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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3:17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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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

农业部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

(农业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1.行动总则
  1-1 为了合理地整合政策、资金、技术、项目、信息、服务等各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素,正确引导和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在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中的作用,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1-2 “行动计划”的行动领域主要是农业部及各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职能范围。
  1-3 “行动计划”的执行期为2002年至2005年。
  2.背景依据
  2-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要求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
  2-2 农业部把实施“行动计划”作为今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载体之一,决定在全国组织实施“行动计划”。
  2-3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开展了几年,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当前制约农业结构调整继续深入的重要因素,对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出迫切要求。
  2-4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和贸易环境发生很大变化,要求大力开拓新的产业和产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农产品加工业是蕴含着巨大发展潜力的乡镇企业的新的增长点。乡镇企业需要以农产品加工业的大发展支撑和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2-5 “行动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计划、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十五”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十五”计划、国家科技进步纲要和农业部已经颁布的各类相关的综合性和行业性的发展规划。
  3.发展基础
  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增加值6968亿元,从业人员1513万人,出口交货值5090亿元,利税2718亿元,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重均在26%左右。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相当于农业产值的百分比达到85%。企业规模逐步扩大,涌现出一大批农产品加工的骨干龙头企业和专业乡、专业村,逐步形成了特色块状群。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的新型利益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为今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2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已经建设了一大批商品粮棉油糖、天然橡胶、瘦肉型猪和水产品生产基地,不仅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产品生产能力和农业技术服务能力,而且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成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稳定的原料基础。
  3-3 我国政府历来把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作为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形成了大批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科研成果。农产品加工标准、农业信息服务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科研和服务基础。
  3-4 各地普遍对农产品加工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可供借鉴和推广的经验。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政策基础。
  4.主要问题
  4-1 发展水平较低。我国粮食、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已位居世界首位,但在加工总量和加工水平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在2.0-3.7:1,而我国只有0.6:1;发达国家工业生产的食品占消费的90%,而我国仅占25%;发达国家食品工业产值约是农业产值的1.5-2倍,而我国还不及1/3;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程度达到80%以上,而我国只有45%,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占到20%。
  4-2 企业实力不强。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名牌企业或企业集团为数不多,生产经营成本高,产品质量不稳定。
  4-3 技术装备落后。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80%处于20世纪70-80年代的世界平均水平,15%左右处于90年代水平,只有5%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4 原料生产不适应。我国农产品品种创新及繁育技术体系落后,品种单一,农产品专用化程度和品质不高,生产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均衡供货能力差,与加工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4-5 科技开发和储备不足。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开发和研究力量分散,科研经费短缺,基础性的技术储备严重缺乏,科研成果转化周期长;企业技术创新也缺乏政策扶持,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求有一定差距。
  4-6 加工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标准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等质量安全指标少,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的需要。标准技术含量偏低,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差较远。国际采标率低,与国际标准对接不够。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缓慢,质检机构数量与社会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从事高精尖检测机构和综合类检测机构较少,检测能力弱,检测速度慢,检测的试验环境条件差,检测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4-7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在信贷、税收、投资等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政策比较少,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与从事其他产品生产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没有明显优势,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4-8 管理体制不顺。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和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统一协调,造成产前、产中、产后脱节等问题,成为影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5.目标任务
  5-1 发展目标。到2005年,农产品加工的一次转化率要达到55%,二次以上深加工达到35%以上,特别是食品加工业的产值比重和农产品加工品的结构和质量要得到明显提高。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及产品质量达到工业发达国家当前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后,农产品加工业要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着重提高加工业的科技含量,进一步优化结构,逐步实现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宗农产品加工的技术装备和产品质量达到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5-2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线,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着眼点,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实现由初级加工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现代高新技术转变,由资源消耗型向高效利用型转变,在重点扶持大中型加工企业发展的同时,实行大中小型加工企业全面发展,实现农产品加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化,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优质化、安全化,产加销一体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5-3 发展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巩固国内的城市消费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广大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发挥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企业管理和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档次。采取扶持发展的措施,为农产品加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6.重点领域
  6-1 粮食加工制品。以小麦、玉米、薯类、大豆、稻米深加工为重点,配套进行粮食烘干等产后处理。小麦加工以生产高质量、高档次的食品为主,开发各类“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满足一般消费层次的中低档产品;玉米加工以玉米淀粉为基础,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方向发展;薯类加工以淀粉、冷冻粉条为基础,开发变性淀粉等产品。大豆重点开展精深加工。水稻重点开发富硒、免淘、精洁、方便米等新产品。
  6-2 肉、蛋、奶制品及饲料加工。生肉制品重点发展猪、牛、羊、鸡、鸭、兔等肉类深加工制品,引导鲜肉制品向预冷肉、小包装、细分割方向发展;熟肉制品向多品种、系列化、全营养、精包装、易储存、易食用方向发展;同时搞好猪、禽、牛、羊等动物器官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药物提取。蛋制品重点解决传统的食用方法,向分级包装、蛋清蛋黄分离提取、加工蛋清蛋黄粉、生产各类具有蛋类营养的食品方向发展。奶制品要加强品种开发,并搞好产品的分级、分类包装。饲料业以发展鸡、猪、鸭、鱼、虾、牛、羊、兔饲料为基础,积极开发非常规饲料资源和特种动物饲料,使饲料工业与养殖业协调发展。
  6-3 果品加工。重点支持发展果品的分级包装、贮藏保鲜、冷链运输、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快引进、培育适合加工的优新品种,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果品商品化处理设备和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果品运销冷链系统。果品加工要在稳定提高初加工的基础上,利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开发果汁及果汁饮料、罐头、果酒等市场容量大、前景广阔和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
  6-4 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优质鱼、虾、贝、藻和海珍品精深加工,在低值鱼类、藻类、贝类加工及贝类净化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发展以名优水产品为重点的海上保鲜保活运输业,扩大暂养面积,推广辐射保鲜、集装箱保鲜、气体置换包装保鲜、冻结保鲜等新技术,形成生产、暂养、保活保鲜运输一条龙。突破超低温冷库建设技术和超低温金枪鱼深加工技术,开发国际国内金枪鱼市场。利用海藻、鱼油、鱼骨等海产品,大力发展低盐、低糖、富含微量元素的保健食品,开发海参、海星、海胆、扇贝、牡蛎等系列保健食品。培植海马、河豚等海洋生物药材药源,发展海洋制药业。
  6-5 蔬菜加工制品。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及加工制品。在种植、加工和销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重点抓好施肥、使用农药等关键环节,净化蔬菜生产环境。搞好蔬菜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等初加工,大力推行净菜上市。重点发展和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的低温脱水蔬菜、冷冻或速冻菜、保鲜菜、蔬菜粉、净配菜、调味及调理蔬菜、蔬菜汁及蔬菜罐头等系列产品。加快品种更新,提高蔬菜质量档次,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6-6 茶叶冷藏加工。重点对绿茶、乌龙茶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加工设备,引进红茶加工设备和技术。大力推广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和有机茶开发技术,确保茶叶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进口国要求。推行名优茶冷藏和加工机械化、现代化。积极开发茶叶深加工制品和茶饮料。
  6-7 皮毛(绒)制品。重点发展牛皮、羊皮等皮类和羊毛、羊绒深加工制品。不断开发面向城乡市场的皮、毛(绒)系列产品。引导皮革制品向生产生活用品的多品种系列化、精深加工方向发展;毛(绒)制品向高品位的线、衣、日用品、工艺品方向发展。
  6-8 除上述主要农产品之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以满足市场需求,实现特色农产品增值增效。
  7.行动领域
  7-1 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一体化示范项目
  7-1-1 农产品加工业一体化示范项目,是以加工企业为主要项目载体,按照加工企业发展要求扶持原料基地、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信息服务和储藏销售等方面的建设,使其形成配套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能力的项目。
  7-1-2 扶持加工企业发展,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级扶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与我部实施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农业商品基地建设计划密切配合,按照产业带形成和发展、商品基地巩固完善和提高的要求来选择确定加工企业,使其成为促进产业带形成的推动力量。
  7-1-3 示范项目的基本形式是:按照产业带布局和发展的要求,在产业带上选择规模比较大、科研基础和技术水平比较高、辐射带动企业和农户能力比较强的加工企业作为重点,合理规划其市场定位、产品层次和发展规模。与其形成配套的加工能力相适应,规划原料生产区域和科研合作单位,扶持基地建设和科研开发,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户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国家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逐步使这些企业发展成为能够辐射和带动农户种植(养殖)和中小加工企业发展、引导促进优质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大型企业。
  7-1-4 示范项目选择的依据是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划。近期重点发展对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竞争力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项目。
  7-1-5 国家对示范项目的扶持,要兼顾加工企业和产前、产后环节。现有的技术改造、综合开发、基地建设、科研教育等资金和项目,要按照优势产业带和形成加工企业配套生产能力的要求,进行合理配置和整合。
  7-1-6 在引导扶持大型加工企业发展的同时,按照既发展现代加工业和现代加工企业,又发展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的传统产业与加工作坊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发展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7-2 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标准体系
  7-2-1 组织制定和实施我国农产品加工标准制订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我国主要农产品加工品的标准逐步完善起来。
  7-2-2 加工品标准的制定要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进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从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入手,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7-2-3 建立对加工品国际标准、特别是主要贸易国加工品标准动态跟踪制度。组织专门力量,重点跟踪国际标准组织以及主要农产品贸易国加工品标准体系发展动态,为及时调整我国进出口贸易策略,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7-2-4 加快清理现行加工品标准,统一制定加工品标准。由农业部组织提出农产品加工国家标准修订目录,及时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7-2-5 加大质量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要在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重点生产加工企业普及标准知识,提高各个方面自觉执行标准的意识。
  7-3 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开发推广
  7-3-1 制定并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技术进步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加快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水平。
  7-3-2 技术进步计划要以良种培育推广、生产工艺的创新、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应用、鲜活产品为重点的加工保鲜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为突破口,以大宗和出口创汇产品为重点,按照研究开发、生产、储运、加工工艺、技术装备等系列化配套的思路进行。“十五”期间,争取每年抓好一批重要农产品加工的科研开发,力争尽快形成现实的生产力。
  7-3-3 充分发挥现有科研力量的作用,与现在国家实施的有关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与加工企业合作进行科研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研开发机构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对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的科研开发活动,应与科研单位和科研院所进行的公益性基础性研究同等看待,享受相应的科研和开发的扶持政策。
  7-3-4 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更要注意“软件”的引进。要发挥现有一批国家农产品研究开发中心及国际援建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研究开发条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人才和技术,形成一批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7-3-5 探索建立健全科研开发的工程化体系。努力实现农产品加工装备的工程化、系列化和产业化。加强农产品加工公共性通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开发、配套和应用,如节能干燥设备、杀菌装置、农产品无损检测设备、农产品前处理(如分级、清洗、整理等)设备、贮运保鲜及包装机械等。加强基础技术、基础件、基础材料和基础单元操作的研究与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重视“三废”的治理,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装备,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7-4 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7-4-1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7-4-2 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逐步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7-4-3 切实加强部级农产品加工品质检中心建设,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尽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当前要加强加工品质量安全综合类质检机构的建设,新建一批急需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转基因等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尽快建立健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7-4-4 引导地方和鼓励企业加强农产品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健全省级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7-5 农产品加工业信息体系建设
  7-5-1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信息体系建设,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发布,满足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要求。
  7-5-2 农产品加工业信息体系建设要在农业部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的整体框架内进行。以中国农业信息网为基础,与部内外行业网络密切配合,吸引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大型骨干企业上网,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利用互联网络和电视传媒、报纸等发布信息,以开放共享的形式为整个农产品加工业服务。
  7-5-3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调查研究,及时把握发展动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7-6 争取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扶持
  7-6-1 吸引投资者进入农产品加工行业,需要国家在税收、信贷、科技开发应用、技术改造等方面采取一些扶持措施,使其获得与投资其它领域相近或更多的收益。
  7-6-2 组织力量对现有中央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政策进行评价,进行汇编和发布;同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研究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方式方法。
  7-6-3 总结各地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分类型地在全国推广。
  8.保障措施
  8-1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就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就是扶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切实摆上工作位置,加大工作力度。
  8-2 努力改善政策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金融、财政、出口、土地、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同时根据发展要求,积极争取新的政策措施。
  8-3 调动各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各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要在统一发展思路和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争取把各个方面的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向农产品加工业倾斜,形成合力。要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发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的改造和重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产业和企业。
  8-4 “行动计划”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司局按现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8-5 各省市区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要加强对本部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扶持措施,大力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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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




漳州市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警灯警报器使用管理,保障全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警灯警报器,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
第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喷涂标志图案,申请许可并安装固定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消防”、“救护”和“工程救险”车辆使用单位应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分别进行变更,其他机动车不得喷绘、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准灯具。在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或申请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变更登记时,应当审查使用性质相关证明(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标志图案、标志灯具、警报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执行下列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但不影响紧急任务执行的情况下不得使用):
(一) 赶赴紧急任务和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 执行治安、刑事、交通安全、警卫、警戒等任务;
(三) 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四) 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五) 运载急待救护的人员或急待救险的物质设备。
第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六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在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警车执行治安巡逻、交通巡逻等经常性任务时,只准使用警灯;医院救护车辆在运载救护人员情况下,只准使用救护专业警报声。
(三)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主要居民区或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路段、区域和时段使用警报器。
(四)夜间(20∶00—次日6∶00)在中心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消防车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警报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
(五)两辆以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对非法安装和使用机动车标志灯具、警报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和收缴标志灯具、警报器,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出售警灯警报器的企业、汽车维修厂、商店等单位。
第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所有单位,应对车辆标志灯具、警报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经常性地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依法、文明使用警灯、警报器,减少因使用警灯警报器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负面影响。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机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机动车安装和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违反本办法,除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车辆所有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安装有标志灯具、警报器的部队军车和武警、边防、消防、国家安全局专用号牌的机动车以及经许可安装标志的灯具、警报器的其他特种勤务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电业、教育、卫生、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综合整治的要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址、规划、建库、立项

  第四条 项目选址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其中,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三)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有利于减少农村粗放低效建设用地,节约用地指标,置换用于城镇建设。
  (五)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六)领导重视,项目所在地村民自治组织班子强,村民积极性高,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
  第五条 项目规划编制:市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域国土资源状况。村域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村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域内各类用地的总体结构与布局。重点是耕地、基本农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
  (三)村域建设布局。包括农村居民点建设总体布局、风格、规模、次序安排;村域内交通、电力、通讯、饮水、燃气、商贸、文化卫生站点等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安排。
  (四)村域国土综合整治。主要是村域内以土地开发整理为平台的山、水、田、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布局与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减挂钩置换方案等。
  (五)村域产业发展。主要是村域内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布局;村域内其他产业发展安排(如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休闲观光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等)。
  (六)村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是村域内生态用地的布局与生态系统的建设,包括村域环境污染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安排。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六条 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项目规划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其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规划条件。项目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审查,已纳入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
  (三)增减挂钩条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指标潜力较大,项目实施后集体建设用地减少。
  (四)新增耕地条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扣除用于增减挂钩和农民住房安置占用的耕地)。
  (五)其他条件。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体现规模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等。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申报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规模、投资概算、新增耕地、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估算、产业发展、规模经营、农民意愿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
  (四)县级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项目涉及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论证意见。
  (五)县级财政部门整合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工程配套资金的承诺或社会投资者投资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六)产业化经营方案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向书。
  (七)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项目实施的签字表。
  (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建方案、拆建资金预算文件,农户同意按县政府房屋拆建方案进行拆建、调整承包地的签字表。
  (九)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立项报批。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提交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报批。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少于1:2000。
  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二条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并召开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设计预算进行审查(初审)。市各有关部门按资金来源渠道具体负责相应子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初审),或按规定程序进行送审。共同对整个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把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准备。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公开招投标方案、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及标段的项目经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或返工。中低产田改造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要按耕地质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它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

第五章 项目权属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区范围。需要调整土地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属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在市、县政府的统筹下,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项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聚合土地整理、增减挂钩、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等涉农资金集中使用,以项目设计和预算为依据,按照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村庄整治等实际工程量确定。具体按《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规定拨付,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专帐,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开始实施到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续建工程除外)。工程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验。项目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农业、水利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市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资金来源渠道对相应子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项目行政验收评估。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农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行政验收评估。申请项目行政验收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意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对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予以确认。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建立综合整治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成项目规划编制任务、资金整合配套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土地综合整治各子项目同步组织实施情况、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项目未能按期按质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期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适度核减下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株洲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