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20:50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1992〕409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经与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协商,双方同意对中国输美日用陶瓷器的铅镉溶出量使用简化的专用证书(下简称“新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为保证证书质量,使货物顺利进入美国,现将检验和出证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书的适用范围和使用开始日期

  新证书适用于由中国口岸直运美国或经香港等地转运美国的陶瓷器,新证书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使用的,此前证书停止使用。

  二、按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1〕051号《关于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凭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通知》规定,必须是获得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企业的产品方可对美国出口,对出口陶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考核按国家商检局(87)国检监字第512号《关于下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名单(中英文对照)由各直属商检局报国家商检局后统一向FDA备案。

  三、关于生产批号(Factory Lot No.)

 


  1、生产批号,亦称“工厂批号”,它由四部分组成:

          ┌─┬─┬─┬─┬─┬─┬─┐

          │ │ │B│ │ │ │ │

          └┬┴┬┴┬┴┬┴┬┴┬┴┬┘

           └┬┘ │ │ └─┴─┘

            (2)  (1) (3)  (4)

  第(1)部分为英文字母,不同的英文字母代表不同的直属商检局所在的省、

市或区。

  第(2)部分为二位阿拉伯数字:为英文字母所代表的商检局所辖区内的工厂

代号,不同的工厂,代号不同。

  第(3)部分为一位阿拉伯数字:为该批货物生产的年份,即公元年号的末位

数,如1992年则为“2”,1993年则为“3”。

  第(4)部分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为工厂生产的顺序号,每年均从“001”

开始编。

  各直属商检局所在省、市或区的英文代号如下:

  A-江西 G-河南 N-山西 U-安徽

  B-山东 H-福建 P-吉林 V-贵州*

  C-河北 J-厦门 Q-北京 W-天津*

  D-湖南 K-辽宁 E-湖北 Y-云南*

  E-广东 L-广西 S-宁夏

  F-江苏 M-浙江 T-四川

  *:有*的局,在编“工厂代号”时,只使用1-50号。

  举例:批号为“02C2005”的产品,是河北省编号为“02”的工厂9

2年生产的第5批产品。

  (2)同一生产批产品,其检验原记录上、换证凭单上、证书上、货箱上的生

产批号应一致。

  四、检验

  对一批出口陶瓷器,无论其由几个生产批组成,应分别按不同生产批之不同规

格进行抽样,再按证书上写明的方法进行检验;如发现某生产批之某规格不符合F

DA铅或镉溶出量要求,则判为该生产批不合格。

  检验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五、关于出具换证凭单

  需要出具换证凭单的陶瓷器,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由产地商检局按下

列要求出具:每生产批出一份换证凭单;数量单位为×××箱××××件;“批号

”为全国统编的生产批号(见本通知第三条);在“检验结果”栏写明“铅镉溶出

量符合FDA要求”和花号或花名,不再列出铅镉分析数据;其余按检务一般规定

办。国家商检局〔1990〕96号《印发〈关于输美日用陶瓷的查验换证工作要

求〉的通知》规定的换证凭单格式同时停止使用。

  六、关于新证书的使用

  1、新证书应按出口批出具,且必须填满每一个栏目,不得留空栏。

  2、新证书各栏目填打要求如下(为便于说明,请对照附件二之证书栏目编号

):

  (1)栏--证书号码:按检务之规定编号。

  (2)栏--证书日期:按检务之规定办。

  (3)栏--注册的进口商名称:必须填写在美国注册的进口商名称,无论是

直运美国或转运美国的陶瓷器,报验人不提供进口商名称者,应以“报验手续不完

备”为由,拒绝接受报验和出证。

  (4)栏--发票号:除对报验人无法提供发票号且系经香港转运美国的陶瓷

可填“Via Hong Kong”(经香港)字样外,其余一律按报验人提供

的发票填写发票号码。

  (5)栏--报验总数量:应将出口批中各生产批之总箱数与相应的总件数核

对相符后填入。

  (6)栏--生产批号:应按本文件第三条第1款要求编写后填入本栏,为使

之与检验原始记录上、包装箱的编号一致。

  (7)栏--数量:各生产批箱数之和、件数之和,应分别与本证书第(5)

栏报总数量中的箱数、件数相等。

  (8)栏--商品名称:各生产批之品名应与包装箱上、装船单据(发票、提

单)上的品名一致。

  (9)栏--花号或花名:填花号或填花名均可,并应与包装箱上,装船单上

列明的一致。

  注:(6)、(7)、(8)、(9)栏要横向对应。

  七、新证书应以正本随装船单据一起附去,此事务提请报验人知晓,如附去的

不是正本或未随装船单据附去,则FDA会认为货物未经检验而扣留。

  八、关于封签

  对经香港转运美国的货物,未在境内装集装箱的,应对其包装纸箱予以封识,

封识办法见国家商检局(88)国检务字第282号《关于增补一种封识材料的通

知》。

  以往对输美陶瓷器检验、出证等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者,均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副本

       BEIJING 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COPY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2号

Address: 12.Jianguomenwai Street.         No.

     Beijing

电报:北京2914                日期

Cable:2914 BEIJING                Date

电话:500.3380

Tel:

 

          CERAMICWAR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Ceramicware Shipped to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mporter of Recor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nvoice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tal Quantity Declared:________________ cartons_______________pieces

            Quantity             Style No.or

Factory Lot No.   (cartons/pieces)   Commodity   Pattern Name

----------------  ----------------   ---------   ------------

 

 

 

The above cited commodity (ies) have been analyzed by the CCIB for

extractable lead and cadmium using Method 973.2 in the current edition

and supplements of the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 (AOAC International,

Arlington, VA USA) and are certified to comply with United Stat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ompliance Policy Guides for cadmium, 7117.06

(6/27/88) and lead, 7117.07 (4/16/92).

 

 

(Seal of Provincial or I Municipal CCIB)(Name /CHOP and Title of

Offici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EIJING IMPORT & EXPORT CCMMODITY INSPECTION    副本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PY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2号

Address: 12.Jianguomenwai Street.         (1)证书号码

     Beijing                 No.

电报:北京2914                (2)出证日期

Cable:2914 BEIJING                日期

电话:500.3380              Date

Tel:

 

          CERAMICWAR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Ceramicware Shipped to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3)注册的进口商名称

   Importer of Recor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发票号

   Invoice No.:

(5)报验总数量                箱         件

   Total Quantity Declared:______________ cartons_____________pieces

(6)生产批号    (7)数量    (8)品名   (9)花号或花名

            Quantity             Style No.or

Factory Lot No.   (cartons/pieces)   Commodity   Pattern Name

----------------  ----------------   ---------   ------------

 

 

 

The above cited commodity (ies) have been analyzed by the CCIB for

extractable lead and cadmium using Method 973.2 in the current edition

and supplements of the Official Methods of Analysis (AOAC International,

Arlington, VA USA) and are certified to comply with United Stat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ompliance Policy Guides for cadmium, 7117.06

(6/27/88) and lead, 7117.07 (4/16/92).

  上述商品经CCIB按AOAC现行版的973.32方法和官方分析方法补

充件分析了可溶性铅和镉,证明符合美国FDA关于镉的7117.06(88.

6.27)和关于铅的7117.07(92.4.16)准则。

 

(Seal of Provincial or Municipal CCIB)(Name /CHOP and Title of Official)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

(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

(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

(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

(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

(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

(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

(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第三章临床路径的开发与制订

第八条医疗机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

(二)治疗方案相对明确,技术相对成熟,诊疗费用相对稳定,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相对较少;

(三)结合医疗机构实际,优先考虑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制定临床路径推荐参考文本的病种。

第九条临床路径诊疗项目包括医嘱类项目和非医嘱类项目。

医嘱类项目应当遵循循证医学原则,同时参考卫生部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协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包括饮食、护理、检验、检查、处置、用药、手术等。

非医嘱类项目包括健康教育指导和心理支持等项目。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遵循循证医学原则,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

循证医学的运用应当基于实证依据,缺乏实证依据时应当基于专家(专业团体)共识。制订临床路径的专家应当讨论并评估实证依据的质量和如何运用于关键环节控制。

第十一条临床路径文本一般应当包括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和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

(一)医师版临床路径表。

医师版临床路径表是以时间为横轴、诊疗项目为纵轴的表单,将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项目依时间顺序以表格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参考附件1制订医师版临床路径表。

(二)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

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是用于告知患者其需要接受的诊疗服务过程的表单。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参考附件2制订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
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临床路径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标准;

(二)临床路径文本所列诊疗项目的可及性、连续性有保障;

(三)相关科室有良好的流程管理文本和训练;

(四)关键环节具有质控保障;

(五)具备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临床路径实施前应当对有关业务科室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二)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临床路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实施(流程图见附件3):

(一)经治医师完成患者的检诊工作,会同科室个案管理员对住院患者进行临床路径的准入评估;

(二)符合准入标准的,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根据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开具诊疗项目,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计划,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

(三)相关护理组在为患者作入院介绍时,向其详细介绍其住院期间的诊疗服务计划(含术前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给予配合的内容;

(四)经治医师会同个案管理员根据当天诊疗项目完成情况及病情的变化,对当日的变异情况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的诊疗项目完成后,执行(负责)人应当在相应的签名栏签名。

第十五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诊断明确,没有严重的合并症,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预计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第十六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二)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三)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情况。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警告值是指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处于危险边缘的情况,应当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治疗。

第十八条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变异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变异情况记录在医师版临床路径表中,记录应当真实、准确、简明。

(二)分析。

经治医师应当与个案管理员交换意见,共同分析变异原因并制订处理措施。

(三)报告。

经治医师应当及时向实施小组报告变异原因和处理措施,并与科室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

(四)讨论。

对于较普通的变异,可以组织科内讨论,找出变异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通过讨论、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探索解决或修正变异的方法。对于临床路径中出现的复杂而特殊的变异,应当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重点讨论。
第五章临床路径评价与改进

第十九条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订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评价。

第二十一条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评价内容包括:相关制度的制订、临床路径文本的制订、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临床路径表的填写、患者退出临床路径的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类型、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天数、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次数、手术后并发症、住院天数、手术前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三条非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病情严重程度、主要药物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导原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医师版临床路径表.doc(略)

2. 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doc(略)

3. 临床路径实施流程图.doc(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04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旁听公民只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五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旁听人数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设固定的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并于会议
召开前领取旁听证。
第八条 旁听公民凭旁听证进入会场,在旁听席就座,并遵守《旁听人员守则》和会场纪律。会议为旁听人员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第九条 鼓励旁听会议的公民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旁听公民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