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边境口岸收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口岸收费的统一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边境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边境口岸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实施边防检查、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收费和边境贸易收费(统称边境口岸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边境口岸收费单位为:
(一)国家设在边境口岸的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三)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关。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在边境口岸设卡收费或者“搭车”收费。
第四条 省物价、财政部门是边境口岸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边境口岸收费行为和收费收入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边境口岸收费的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口岸管理、对外贸易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边境口岸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边防检查收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每证10元,附页签证每证0.3元;
(二)境外边民当天出入境《入境卡》,每证0.3元;
(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每人每日50元;
(四)《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当日入出境多次有效):
1.4吨以上载重汽车每辆4元;
2.小型车辆、客货两用车、手扶拖拉机每辆2元;
3.摩托车、木船每辆(只)1元;
(五)《机动车辆进入姐告通行证》(当日进出多次有效)每证2元;
(六)《船舶航行查验卡》(只限澜沧江一次往返有效)每证50元。
第六条 边境贸易收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一)边境口岸建设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1%计收;
(二)口岸过货管理费按照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货值的2‰计收;
(三)边贸管理费按照边贸出口货物成交额的2‰计收。
边境口岸建设费、口岸过货管理费、边贸管理费由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关收取,纳入所在市、县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当地边境口岸建设及相关配套建设。
第七条 边境口岸的海关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国家有关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边境贸易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收费文件,结合本省边境口岸的实际情况,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发布。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确需设立和调整收费项目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确需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权限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省级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和调整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九条 边境口岸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有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地、州以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费票据。
无收费许可证、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擅自设立和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未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物价、财政部门举报。
第十条 边境口岸检验单位依法独立行使检验职责,谁查验,谁按规定收费。不得重复查验、重复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查验。
在有条件的地方,对同一应检物实施不同目的的查验,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联合办公,统一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进行检疫、检验收费,不得任意扩大。对业务交叉的应检物,已由一个部门实施检疫、检验收费的,其他部门不得再重复进行检疫、检验收费。
对进口食品及农产品的检疫,传播的疫情对动植物健康直接危害可能性大的应检物由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检疫收费;传播的疫情对人体健康直接危害可能性大的应检物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检疫收费。
第十二条 边境口岸收费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边境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边境口岸收费的管理,监督所属收费单位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收费。
第十三条 边境口岸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办法和纪律,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边贸企业、货主或者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口岸查验、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由收费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处警告、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的;
(二)擅自到边境口岸收费或者“搭车”收费的;
(三)擅自审批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单位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使用未经年度审验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及收费管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管理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机关处警告或者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边境口岸收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5日
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以及《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粤民函〔2006〕645号),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湛江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执法类职能部门。
二、考评内容
市长与各县(市、区)长,以及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局长每年签订殡改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作为年度考评依据。殡葬管理目标考评主要内容为:
组织领导,火化率,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殡仪馆建设与管理,行风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公墓、丧葬用品管理,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三、考评方法
实行“季度通报、年终总评”制度。每季度对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完成火化率情况进行排名,凡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和未达到100%且排名在最后10名的镇(乡、街道),在《湛江日报》进行通报。同时,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年终考评一律扣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火化率分值为止。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只进行年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年终奖惩和评价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 考评时间和步骤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季度考评工作,并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组织对上年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六个执法类职能部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奖惩办法。
对年度火化率达到100%,考评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总分在90至95分(含95分)的发给奖金5万元,总分超过95分的发给奖金10万元。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76分(含76分)至89分的,给予“内部批评”;责成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内部批评”的,第二年视为“提醒注意”。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给予“提醒注意”;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评被“提醒注意”的,第二年视为“黄牌警告”。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不满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连续两年考评受“黄牌警告”或连续3年受“提醒注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
(二)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的奖惩办法。
较好地履行职责,综合治理效果明显,年度考评总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金1万元。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附件:1.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2.市民政局等6个市直部门考评内容及要求
附件1
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3分
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落到
实处。
标准分3分
组织领导
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
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标准分3分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贯彻落实到位。
标准分3分
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
标准分3分
火化率
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
标准分25分
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制度。
标准分1分
骨灰安放管理、
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
标准分5分
治理违规土葬
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
标准分2分
和散埋散葬
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未出现反弹现象。
标准分2分
骨灰安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
定》的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2分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制订本地区兴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
标准分2分
公益性骨灰存放
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目标任务。
标准分8分
设施建设和管理
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乱批乱建行为。
标准分2分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高,无违反规定或变相对外经营收费行为。
标准分3分
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完善。
标准分1分
殡仪馆建设
与管理
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殡仪馆等级建设达到年度规定目标。
标准分5分
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上做到“六公开”,服务水
平高,服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标准分4分
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行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规
定;本行政区域做到行业自律,群众反映好。
标准分2分
殡葬行业风气正,服务好,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标准分2分
行风建设和
行业规范管理
及时查处辖区内殡葬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标准分4分
本行政区内无非法公墓。
标准分2分
丧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没有出现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无非法生
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标准分3分
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到位,宣传形式多样,效果好。
标准分4分
殡葬改革宣传
和革除丧葬陋习
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等)。
标准分2分
本行政区内办理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
标准分4分
附件2
湛江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
建立健全落实殡葬管理目标领导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5分
组织领导
制订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标准分5分
有专职管理人员。
标准分5分
认真落实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标准分10分
宣传教育
学习和宣传殡改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移风易俗、革除旧丧
葬习俗的活动。
标准分5分
制定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牵头组织实
施。
标准分15分
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
形式多样,效果好;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
标准分10分
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15分
履行职责
落实责任
加强对殡仪馆和其他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殡葬管理
服务水平,殡葬行业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标准分lO分
具体组织对全市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工作。认真做好迎接
省的殡葬管理目标检查验收,确保火化率及其他殡葬管理
工作达标。
标准分lO分
检查督促各地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
性生态墓园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再出现新墓。
标准分10分
湛江市公安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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