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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8:40  浏览:9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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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人民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推进政府科技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科技顾问。为加强对科技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智囊团作用,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请,每届聘请科技顾问20名,聘期3年。主要领域分布为:科技管理与软科学、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资源环保、新能源、现货农业技术、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城市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二)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顾问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聘任采取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遴选,市人民政府聘任的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长沙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二)市科技局收到推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科技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科技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咨询认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的咨询活动的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可以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讼证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科技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二)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三)对与科技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应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顾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划拨科技顾问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各种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有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认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认证此项工作进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换届时未续聘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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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
为加强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其他相关机构在慢性病预防控制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内容,规范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提高慢性病预防控制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pdf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1685.pdf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 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4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4年教育实绩和保障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5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5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5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方面有举措并取得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2、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4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容
项目
分值
指 标













100分
管理体制

15分
15
1、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普及工作

13分
5
2、提高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段比例



8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

办学条件

24分
10
4、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8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6
6、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队伍建设

12分
6
7、提高小学、初中教师高学历和高中教师合格学历比例;落实民办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6
8、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福利待遇


教育改革

8分
8
9、落实新课程改革实施工作


教育安全

12分
12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16分
4
1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4
12、加强校舍经常性维修工作



4
13、提高中小学当年图书购置生均金额



4
14、更新农村中小学陈旧破损课桌椅

附加

20分
教育政策

20分
20
15、其它保障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新政策和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