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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38:46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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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增进双方友谊,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了解对方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生活方式,双方将特别注意发展和扩大两国间旅游关系。

  第二条

  双方将努力推动两国间旅游关系的发展,包括探讨印度成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可能性;双方将鼓励两国官方旅游机构、企业、协会、组织、旅行商、旅行代理商、连锁饭店以及学术机构开展旅游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在设立旅游办事处和办事处开展工作方面相互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四条

  双方将研究两国相关组织和机构间开展专业人员旅游培训交流的可能性。为了提高技术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水平,双方还将进行旅游教学课程和科研方面的交流。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企业按照各自国内法律规定进行旅游投资。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国间旅游往来,双方将相互通报在各自境内举行的国际旅游交易会的信息并为参展展品入出境提供便利。

  第七条

  双方将为包括旅游信息和宣传资料、胶片和展览会资料在内的宣传材料的出入境提供便利。

  第八条

  双方将在旅游资源、饭店管理和其他住宿设施的管理、旅游法规、重点旅游项目以及自然、文化旅游景区资源的保护工作等领域开展信息、技术和经验的交流。

  第九条

  双方同意,世界旅游组织建立的收集和介绍国内和国际旅游统计数据的参数标准是进行信息交流的可靠依据。

  第十条

  双方将在互利的基础上交流各自在专项旅游方面的发展、管理、促销的经验、技术和信息。

  第十一条

  双方将成立工作组来实施本协定。工作组由两国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对等,其中可以包括来自私营旅游机构的成员。工作组将在双方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在两国轮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本协定可以在双方商定的任何时间进行修订和补充。除非另行商定,终止本协定将不影响本协定有效期内确定的计划和项目。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协议中的一方在本协定终止日期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谨证明双方签字代表由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

  本协定于二〇〇二年一月十四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石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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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法院是否应支持高额利息换条形成的债务。
【案件索引】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56号。
【案情】
原告郭某。
被告杨某。
被告范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因公司经营所需,经被告范某介绍认识向原告郭某借款,2009年7月1日,被告杨某向原告郭某借款20000元,被告范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下方签名。2009年11月4日,被告杨某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郭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条据载明“今借到郭某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期限叁个月。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每天利息及违约金170元”,且由被告范某在条据下方署名“担保人范某”。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杨某并未还款及付息,原告郭某遂找到范某要求还款。2010年9月8日,原告郭某和担保人范某找到被告杨某要求偿还前述二笔借款7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某表示确无钱支付,并根据双方口头约定的利率月息一角,计算了拖欠的利息,给原告郭某出具了欠条,条据载明“今欠到郭某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2010年10月底前还清”。被告范某又在此欠条上签名担保人范某,但逾期仍未给原告郭某还款付息。2010年12月20日,原告郭某找到被告杨某,杨某给原告郭某又出具了一张欠条,条据载明“今欠到郭某人民币现金肆万伍仟元,2011年6月20日前一次还清”。嗣后被告杨某并未兑现承诺还本付息,且联系不上,原告郭某找到担保人范某多次催要无果,便于2012年8月16日诉至本院。诉讼中法院依法公告向被告杨某送达了诉讼文书。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范某辩称,被告杨某实际共向原告郭某借款7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是一角,杨某给郭某出具的二张欠条,合计105000元是利息生成的,如杨某还不上,我只替杨某还本金70000元。原告郭某则要求由借款人杨某和担保人范某偿还借款70000元、欠款105000元及约定利息,鉴于约定利息高于国家规定,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审理】
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杨某因企业经营所需向原告郭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对此二笔借款范某作为中间介绍人并签名担保,应认定此担保关系也合法成立。对原告索要约定利息形成的欠款不予支持,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由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4日开始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范某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给付之责。
宣判后双方未上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支持高额利息换条形成的债务。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杨某借款逾期后,主张被告杨某还本付息,被告无钱便按双方约定计算了利息并出具了借条两张。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欠款,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按约定计算了利息,虽未支付,但系双方自愿协商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欠条数额不应再审查,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欠款105000元及出具欠条之后的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以内的利息;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审查债务形成的合法性,被告所打欠条如果系按约定计算的利息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法院才可支持,如超出范围则超出部分无效,本案欠条是按月息一角计算的,已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范围,应按原始本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重新计算利息,故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合理利息的诉讼请求。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案借款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是适宜的。本案中,2010年9月8日原告和担保人范某共同找到被告杨某催要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被告杨某给原告出具的拖欠利息的欠条上,被告范某又签名承诺担保,三方确认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担保关系,结合范某对前述借款担保承诺,足以证明担保人范某对借款本息都愿承担清偿之责,但原告以持有的欠条主张双方存在新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并主张被告杨某归还就与法相悖了。根据本案查清的事实,此二张欠条系双方口头约定的高息生成,双方并未真的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欠条只能证明原告催要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原告只能以实际借取的本金70000元向被告主张债权,其既不能凭此欠条计算复利,也不能把超出国家规定利息以外的利息通过换条转换成合法债务,故原告索要欠款的主张不应支持,利息应按国家规定重新计算确定。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



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



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



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



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



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第二二章章市市场场主主体体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 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



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



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



(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



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



公司。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



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第八条

第第八八条条 发电企业根据市场规则直接参与跨省集中竞价



交易,或委托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代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第三三章章交交易易流流程程



第九条

第九条

第第九九条条 根据购电需求,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华



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华东电力市场所有注册成员发

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购电方、购电需求电量、购电需求电



力曲线、交易时间、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



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省(市)联络线已安排计划情况。



第十条

第十条

第第十十条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交易信息发布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11:00前将核定的省(市)内发电企业跨省



集中交易可申报电力电量上限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总审核后,于12:00前通过华东电力



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所有注册成员发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2:00至



15:00,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段。在交易申报时段内,



购电省(市)与发电企业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



分别申报购电报价及售电报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0:00前,



市场无约束出清。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四个工作日17:00前,



完成安全校核,得到最终出清结果,并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



易运营系统公布出清结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12:00前,根据分省(市)中标情况,与相关省(市)



电力公司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省(市)电力公司



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17:00前,根据本省(市)



发电企业中标情况,与省(市)内中标发电企业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对于月内开展的集中竞价交易,华东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可参照第九条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步骤,并根据实



际需要灵活调整时间节点进行组织。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第四四章章竞竞价价与与出出清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



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售



电信息,申报内容包括售电电量和售电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购电竞价



信息,申报内容包括购电电价。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



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



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



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



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购售报价



进行集中撮合,即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



体优先配对,并依次类推。成交电价取购电省(市)电力公



司报价扣除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及跨省集中交易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的中间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



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大于等于3分钱/千瓦时,



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等于3分



钱/千瓦时;不足3分钱/千瓦时但大于售电省(市)跨省交



易网损时,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等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



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



时,不成交。



(二)如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



损)已经按照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有关精神由售电省



(市)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则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可向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协商确定后的输电费(含跨省交易



网损),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此在市场公告中发布。在



这种情况下,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



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公告中发布的售



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时,不成交。



(三)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报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



(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发电企业报



价)/2。



(四)购电省(市)电力公司购电结算电价=中标发电

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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