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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45:39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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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等


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是指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活动。
二、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效益和安全,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招标方案中应附具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该复印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或有关部门审核后随招标方案报国家计委备
案。
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两年以上,熟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法律业务,有较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律师,经过司法部、国家计委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
四、律师出具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咨询意见书的要求:
(一)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三)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作到准确或完整的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四)律师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新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
(五)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由经办律师签字盖章;
(六)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应着重确认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七)律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五、作为投标人委托的律师在法律咨询意见书中应当明确说明投标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的要求;投标人是否曾有过重大的违约,目前有无诉讼;投标人在过去的三年内是否出现过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如果投标文件附有投标保函、成本超支保函等有关项目的担保,投标人的律师应认真审查这些担保书的内容和出具的条件,在律师法律咨询意见书中应就这些担保发表意见,确认担保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作为国际招标项目中的律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除应包括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着重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和作出说明:
(一)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是否具有进行国际招标或投标的资格,是否经过正当审批;
(二)项目本身是否符合国际招标的条件;进行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性工作,包括立项、概算和审批文件是否完备、合法;
(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通常的法律实践程序;索赔、环保、保险、仲裁和生效等重要的条款是否存在潜在问题。
七、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招标投标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
八、律师在承办上述业务时,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内容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计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
业务。
以上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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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创新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大专项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工程,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要求,编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指南,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坚持引进和培育并举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建立军用与民用科技资源的衔接、协调与共享机制,促进军用与民用科技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予以相应匹配。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等方式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究开发平台的发展规划,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独立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等高端人才聚集平台,市人民政府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等高端人才予以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从事科技评估和咨询、知识产权、科技信息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创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和成果进入企业兼职,但不得侵害单位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支持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在本市转化的科技成果予以优先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可以对在岗科技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诚信。
  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进行评价、申报项目、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的依据。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价体系,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财政性科技经费。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予以资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保险等方面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投资领域。
  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奖励机制,对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管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统计制度,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财政性科技经费的;
  (二)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或者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
  (三)在科技成果鉴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者科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有关科技经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第二、三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奖励和优惠待遇,追回奖金和减免、返还的税款以及有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其申报科技项目、成果奖励和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有关鼓励、扶持、奖励的具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规划的编制及实施、镇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园林绿化及建设管理。

二、申报程序

  各建制镇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县市区建设局申报。县市区建设局统一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形式分为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两种,考核后根据分数排列高低初步确定表彰名单,报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

三、考核时间

  建制镇评比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

四、考核表彰

  建制镇考核表彰共设一等奖三名,奖金8万元,二等奖五名,奖金6万元,三等奖七名,奖金5万元。

五、考核标准

(一)经济发展和管理(12分)

1、城镇化(4分)

①建成区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②镇区人口在2万人以上;③城镇化率在40%以上;④城镇化率每年增长达到1个百分点以上。(每项1分)

2、经济发展(2分)

①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本县、市、区制定的目标任务;②财政收入及人均财政收入列在本县、市、区前2名,产业支撑性质明显,一镇一品特色鲜明。(每项1分)

3、公共服务设施(2分)

①镇上建有中心医院、幼儿园、学校、文化活动中心、广播电视、电力通讯、邮政等设施齐全;②汽车客运站(点)、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每项1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

4、建设管理(4分)

①镇委、镇政府把村镇建设工作列入任期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②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建设业务培训交流等活动;③建筑市场规章制度齐全,依法管理,建设项目按规定纳入管理范围;④村镇建设工作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措施具体。(每项1分)

(二)规划编制(18分)

5、总体规划(9分)

①规划文本规范,图纸齐全,规划成果内容、深度符合要求;②有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依据,规划科学合理,充分结合地方发展条件,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③总规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通过村镇规划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具有正式评审意见。(每项3分)

6、镇区详细规划(4分)

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②有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及中心镇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每项2分)

7、规划实施管理(5分)

①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厉查处违法建设;②建设工程“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办证率达100%;③实行集中连片建设,无沿过境道路两侧乱建房现象,近两年有按详细规划建成的重要街区或小区一处;④规划实施具有县、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文件;⑤切实实行规划公示制度。(每项1分)

(三)基础设施建设(30分)

8、小区建设(4分)

①有不少于50户的集中住宅小区;②住宅建筑选用通用图集或经过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户型多样;③住宅小区内水、电、路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良好;④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每项1分)

9、示范村建设(6分)

①镇域范围内有3个以上的村庄进行了整治;②村内道路硬化,主干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③村内外充分绿化、美化;④农户建有沼气池,改水、改厕、改圈、改灶率达到80%以上;⑤自来水基本入户,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⑥村内保洁制度健全,垃圾集中收集,生产和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每项1分)

10、道路建设(14分)

①镇区道路网络合理,功能明确,符合人流和交通需要;②道路具有明显路(地)名标志;③道路建设具有设计、施工图,道路横纵断面设计科学合理;④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不小于95%;⑤人均道路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⑥主干道需设置路灯,路灯亮灯率需达到98%以上。⑦道路无障碍设施配套齐全。(每项2分)

11、给排水工程(6分)

①镇区实现集中供水制,用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②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9%以上;③镇区排水管网覆盖率90%以上。(每项2分)

(四)镇容生态环境(30分)

12、园林绿化(10分)

①科学制订乡镇园林绿化规划;②规划区绿地率达到25%,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并保持逐年增长态势;③镇内至少有一处面积不小于5000m2的公共绿地,植物配置合理、生长旺盛,无严重病虫害;④道路绿化有特色,行道树栽植整齐统一,长势良好,道路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⑤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督促各单位庭院绿化上档次、上水平,庭院绿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每项2分)

13、公用环卫(6分)

①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②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③中心区清扫保洁率达100%,保洁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四级以上标准;④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清运及时率达98%以上;⑤按标准配备垃圾清运车,环境保护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污染性企业实行限制;⑥按规定标准设有果皮箱、垃圾桶、中转站(垃圾池)及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每项1分)

14、镇容镇貌(14分)

①路面整洁美观,无暴露垃圾、污水乱排;②镇容整齐、美观,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牵乱挂等有损城镇容貌现象;③镇区车辆车容整洁,定点停放,交通有序;④集贸市场摊位整洁、秩序良好,无临时摊位和占道经营;⑤镇区沟、渠、河等水系及山体得到治理和保护;⑥镇区建筑造型、群体空间结构美观,色彩搭配和谐,建筑风格具有显著地方传统建筑特色;⑦各建设施工工地附近无建筑垃圾,文明施工(每项2分)

(五)建筑节能(10分)

15、建筑节能(10分)

①在制定镇规划过程中,将建筑节能纳入总体规划方案中予以考虑,并做出规定的(有规定的1分,有详细规定的2分);②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并在新建公共建筑和集中开发新建工程项目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50%的1分,执行率达100%的2分);③在建制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型墙材应用率达50%的1分,应用率达到100%的2分);④在建制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并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有应用项目的1分,应用率达到30%以上的2分);⑤利用当地资源,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材料占当地墙体材料生产总量达80%以上。(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