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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1:54  浏览:9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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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了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和销售的区域、企业分布情况等,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进行调查。请你们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认真填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请你们填制《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2003年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附件3),于3月15日前一同报国家局危化司。

调查表、汇总表和统计表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李秀琴

联系电话:010—64463354(带传真)

附件:
1.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zdc-1.doc
2.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adc-2.doc
3.2003年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yhbzdc-3.doc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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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
、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中提出的进度要求是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的基本目标,有条件的单位应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早日实现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今后3年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目标和2001年联网联合工作任务,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执行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实施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下统称“商业银行”)发行在国内使用的各类银行卡,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等技术标准,并向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申请发卡行标识代码,以保证其在全国的唯一性。已加入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商业银行,可以继续使用相关国际组织提供或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指定机构注册的发卡行标识代码,但必须向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登记备案,以保证其在国内跨行使用时的可识别性。
2.凡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商业银行,其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和各项业务处理流程、操作规则等,必须符合《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范》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
3.各商业银行、城市中心布放销售点终端(POS)必须遵守《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POS)规范》,受理IC卡的终端,还必须同时遵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终端标准。
(二)进度要求
1.今年年底前,各商业银行要按银行卡统一标准和规范完成本行银行卡处理系统的改造,做好受理“银联”标识卡的各项技术准备。
2.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和各城市中心的交换系统的改造,应于今年10月1日前基本完成,并配合会员银行做好各项系统联调工作,年底前实现“银联”标识卡的交易信息跨行转接。
3.各商业银行和采用POS集中管理方式的城市中心,要结合本行(中心)业务处理系统改造进度,抓紧进行ATM、POS等终端机具的改造,并力争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和深圳、大连、厦门、青岛、宁波等城市的改造任务。今年二季度起,各商业银行(中心)新布放的ATM、POS等终端机具应符合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避免再次改造。
二、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银联”标识
(一)实施目标
1.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在国内跨行通用的银行卡必须在卡正面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限国内通用的人民币贷记卡还应同时在指定位置加贴“银联”专用防伪标志。但仅限一定区域或特定用途的专用卡,不得使用“银联”标识。
2.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ATM、POS等终端机具,必须能够受理带有“银联”标识的各类银行卡,加贴“银联”标识。
3.凡印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发卡银行必须按照统一业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跨地区、跨银行通用服务。
(二)进度要求
1.各商业银行要从今年开始,统筹安排各种不符合统一标准和“银联”标识使用要求的银行卡的更换工作,并于200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04年起,各行发行的各类没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不能用于异地或跨行使用。
2.各国有商业银行今年年底前要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杭州等五个城市推出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并结合各行终端受理机具的改造进度,逐步向其他城市推广。股份制及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也要争取于年内在上述城市推出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三、基本实现全国银行卡跨行联网通用
(一)实施目标
1.在我国境内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实现本行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与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的联网运行。
2.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商业银行,必须按《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全面开放各项必备功能。
3.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商业银行和城市中心的ATM、POS等终端受理机具,必须向所有其他入网银行开放。
(二)进度要求
1.已经实现与总中心联网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扩大联网范围、联网卡种,把全面开放发卡和受理业务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4月底以前,全面放开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和深圳、大连、厦门、青岛、宁波等城市的发卡行业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分批开放受理行业务,年底前全面开放这些城市的受理行业务,实现主要银行卡种的联网通用;同时要加强本行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尚未实现与总中心联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要抓紧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年底前一并完成联网并开放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和深圳、大连、厦门、青岛、宁波等城市的发卡行和受理行的各项基本业务。
3.已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可以通过所在地城市中心或通过委托全国性商业银行代理方式加入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暂不组织这些机构另建行业交换网络系统。
四、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与责任
(一)人民银行要组织有关方面在2000年工作的基础上,3月底以前完成《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POS)规范》和“银联”标识的制定、颁布工作。
(二)各商业银行要指定一名行领导全面负责实施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银行卡联网,并在技术和业务部门各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组织落实,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3月底以前报人民银行备案。各银行要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本行的银行卡联网工作,认真组织制定业务处理系统、卡片和ATM、POS等终端机具改造方案、联网联合业务处理方案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从五月份起,各商业银行要于月初5日内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人民银行。
(三)全国银行卡总中心和各城市中心要在3月底以前完成系统改造工作计划,报全国银行卡办公室备案。实行POS集中管理的要上报终端改造计划;全国银行卡总中心要对各银行的联网工作积极配合、主动沟通,按月汇总上报联网进度和交易情况。
(四)从4月份开始,要在银行卡总中心和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济南、沈阳等城市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电话要向社会公布,并由全国和各地银行卡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诉中有关联网联合的协调问题。
(五)人民银行总行要从4月份开始,按照各商业银行、全国银行卡总中心和各城市中心上报的工作计划,按季分月检查落实,并向各行通报情况。同时,着手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定期地在《金融时报》等媒体上公布各商业银行联网联合工作进展情况,以加强舆论监督。


2001年2月19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3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前三季度,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8.7%和27.6%,较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19.3%和17.3%,重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25%和28.1%,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32.2%。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突出。据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发生的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因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有8起、死亡120人,分别占44.4%和42.1%,同时还发生了多起瞒报事故和没有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事故。二是瓦斯、水害事故突出。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瓦斯和水害事故有17起、死亡257人,分别占94.4%和90.2%。三是个别地区重大事故多发。18起重大煤矿事故中,贵州、湖南两省就发生7起、死亡124人,分别占38.9%和43.5%。

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了6起重大事故、死亡101人,其中最近三天内连续发生了2起重大事故,分别是:

10月27日, 河南省煤化工集团焦煤集团公司九里山矿发生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导致事故发生。

10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霞流冲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导瓦斯突出,并引起瓦斯爆炸。该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二是未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达标;三是没有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急处置不力,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没有及时有效组织撤人;四是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对避灾设施和避灾路线不熟悉,自救互救能力不足。

综合分析当前事故集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盲目乐观,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防范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突出,一些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最终酿成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强调要加强煤矿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张德江副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并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强化防范措施,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10月2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 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9号)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确保监督检查严格细致,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要注重创新检查方式,以查隐患、促整改为手段,以强基础、防事故为目标,采取地方为主、部门牵头、专家检查的办法,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优势和作用,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安全隐患排查的科学性和整改的针对性。要注重突出检查重点,在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的基础上,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企业和多发环节实施重点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要注重提高检查实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认真落实安全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由省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强化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推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

三、继续深化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近期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督促煤矿企业重点抓好“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对9万吨/年以下的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进行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开展瓦斯防治和防突专项检查,切实做到“三个一律”:对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要求有序退出;对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管理要求,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不达标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停电撤人。要进一步加强瓦斯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对瓦斯超限按事故追究的要求,凡原因未查清、措施未落实的不得恢复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区域防突措施优先,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针对今年以来水害事故多发的问题,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采掘作业地点水文地质情况以及相邻矿井老空水情况,制定水害现场处置方案,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和现场管理。凡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

四、继续严厉打击煤矿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务求取得更大实效

各地区要在深入开展煤矿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回头看”、及时对“打非”成果进行阶段性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过硬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追究责任,始终保持煤矿“打非”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是要针对第四季节的特点,依法严厉打击假技改、真生产行为,严防“三违”、“三超”行为回潮反弹。对非法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进行查处;对“打非”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时要深入重点采掘工作面,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后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六、严格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煤炭产业政策,严把煤矿准入关口;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依法从严查处。要继续大力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强化日常监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扎实推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依法严厉追究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制度,加强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导;加大对煤矿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行为。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