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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7:03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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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办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

  农业系统直接面向基层,服务“三农”,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三农”工作部署落实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农业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必然要求,是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业不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经过全国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座谈会讨论,并经农业部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

  农业系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肩负着依法行政、服务“三农”、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政风行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政府的声誉、人民的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多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既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又对“三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大力倡导和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作风优良、业务过硬、风清气正的农业干部队伍,对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至关重要。为此,现对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规范行为为重点,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牢固树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新风,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主要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营造风气正、思上进、干事业、求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设服务创新、和谐效能、务实清廉的系统,使干部素质有新提高,思维理念有新转变,工作作风有新改进,服务水平有新提升,加快发展有新成就。

  (三)基本原则: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风行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对种植、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等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注重行业自律,切实发挥好带头和表率作用,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树立部门良好风气,塑造行业整体形象

  (一)加强调查研究。各级农业部门干部要始终坚持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任务,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确保调研时间,提高调研质量,不断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研究问题的能力,提高把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切实加强基础性工作,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数据、资料和信息,建设行业基础数据库,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数据准,为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提供准确可靠依据。

  (二)坚持求真务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客观规律办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力戒浮躁,狠抓落实,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研究和解决现代农业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放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民群众创造实际利益上,在全行业形成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服务意识。以实际行动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学、创、建”等主题实践活动,学科学技术,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并将作为干部考核和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科技入户、农民培训、测土配方施肥、农村沼气建设、“12316”服务热线等工作,不断取得服务于“三农”工作的成效。

  (四)厉行勤俭节约。增强节俭意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防止公务活动中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开展节庆和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严格控制出国(境)公务活动,禁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坚决查处借举办活动之机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的违规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资源消耗,建设节约型机关(单位)。

  (五)改进会风文风。进一步精简会议规模和数量,改进会议方式和会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实行会议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种纪念和庆典性活动。认真执行精简文件的制度和规定,减少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舆论宣传。意总结提炼农业系统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表彰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同时增进社会各界对农业部门工作的了解,树立农业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设立、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清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改革,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继续拓展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改进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为农民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创新监管机制,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

  (二)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行政审批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增强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不断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途径,采取设立电子显示屏、开通服务热线电话、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政务听证会等形式,不断改进、拓宽公开形式和渠道。落实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积极推进各级农业部门及基层站所的办事公开,建立相关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健全农业执法工作行为规范,创新农业行政执法机制。总结和推广农业综合执法典型经验,稳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继续抓好渔政、草原监理、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坚持文明执法、公平执法,防止发生滥用权力和不作为的现象。

  (四)着力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跟踪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预防和纠正过错,避免问题重复反弹。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及资金运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情况的监管,管好用好建设资金,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损失浪费项目资金等问题发生。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做好应急平台和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加强农业自然灾害、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特别是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事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引导舆论报道。

  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集中整治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要在深入调查、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或者以多种方式变相侵占集体和农民承包土地以及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问题,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承包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各项权利。积极稳妥地推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加快建立健全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突出问题的机制。

  (二)坚持不懈减轻农民负担。健全和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积极推动农村综合改革,从源头上逐步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扩大农民负担综合治理范围,重点治理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地区。加大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力度,重点抓好农民反映强烈的建房收费和农业灌溉水费电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强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管理,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

  (三)强化农资市场和农产品安全监管力度。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实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问题进行深入治理。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健全转基因食品、液态奶等农产品标识制度,狠抓种子、农药、疫苗、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生产监督。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实行定期检测和动态检测,推行农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追溯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完善民主理财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开发利用、公开竞价和招投标行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着重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费、村级债务等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清理核实村级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

  (五)认真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建立健全抓落实的机制,保证政令畅通、执行有力。配合做好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尊重农民意愿、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和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五、强化制度建设,构建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构协调配合,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机制,逐步完善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使政风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教育机制。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业干部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氛围。

  (三)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议事和科学决策、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反腐倡廉基本制度。要增强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落实不力的问题,真正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

  (四)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推行过程督查、行政监察和事后评估,把干部作风建设、人财物管理、依法行政监督作为政风行风建设重点。充分利用12316服务热线、监督举报箱、开办专栏等多种形式,把民主评议作为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平台,不断增强民主评议的有效性。认真做好农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虚心听取农民群众对农业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五)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惩防机制。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关系,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等案件。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入手,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预防,切实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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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卤虫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卤虫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卤虫(盐水丰年虫)资源,包括成虫、幼虫及虫卵。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卤虫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卤虫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行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卤虫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捕捞卤虫所依据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卤虫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水域污染事故;

(三)办理捕捞许可证,协调有关卤虫卵捕捞等事宜;

(四)维护卤虫卵捕捞秩序,调解卤虫卵捕捞纠纷,保护卤虫卵捕捞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广保护卤虫资源的科学技术,加强科研工作,提高卤虫资源产量产值;

(六)在禁捕期实施巡湖检查;

(七)承办卤虫资源保护管理的其它事宜。

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卤虫资源管护工作。

第五条 卤虫资源实行限期限量捕捞。采捕期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其余时间均为封湖禁捕期;采捕量由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审定,张榜公布,接受公开监督。

第六条 在下列卤虫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

(一)尕海湖及其水域;

(二)小柴旦湖及水系;

(三)大柴旦湖及水系;

(四)茫崖的老茫崖湖及水系;

(五)托素湖及水系;

(六)乌兰的都兰湖及水系;

(七)格尔木二道沟及水域;

(八)其它需要重点保护的水域、水系。

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对特定湖泊采取封湖禁捕措施。

第七条 在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未经批准从事捕捞活动;

(二)在禁捕期内进行捕捞活动;

(三)使用破坏卤虫种质资源繁衍活动的方法进行捕捞;

(四)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及有害有毒废水。

第八条 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卤虫资源水域及岸边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卤虫资源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卤虫卵捕捞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证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

卤虫卵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一致。发证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条 捕捞卤虫卵,必须按照捕捞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作业。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需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外地卤虫卵带入自治州境内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交易,以免影响当地卤虫卵种质。

在采捕期内,应限制进入湖区车辆的数量。

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对卤虫卵捕捞活动与捕捞证件、网具规格、捕捞方法、捕捞船只的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十三条 州、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捕捞卤虫卵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卤虫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卤虫资源增殖和保护工作。其征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卤虫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捕期偷捕者,没收捕捞器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3倍的罚款;

(二)在采捕期无证捕捞者,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捕获物现值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没收捕捞器具;

(三)涂改、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证或者使用他人捕捞证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捕获物及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证,并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处以捕获物现值2倍的罚款,未经批准使用船只、皮筏等器具作业的,没收捕捞器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向卤虫所赖以生存的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有害物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外地齿虫卵带入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交易的,没收卤虫卵及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填写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没决定的,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扣押物品的,应开具物资查扣清单或物资罚没清单。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有关举行听证、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的分离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事宜,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收的卤虫卵一律交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殴打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在禁捕期内,未对卤虫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巡湖检查的;

(三)不依法查处无证捕捞或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捕捞证、使用他人捕捞证违法捕捞的;

(四)不依法查处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网具及捕捞限额规定进行捕捞的;

(五)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未将没收的卤虫卵交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而自行处理的。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0]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进一步鼓励LED封装、应用项目的投资,提高封装、应用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江门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的LED封装、应用项目,包括LED封装与模组、LED背光应用、LED显示应用、LED照明与创新应用、系统集成与设计、驱动电源与控制、LED封装生产测试设备及LED封装配套材料等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立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 1.5亿元专项资金,其中江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各市、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LED封装应用项目投资优惠、科技创新奖励、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市场开拓奖励、人才奖励等。

第三章 项目投资优惠

第四条 对LED封装的新增或扩建投资项目设备投资给予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总额6%的资金补贴,设备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5000万元部分给予8%的资金补贴。50%的补贴资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安排,余下50%的补贴资金自项目产生税收起在地方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逐年给予安排。

第五条 对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中间组织统一组团投资LED封装及应用项目的,除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外,对组织者在其引进的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投产时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含项目用地、基建和设备购置投入,不含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追加投资额),1 亿元以上的按 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优先保障 LED项目用地。各市、区按本年度已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10%以上的比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LED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对LED封装应用投资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优先办理立项、用地、环评批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筑设计、招投标、建筑施工及各种规费证照等报批手续。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八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科技创新。对重大产业化项目、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平台等)等项目由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招标方式给予支持,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家级10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企业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我市LED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本市LED自主创新产品。对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一次性给予采购总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章 品牌、标准和专利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LED封装应用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出口免验企业的可按上述标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5万元,参与制定奖励10万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3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

第六章 市场开拓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LED专业展览。对参加经相关部门核准或统一组织的国内外指定专业展的企业给予摊位补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每个摊位补助3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内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实际摊位费用低于补助金额,按实际摊位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只限申请1次。

第七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LED高端人才引进按《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市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1]110号)和《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江门绿色光源)基地暂行优惠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章 优惠申请

第十八条 优惠申请和批准程序如下:

(一)项目投资优惠须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其他奖励资助申请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每年6月、12月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完成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审核确认报告(江门市区项目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中江门高新区辖区内企业还须报江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报告,1个月内审批支付补贴资金,其中江门市区项目市本级财政负责部分相应拨付区级财政,由区财政结合承担部分统一拨付享受优惠企业。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补贴奖励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设备补贴后的5年内设备不得迁离所在地,不得转让、赠与、租赁已享受补贴的设备给第三方,否则受惠企业须向所在地退回全部的设备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受惠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资金来源和分担

第二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的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其中江门市区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财政及江门高新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LED生产设备、测试设备生产及LED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配套项目(具体项目目录另行公布)可参照享受本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试行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的奖励扶持及对应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其他政策的奖励扶持,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