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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3:16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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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全面启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确保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10月1日正式运行,按照我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全面启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全面掌握该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熟练掌握和应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对确保数据的上传起着重要作用,各地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尽快完善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二、先行确定的19个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完成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台接口,确保数据上传的准确性和适时性,务必在8月10日前,按系统款项要求,将数据上传到建设部数据信息库。

  三、为确保10月1日建设部信息系统的开通及正常运行,除先行试点的19个地区外,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10个地区,要尽快与建设部信息中心就系统的连接取得联系。各地目前采用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其功能要满足建设部对信息系统工作的统一要求,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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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粤法刑一文字第13号《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罪犯在劳改期间又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决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决定》的第二条第二款只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是法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对于在劳改期间重新犯罪而不是在劳改期间逃跑后又犯罪的罪犯,不适用《决定》。但是,应将劳
改期间重新犯罪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的,能否适用《决定》从重处罚的问题。《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人员又犯罪,属于“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因此,对这种犯罪行为应当适用《决定》,从重处罚。
三、关于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犯罪的,能否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犯罪的,除符合《决定》第三条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以外,对劳教期间的其他犯罪行为,则不适用《决定》,但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
以考虑。
1990年6月11日



1990年6月11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市民政、财政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和地方安排了一些经费,用于提高优抚、救济对象的抚恤、救济标准和民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今后,随着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和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的抚恤、救济标准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存在差异。同时,为了适应现行财政体制,有利于贯彻“权责结合”的原则,有必要对调整抚恤、救济标准问题进行一些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抚恤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和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员生活待遇的调整,由民政部、财政部统一规定;其余优抚、救济对象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抚恤、补助、救济和供养标准等,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财力,以及群众生活水平情况,因地制宜,自行确定。由民政、财政厅(局)提出具体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二、地方确定新的各项抚恤、补助、救济和供养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应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救济对象的生活水平相当于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收容遣送站收容人员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对于优抚、救济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和伤残者的生活水平,要比同类的其他人员从优照顾。今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及价格体系的改革,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抚恤、救济标准要注意适时予以调整。
为了发展大好形势,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希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