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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52:40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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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实行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十一年来,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博士后事业不断发展,制度日臻完善,为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事业的推进,特别是近年来流动站数量和招收人数迅速增加,对博士后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复杂、要求较高的工作,涉及到各设站单位和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的人事(教育)、科研、财务和后勤等方面的工作。目前,少数单位存在部门之间相互推托,管理人员
力量薄弱的现象,不利于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各单位应明确负责这一工作的主要领导和牵头主管部门,协调好各部门的合作关系,统筹管理、分工负责,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科研、生活安排和人事管理等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形成运转合理、高效、
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认真搞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国家的法规和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就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签订协议(或
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的处理办法)。此外,各单位应针对博士后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考核办法,制定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晋升、职称评审挂钩。博士
后研究人员考核和工资晋升等情况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切实做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工作。各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科研任务、人才培养与使用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经费、住房和后勤等保障条件,认真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每年的博士后招收计划。每年的招收计
划应对博士后研究方向和课题作出初步安排。今后,各单位凡需扩大招收博士后规模,均应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批准后实施。
四、严格管理、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质量。招收博士后必须贯彻“公平竞争、择优招收”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兼职做博士后的人员。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必须始终注重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道德、科研水平、组织协作能力等全面素质。各有关单位招
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必须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和落实他们的研究课题或研究方向。选题时必须注重科研项目的创造性和先进性。同时,要严格执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协议的要严肃处理。要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成长
,努力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认真做好检查评估工作。明年适当时候,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将对博士后流动站进行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主要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查管理制度、流动站建设,以及博士后招收、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探讨使之逐步制度化和经常化的办法,具体实施
办法另行通知。



19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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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查处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济南市查处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济南市查处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终端设备管理,保障国家通信网的运行质量和安全,根据《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终端设备是指,用于接入公用通信网并安装在用户使用地点,由用户使用和管理的传递声音、图像、文字、符号等信息的电话机、传真机、用户交换机等设备。


  第三条 济南市电信局负责对全市通信终端设备的使用实施管理,对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电话机、传真机、用户交换机等通信终端设备,应向电信部门提出申请,由电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装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通信网上私装通信终端设备。


  第五条 用户使用的各类通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进网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指定型号。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和省、市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证。


  第六条 用户使用通信终端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电话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在电话机上加装或改装副机、无绳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附件和复用设备;
  (三)将普通电话线改为用户交换机或寻呼机台使用;
  (四)将个人住宅电话改为经营性或办公用电话;
  (五)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六)用本单位的用户交换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装设分机电话;
  (七)用本单位内部的寻呼机台对外提供寻呼服务;
  (八)迁移电话机、传真机等通信终端设备(按规定允许用户在房间内移动的除外);
  (九)其他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章行为由电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一)、(五)、(六)、(八)项规定的,电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违章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并按邮电部的规定追收有关费用。逾期不改的,电信部门停止其使用电话业务或拆除其电话机、中继线。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七)项及第四条规定的,由电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或拆除违章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追收最少一年的月租费差额或补收初装费差额,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经指出拒不改正的,由电信部门停止其使用电话业务或拆除其电话机、中继线。
  电信部门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电信部门实施通信终端设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电信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电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防碍、干扰电信执法人员履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于维护通信秩序,揭发、举报违章使用通信终端设备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市电信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电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济南市电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打击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力度,鼓励举报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及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依法对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应当及时做好登记。
  第三条 举报下列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限于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一)盗窃、破坏道路照明、排水井盖、桥梁、道路护栏(围栏)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盗窃、破坏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盗窃、破坏喷泉、坐椅、照明灯具等城市广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四)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分别列入市、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由市政管理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举报可以采取提供书面材料、拨打举报电话等形式。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市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凡属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对案件负有直接查处责任的人员;
  (二)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匿名举报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举报的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本办法给予物质奖励:
  (一)向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提供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重要线索,并据此破案的;
  (二)举报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时提供相应证据、配合案件调查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当场抓获盗窃、破坏、非法收购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为人并交市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的。
  第十条 奖励金按下列标准计算:
举报奖金按被盗窃、破坏、非法收购的市政公用设施受损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计算,但最低金额不少于50元,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
对为破获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证据的有功人员,按前款规定标准的2至5倍给予奖励。
对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或者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奖金受理和发放部门分别为:
  (一)凡举报盗窃、破坏属市市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奖金发放的受理部门为市市政管理局;
  (二)凡举报盗窃、破坏属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奖金发放的受理部门为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
  (三)对举报非法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的,奖金的受理发放,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
  第十二条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金的,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根据案件查处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核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一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领奖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领奖凭证由支付奖金的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作为保密件进行保管,非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和举报情况。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市政管理部门在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受奖励资格;已经领取奖金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