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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05:30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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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发[2002]365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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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


黑龙江省国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证全省国际旅游业有计划地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一、二类旅行社和涉外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单位、旅游商店、重点风景区、旅游参观点及其他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黑龙江省旅游局是省政府管理旅游事业的专门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权。
各行署、市、县旅游局负责本地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区的建设,由各级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经上一级旅游局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计划。
第五条 本省境内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和建设,应经省旅游局与省建委、计委共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凡是由国家旅游局或省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风景区和旅游点,省政府授权省旅游局参与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涉外旅游饭店(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饭店)或聘请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饭店集团管理省内涉外旅游饭店,应报省旅游局同意后,再向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报批。
第七条 新建的涉外旅游单位,须经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并发放旅游营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八条 已建立的各类涉外旅游单位,应向省旅游局补办旅游营业许可证,实行定点挂牌服务。
第九条 开办一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第十条 开办二类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经省旅游局批准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一类旅行社有权招徕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由省旅游局统一办理签证通知。
各行署、市旅游局、旅行社出国进行业务活动,应报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哈尔滨市除外)。
第十二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应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规定的服务标准。各级旅游主管专门机构有权对服务质量低劣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进、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营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均应执行省旅游局和省物价局确定的价格标准;旅游淡季对外报价不得突破最低保护价。
第十四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接待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旅游者,应收取外汇兑换券,严禁截留、挪用、套换外汇兑换券,违者按《违反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涉外旅游经营单位印制旅游宣传品,应按照管理范围向各级旅游局报送计划,由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印制前,应将文稿和设计图样送省旅游局审核。
第十六条 各行署、市旅游局和涉外旅游经营单位邀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新闻单位旅游记者或出国办旅游展览,应先向省旅游局提报计划,经省旅游局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或省外事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旅游职工培训规划及各行署,市旅游局长、重点涉外旅游经营单位经理的培训。各行署、市、县旅游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旅游职工培训规划及中层管理干部与业务骨干的培训。未经业务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全省旅游系统工人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由省旅游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6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汕尾市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经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外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外经贸局长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汕尾海关、汕头海关海城办、汕头海关陆丰办、汕尾检验检疫局、市海事局、汕尾边检站、市人行等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其他涉及的有关单位临时召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全市外经贸的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制约外经贸发展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与外经贸有关的规划立项、征地建设、环境保护、进出口通关、检验检疫、融资、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收费等问题;协调解决有关招商引资项目或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外汇登记等问题,做好招商引资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协调解决外经贸企业反映的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召开,在正常情况下,联席会议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中旬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和工作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的准备、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等有关事项的联络安排,并负责会议记录。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印发《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应共同执行。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本着服务大局、真诚团结、客观实际、友好协商、严肃对待的态度,认真研究和探讨解决有关工作及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外经贸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提出需要调研的课题建议,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开展调研工作,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提请列入市委、市政府督查事项,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紧急问题,可通过现场办公等形式,督促办理。对现场办公不能解决的,应明确主办部门或单位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办理,主办部门或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督促检查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对重大、紧急问题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信息联系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要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调研和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我市在招商引资、开展国际贸易和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新战略,指导我市外经贸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县(市、区)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