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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53:56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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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55号
1996-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管理工作,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综合计划司。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总量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增人计划卡办法,是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增人计划卡管理
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切实保证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有效实行。
第三条增人计划卡的管理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
门和单位。
第四条增人计划卡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全部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调入人员和社会招收人员。
第五条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计划管理意见是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自然减员指标集中起来,同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一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
纳入增人计划管理。
第六条增人计划卡实行一卡一人,每年由人事计划部门在分解下达和调整职工人数计划时核发,当年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只在当年有效。
第七条增人计划卡是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增加职工手续和增加工资总额计划以及报批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凭证,用人单位要如实填写。人事计划部门凭卡检查核定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计划,并办理工
资基金审批手续,同时收回增人计划 卡。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都要纳入人员计划管理范围,并使用增人计划卡。各单位增加人员须凭人事计划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录(聘)用、分配、调动、招工手续。凡是未凭增人计划卡办理手续的新增人员,不予以核认,不得增加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增人计划卡式样由人事部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增人计划卡中的项目,并统一制发,任何单位不得复制。
第十条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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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统一调拨使用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统一调拨使用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创汇的积极性,搞好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更有效地用好、用活我市的地方外汇,把有限的地方外汇用在特区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现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市地方外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和管理。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委),由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实行一枝笔批汇。由市财政实行一本账管理。
本市所有地方外汇,包括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外汇及归市集中统筹安排使用的各项留成外汇,超计划基数出口收汇等项外汇(含外汇额度和现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厦门特区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收汇可能,编制年度和季度外汇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本市地方外汇现汇账户和额度账户,由市财政局管理和核算,并负责现汇的人民币资金的配套和亏损拨补。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编制的用汇计划项目和外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用汇数额划拨,并对各申请单位用汇实际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市地方外汇额度的收入,支出由市外汇管理分局设户立账,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用汇额度调拨单,安排用汇,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四、中央拨补技措改造专项用汇,由计委会同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厦门市技术改造情况,统筹安排,制订计划,送市外汇管理办公室综合平衡,报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各种地方外汇的分成办法:
(一)贸易外汇分成办法:
⒈ 计划内出口收汇,实行以1978年为基数,超基数增长的出口收汇部份,市与创汇单位各分成50%;
⒉ 代理省内、外出口计划外商品的外汇收入,市分成30%,按实际换汇成本结算。经营单位和委托单位分成70%。经营单位和委托单位间的分成比例由双方商定。若委托单位不要分成外汇,经商得同意,可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外汇交入市财政局,人民币由市财政局支付。


⒊ 经批准的工、贸企业单位自营出口计划外商品的外汇分成:企业单位在完成市下达的出口计划后,超计划出口的工业品和鲜活商品出口收汇、市分成20%,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自营出口单位分成80%。非工业品出口收汇,市分成30%,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自营
出口单位分成70%
⒋ 外贸专业公司,代理市出口计划外产品收汇,市分成90%,留10%给外贸分公司,用于进口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等。
⒌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来种养殖、补偿贸易外汇分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非贸易外汇分成办法:
⒈ 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工程收汇(含房屋出租、出售),以及水、电供应收汇,实行市与经营单位各分成50%(如系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外汇利润也按50%上缴市),上缴市外汇,按中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
⒉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劳务出口按收入的外汇净值分成。市分成50%,经营单位分成50%,市分成部份,按中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
⒊ 为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对旅游商品外汇收入分成,根据上月营业额,留70%作为周转金,余数市分成4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经营单位分成60%。
⒋ 旅游服务外汇收入,市分成5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经营单位分成50%。如用贷款外汇新建或扩建、改造的旅游设施创汇收入,在还清贷款后按上述比例分成。
⒌ 在市内寄售、代销进口商品的手续费收汇,市分成4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寄售或代理单位分成60%。
⒍ 广告、咨询服务、公安签证、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学校、医院等外汇收入、从一九八五年起、二年内由收汇单位全额贸用。
⒎ 侨汇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地方外汇的调剂与使用。
市地方留成外汇以及各企事业单位所得的分成外汇,实行分户记账,所有权不变,由市统一调拨使用的办法。地方留成外汇,必须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企业生产需要的原辅材料以及进口基建三材和一部份紧缺的市场商品。
⒈ 凡持有留成外汇的企事业单位需用汇时,经批准后即可办理用汇。若企业单位不需要外汇,可交市财政局统一按计划进行调剂,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自行调剂或变相买卖外汇,违者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论处。
⒉ 凡使用市计划外出口分成外汇“由企业单位提出用汇申请”报市审批后方可用汇。其经营所得利润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七、三资企业,仍按中外合资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八、一九八四年各种留成外汇,补助外汇以及计划外出口和自营计划外出口收汇分成,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外管分局、中行、财政局、外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收缴范围如下:
⒈ 1984年有计划外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外汇的单位,除了事先经市政府和原特区管委会批准全额留成(要持有文件)以外,任何单位都应如数补交。
⒉ 1985年1至5月,有计划外出口收汇和非贸易收汇的单位,应按市府现行规定的外汇分成比例,主动补交财政局。
⒊ 1984年由市安排使用国家补助外汇的项目,凡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结余的外汇,应全数交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外汇管理分局,应与市外汇管理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作好市留成外汇的清理收缴工作。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尽事宜概由市地方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以上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五年六月廿日



1985年6月20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函〔2007〕9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衡阳市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优化纳税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座落在衡阳市范围内,且上年上缴地方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和城区所有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税收指标
  全年上交衡阳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总额(含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资源税50%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28%部分、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5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总和)扣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后的净额。
(二)附加指标
1、全年无偷、逃、抗税行为。
2、当年无欠税,有老欠税款的应确保当年无新欠且老欠消化10%以上。
  三、考核办法
  (一)基数确定
  以上年度企业实际入库地方财政税收为依据,实行基年入库税收环比增长20%为当年的考核基数,逐年类推。
  (二)奖励标准
  完成基数任务的设保底奖,入库地方税收在200-500万元的设保底奖5万元,入库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 设保底奖10万元,超考核基数部分按以下分档分级比例提取奖励。
  1、超考核基数500万元以内部分(含500万元),提奖比例为3%。
  2、超考核基数500-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提奖比例为2%。
  3、超考核基数1000万元以上部分,提奖比例为1%。
  (三)奖励方式
  1、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授予“衡阳市纳税先进单位”称号。
  2、按照完成地方税收情况给予奖金,主要奖励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 其中在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奖金的30%。
  四、奖金来源
  市财政专项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考核要求
  (一)申报时间: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资料:
1、报送企业申请奖励报告。
  2、报送奖励申报表。
  3、附送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当年的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税务部门核实出具的纳税证明整理成册报市财政局。
  六、考核程序
  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兑现。
  七、其它事项
  (一)经考核,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给予奖励,未达到考核指标中任意一项的,均取消计奖资格。
  (二)未向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报送企业月度快报和年度决算报表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三)如发现企业有虚增虚报税额,骗取奖金的行为,除追回以前年度获取的奖金外,取消当年度的评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入库税收在市本级和各城区的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