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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18:10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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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1960年4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满意地看到,两国一向尊重现有的传统习惯边界线,和睦相处。为了正式解决两国边界线现存的某些出入,并且科学地画出和正式地标定整个边界线,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两国政府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的全部边界以现有的传统习惯线为基础,通过友好协商科学地画出和正式地标定。
第二条 为了确定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使两国边界能够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缔约双方决定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并且责成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商谈解决有关中尼边界的各项具体问题,进行勘察边界、树立界桩、起草中尼边界条约等工作。联合委员会将在中尼两国的首都或者中尼两国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三条 缔约双方研究了互相交换的地图对于两国边界的画法(中国方面交出的地图见附图一,尼泊尔方面交出的地图见附图二)(注:附图从略)和双方提供的各自在两国边境地区的实际管辖情况,认为双方对于传统习惯线的认识,除了部分的出入以外,基本上是一致的。缔约双方决定根据三种不同的情况,按照下列办法具体确定两国的边界:
一、双方的地图上两国边界线相符合的地段。
这些地段的边界线按双方地图上一致的画法确定。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进行实地勘察,树立界桩。
在这些地段的边界线按照本款的规定确定以后,线北地区肯定属于中国,线南地区肯定属于尼泊尔,缔约双方对于对方境内的某些地区将不提出要求。
二、双方的地图上两国边界线虽然不相符合、但是双方的实际管辖情况却是无争议的地段。
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进行实地勘察,根据实际地形(例如分水岭、河谷、山口等)和双方的实际管辖情况,确定这些地段的边界线,并且树立界桩。
三、双方的地图上两国边界线既不相符合、而双方对于实际管辖的情况又有不同认识的地段。
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小组,实地查明这些地段的实际管辖情况,根据平等互利、友好互让的原则进行调整,确定这些地段的边界线,并且树立界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决定,为了确保边境的安谧和友好,每一方在边界本侧二十公里的地区内,除了保持行政人员和民警以外,不再派出武装人员进行巡逻。
第五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加德满都互换。
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到两国政府将签订的中尼边界条约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协定于1960年3月21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毕·普·柯伊拉腊
(签字) (签字)
* *
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4月12日批准,尼泊尔国王于1960年4月8日批准。协定自1960年4月28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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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如遇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应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张贴、印制单张等方式公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任购房者索取。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蒙骗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粤价〔1999〕126号)同时废止。

  注:附件1—3此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双百”方针,以优秀的社科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高校教材、普及读物、辞书、史志、论文,以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工作。

第四条 评奖工作由市政府批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实施。市评委会由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奖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本市个人或集体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本市与外市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本市作者主编或超过50%以上的篇幅属本市作者所撰写的成果,方可参评全书,否则只评选其中由本市作者承担且能独立成章的部分。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七条 在同一次评奖中,一个作者可申报多项成果,但限于评奖数额,每个作者只能评选一项,如另有与他人合作者,可再评选一项。

第三章评奖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有些成果还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评奖分为三个等级和一个单项奖,其标准是:

一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所突破,或对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一定贡献,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重大作用等,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一定贡献,或对解决某项重要问题有较高应用价值,得到市级以上的有关部门的肯定评价,或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较大作用等,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作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在市内有一定影响的成果;或既具有科学性又受读者欢迎的、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普及读物。

决策咨询奖: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具有重要价值,被采纳吸收,并在实际工作中产生良好效益的内部科研成果。

第十条 每次设奖数额在100项左右,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70项,决策咨询奖若干项。获奖项目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在本市报刊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月之内如有异议,由市评委会裁决;如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奖。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决策咨询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每次颁奖的奖金额,一等奖为3000元,二等奖为2000元,三等奖为1000元,决策咨询奖1500元。

第十二条 奖项的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安排。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属作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四章评奖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作者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为便于作者就近申报,市评奖办公室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或单位设立申报点。

第十五条 申报均需填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徐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两份参加评选的成果(其中必须有一份为原件)以及证明该项成果学术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等情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成果按初评、复评、终评三个程序进行。按学科组织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工作;初评之后进行大组复评,最后由市评委会负责终评。

第十七条 评审必须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八条 评审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初评、复评和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超过半数有效。有成果申报的作者不参加各级评审组织。评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查实后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