培训主题。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培训,推进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时组织相关培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事政策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和军转安置改革等培训,提高广大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使各级人事干部成为人事人才工作的行家里手。人事部每年制定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和对口培训计划,组织30期左右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班和对口培训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业务培训计划,普及人事人才业务知识,提高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



4、加强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按照完善人事干部知识结构、提高人事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科技、国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办文、办事、办会、外语、普通话、计算机等技能培训,使人事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5、有针对性地开展学历学位教育。鼓励人事干部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原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人事干部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为人事部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到2010年,市(地)以下人事干部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比例达到70%。



6、推进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人事人才的重点工作,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有计划地组织人事干部赴境外培训考察,有选择地邀请境外政府人事部门官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讲学,促进境外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境外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把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为人事干部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二)健全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人事部负责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制定、综合规划、协调指导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归口管理并指导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内设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科学实用的培训教材体系,人事部负责编写《人事业务培训读本》等统编教材,鼓励各地开发精简实用的培训专题教材和多媒体教材等。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师资库,实行师资评估制度,进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好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和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形成布局合理、门类齐全的教育培训基地体系。



(四)抓好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培训管理者要深入学习人事人才理论和业务,研究培训理论和方法,探索培训工作规律,提高培训管理水平。人事部举办10期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要积极开展培训管理者培训,开发好培训管理人才资源。



(五)确保人事干部培训经费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加大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投入,保证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树立成本效益意识,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使有限的培训经费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六)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新培训内容,深化培训理论研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广应用研讨式、双讲式、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培训方法,提高人事干部参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



(七)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备案制度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各省(区、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每年要向人事部报送本地区人事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培训班的规定》、《人事部举办培训班审批办法》,人事部各司级单位举办培训班要纳入人事部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强化监督,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