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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20:41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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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旅字[2002]第184号
(2002年8月26日)


  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工作,没有客源便没有旅游业。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的目的,就是塑造新疆旅游整体形象,提高旅游产品竞争力,积极推动旅游业在西部大开发中快速发展。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际旅游为先导,边境旅游为支撑,国内旅游为基础的发展方针",并要求以"丝绸之路"为主线,2:3:5景区建设工程为重点树立起新疆旅游的国际品牌形象,使高品位的自然景观和浓郁的民族风情文化景观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旅游精品。到2005年,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0.9%,达到136.82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当年全区 GDP的7.45%以上。
  为了实现自治区党委赋予的光荣使命,加大宣传促销力度,不断拓展国内外客源市场,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重点开发的原则,集中财力在旅游客源地宣传推广新疆旅游产品。
  1.积极动员各类旅游企业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外大型集中促销活动,采取整体布展的形式,突出表现新疆独特的自然景观与迥异的民族风情。
  2.国际旅行社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含三星级)必须参加国际旅游促销活动,国内旅行社和三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必须参加国内旅游促销活动。未参加的企业,必须承担均摊的统一布展费。连续三年未参展的旅行社不得通过年审,连续三年未参展的酒店由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降低星级标准的处罚。
  3.宣传促销必须按规划进行,应突出新疆旅游业及各地"十五"发展规划的重点,周密策划,精心包装,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宣传促销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手段。
  4.在宣传促销工作中不能因循守旧,要因地制宜,在突出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上下功夫,使自然资源与民俗风情有机融合,形成合力。
  5.根据不同的客源市场和社会阶层,依据不同的需要,依照专门的主题集中促销,推出不同的旅游产品线路。
  二、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增强旅游促销实效。运用影视、歌曲、广告、互联网、旅游画册、导游手册、VCD光盘、CD-ROM光盘等旅游产品介绍的多种宣传形式,在时间和空间上加大覆盖面,提高宣传实效。
  1.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重点宣传推广"五区三线"旅游产品,突出打造"丝绸之路"旅游品牌。
  从2003年开始起动"三个一"促销工程:
  筹拍一部六集《我们新疆好地方》旅游专题片,按党委提出的"五区三线"旅游发展思路,每条线两集,每集30分钟;
  筹拍一部《丝绸之路探幽》旅游专题片,由新疆、甘肃、陕西联合制作;
  制作一个《阿凡提陪你游新疆》网络动态软件,在新疆旅游网上推出,接受全国公众浏览。
  3.每年全年在中央电视台4套"中国新闻"栏目中作新疆旅游广告。
  4.每年"五一"黄金周前,提前10天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节目开始前作5分钟广告。时间持续一个月。
  5.继续抓好传统旅游宣传品的发行。《新疆游》画册、《新疆旅游手册》、CD-ROM光盘、新疆风光VCD光盘;要继续保持高质量的出版发行,满足不同结构公众的文化欣赏需要。
  6.充分发挥新疆旅游网的宣传优势。随着电脑的普及,网络宣传是重要的宣传手段。各地、各旅游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络"这一平台的作用,积极将自己的优势资源和产品、企业概况链接到"新疆旅游网",缩小与客源市场的空间距离,达到快速促销的效果。
  7.利用领导来访和出访之时,抓住时机在各种媒体组织旅游形象宣传,以求产生良好的轰动效应。
  8.积极采取部门协同型宣传促销模式。各地要与宣传、文化、教育、社科、经贸等相关部门联合,在其他宣传、促销的同时把旅游内容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9.积极采取明显拉动型宣传促销模式,在主要客源市场邀请当地文艺或体育明星作为形象大使,面对该市场公众宣传区域旅游形象。
  10.积极邀请新疆国际客源地新闻媒体来疆采访,充分发挥我国驻外旅游办事处的窗口作用,全方位塑造新疆旅游形象。
  三、宣传促销工作,实施大统一、小分散的战略。大型整体促销活动必须举全疆之力,务求强势操作,各旅游企业要适当承担促销费用,企业各自特殊性的产品促销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行推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帮助。
  四、自治区旅游局组织各旅游热点地区和新疆所属的全国优秀旅游城市、部分旅游企业,组成大篷车队赴主要客源地流动宣传,进行旅游咨询服务和民族歌舞表演。
  五、每年"十一"黄金周后到第二年"五一"黄金周前,分别组织热点地区、优秀旅游城市和旅游部门领导以及旅游企业组团到欧、美、日、韩、东南亚、独联体及台港澳地区举办旅游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和新疆旅游周,扩大新疆旅游影响力,形成淡季抓促销、抓整顿,旺季抓质量、抓秩序的良性循环机制。
  六、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向全国征集新疆旅游歌曲作品,包括词、曲作品,请专家评议后集册发表,并在适当时候举办旅游歌曲专场电视晚会。
  七、每年10月中旬举办新疆旅游宣传促销年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类旅游企业代表参加会议,邀请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的领导参加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评选优秀宣传品和先进工作者,推动宣传促销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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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几点思考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总结以往行政监督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的要求,对于顺利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层级监督在各级政府行政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方法与措施、实施与效果存在着相互脱节,甚至流于形式,从深层次影响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为此,笔者结合《纲要》的学习,对加强行政层级监督谈点肤浅认识,以供同仁商榷。
一、层级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层级监督制度。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不仅对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活动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为便不会产生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这是行政复议区别于其他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行政机关层级监督仅靠行政复议这一被动监督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的主动监督,这样才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开展得到全程监督。
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制度体系。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一种自我纠错制度,如果说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的话,那么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则是一种内部监督。这种差异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监督具有自身监督功能、方法和程序。
一是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监督的基本特征。层级制的结构是上下统属的,每一下级层次对上一层次负责。除了最高层外,每一层都是按地域行政单位分成若干块块,层次越低,块块越多。基于行政机关层级制,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成为构建两大监督关系的基础,这两大监督关系是:(1)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监督;(2)各级政府对所属的职能部门的监督。当然,在垂直领导体制中,只存在一种监督关系,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是行政监督的主体。行政监督是一种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层级制的结构决定了在行政机关系统中,除乡、镇人民政府外,行政机关都是监督主体,凡是有下一级被领导的行政机关,作为上一级的具有领导权行政机关就具有监督主体资格。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有权监督所属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的执法活动,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的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监督的对象。在各级行政机关的权限中,除了部分行政机关具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立法权外,行政机关的权限主要是具有执行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虽然有自身的缺陷,如监督的公正性、有效性等,都因为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之间的无法摆脱的利害关系而受损。但是,行政机关监督也有其优点,如具有较高的效率,给行政机关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从而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公众面前的权威,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有效性。因此,各级政府要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必须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始终得到有效地监督。
二、诸多问题,层级监督的制约瓶颈
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是解决和预防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和违法行政的最直接和最有效手段。但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法院、监察、审计等其它方面的法律监督相比较而言,目前它还存在着诸多瓶颈,监督依据不充分、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保障跟不上等问题,与《纲要》的定位和要求要求极不相称。
一是行政层级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充分,行政层级监督的有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进行行政层级监督的首要条件必须有相应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法规只是笼统地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责任,但未对行政层级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层级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等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的规定,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以至于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在某些方面只能“望详兴叹”。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若被监督者对于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不予履行、不予纠正,行政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便显得苍白无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同时,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往往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多,义务少,并且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也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构即使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由于缺乏追究责任的标准,监督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机关自我修正机制不完善。从现行法律制度上来看,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机制很多,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行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等,并且这些监督机制正在日益发挥监督作用,但因其监督性质的决定,则过多注重的是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只能是“亡羊补牢”式的监督。而注重行政全过程监督的层级监督,由于机制的不健全,行政机关自我修正的机制不完善,其“防微杜渐”的作用得不到真正发挥,造成了政府行政成本增大,甚至影响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行政层级监督时常还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各级领导重视且监督机关工作能力强,业务范围就广,监督工作就开展得有声有色;各级领导不重视或者监督机关的工作能力弱,业务范围就萎缩。现今行政层级监督程序不完善,操作不规范,行政层级监督机构缺乏制约机制,没有合理的监督制度,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行政层级监督方式还停留在“救火式”水平,即哪里有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层级监督机构就到哪里查处,而很少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政行为产生。
三是人力、财力、物力匮乏也是影响行政层级监督工作开展的一个主要因素。主要表现是业务经费紧缺和技术装备落后。目前,许多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机构都存在着无人力作为、无财力积极作为、无物力主动作为的问题,其原因之一就是人员编制紧张、经费不足、物质技术条件不适应客观要求,其后果往往导致“监督不到位”、“监督难开展”等问题的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得及时纠正,增大了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
三、创新机制,层级监督的重要途径
针对目前行政层级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纲要》要求,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保障、创新体制与机制、提供强有力监督保障三个方面努力,才能有效地确保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l、从立法的高度对行政层级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保证行政层级监督的权威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层级监督规定的不明确严重限制了行政层级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的高度明确规定行政层级的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等有关问题,即应明确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实施层级监督的主体由哪个部门担任,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哪些方面进行监督,采取何种方式监督以及对被监督单位不服从层级监督可以采取何种惩罚措施,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行政层级监督的顺利开展工作。
2、创新层级行政监督体制与机制,逐步形成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有机整体。一是改革监督体制与机制。在现有监察、审计、政府法制监督的基础上,可探索一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三合一”的监督体制,通过实现监督体制网络化,克服多部门分散监督的弊端,实现监督的整体效能。可探索试行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垂直隶属体制,克服因同级辖属而无力监督的缺陷。在改革监督体制时,要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考虑“三个一定”的主张,即“监督机关地位一定要高,权力一定要大,手段一定要硬”,改变因“位低、权微,手段弱”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的现状。目前,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层级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各自为阵,并没有形成一股“监督合力”,人多势众却监督不力,造成很大浪费。究其原因,根本在于监督机制上不合理。因此,在改革体制的同时,要探索一种新的监督机制,逐步试行“各类监督联系会议”,“定期联合办公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通过沟通协作,使分散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二是积极实施政府法制监督。政府法制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的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探索行政层级监督新路子而言,经过几年的实践,政府法制监督越来越显示出监督的全面性、整体性和强制性特征。因为,政府监督是以政府为主体,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以法定职权为手手段,能够实现对行使行政权的全面、有效监督。政府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的内容是全部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在监督的效果方面,监督机关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具体实施部门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3、大力改善行政层级监督部门的设备技术条件,充分保证行政层级监督部门的业务经费,以适应行政层级监督工作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调查取证工具、检测分析仪器、强制执行手段、资料档案管理设施等方面,应予充分保障,并保持一定的先进性。这是一种不可减免的行政成本和法制成本,必须按需付出。现在许多行政层级监督机关都存在着不想为、不能为、不作为等问题,其原因之一就是经费不足,物质技术条件不适应客观要求,其后果往往是导致职责不能履行、监督不能实施等弊端,实际上这反而增大了社会成本。因此,在财政能力范围内,应尽可能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监督机关有足够的业务经费和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以提供有效服务和消灭积案,而作此必要投入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是巨大的。

(卞军民)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维护农村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电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力商品的价格。
第四条 农村电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测算方案,报 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随城市电价一并调整。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价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电力用户按照变压器产权不同性质,分为公用变压器用户、专用变压器用户,并按照用户不同性质实行分类销售电价: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四)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商业用电价格;
(六)大工业用电价格。
国家对电价及其分类调整时,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村电价及其分类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农村分类电价由国家规定的电价和单位电量所分摊的农村电网维 护管理费构成,即农村分类电价等于国家规定的电价加单位电量所分摊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 费。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费用、农村电网运行费用、农村电工合理报酬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水平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核定农 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与城市电价适当平摊后,确定城乡用电同价水平。 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力用户按照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与城市用电相同电价 。 
第九条 农村用电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农村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收费,即农村到户电费等于农村电力用户用电量乘以规定的电价。
第十条 农村电力用户使用不同用电类别电能的,应当分类装表计量;未 分类装表计量的,可以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实行定比计量,按照规定的相应类别电价 计收电费。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征收的基金、附加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不得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统一核 算、统一考核,建立健全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制度,做到销售、抄表、收费、服 务到户;采取坐收电费的,应当合理设置收费点,并以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工矿企业向农村转供电的,在改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之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禁止电费承包及私人配电变压器转供电。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和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降低供电成本和电能损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城乡用电同价。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执行到户电价标准的; 
(二) 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用户用电分类,变更农村电价分类,变相改变电价的; 
(三)不按农村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计收电费的;
(四)违反规定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的。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对在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农村电价具体测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