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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52:34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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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网络及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制定信息化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含有线/无线数字网、语音网、电视网、混合集成化通讯网络等以及相关的楼宇/园区综合布线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信息应用系统(含网站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指挥调度系统、呼叫中心系统、智能收费系统、智能安防系统、智能控制系统、MRP/ERP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以及其他应用集成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含信息数据库、电子文档库等)类建设项目,包括各种后台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电脑终端、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工具软件等的整体采购安装项目。

  第四条 财政安排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的项目),即由市财政和各县、区财政安排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属部门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办法。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的准入资格以及技术和产品的选型,应当遵循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本市)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开发集成类信息化项目(包括硬件、软件产品采购类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向市信息办提交《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及《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等立项材料,由市信息办根据南宁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调研分析,审核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功能设置及资金预算。由市信息办审核同意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方案设计
  信息化项目通过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即可按照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中的技术和预算要求,组织编写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须经专家组评审通过,报市信息办审核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

  (三)项目招标
  项目招标工作,由市信息办与市采购招标办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织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项目的合同应由三方签订:甲方为项目业主;乙方为项目中标单位(即施工方);丙方为鉴证方(即市采购招标办与市信息办)。禁止中标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转包他人。

  (四)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市信息办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要同时进行网络及信息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工程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相关标准。

  (五)项目工程监理
  概算超过30万的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聘请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资格的机构和组织进行监理。项目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不同阶段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控制,确保项目进度及工程建设过程的合理性、科学性,通过过程控制、系统测试及规范文档等方法确保系统达到相关的业务功能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六)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经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完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县(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需将《项目建议书》、《项目需求分析报告》与《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信息办审核备案,市信息办将对设计方案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技术标准、功能设置、资源与信息共享、网络安全等进行把关。项目竣工验收时,需邀请市信息办派人参与验收,验收接管报市信息办 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维护制度。信息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工程履行工程质量维护责任。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统计工作。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后,要按季填报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表,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有关数据报送市信息办。

  第十三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需向市信息办送一份项目使用情况及相关效益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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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特制定《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机关竞争上岗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竞争上岗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等。

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规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考试信息应在同级政府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辅以其他媒体发布。

第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布考试信息之日与开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条 考试信息应包括:工作程序、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方式、考试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成绩构成、成绩公布和查询、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办法等。录(聘)用类考试还应与公告同时公布录(聘)用方案和所有拟录(聘)用职(岗)位。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

第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要求报考者真实、准确填报个人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报考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文本资料。如需要其他证明材料的,可采用传真、信函作为辅助手段。

第九条 现场报名应当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审验文书证件应当场返还原件。网络报名应在报名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审查。

第十条 准考证发放采用网络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准考证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报考者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考场、科目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一条 报考者与录(聘)用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岗)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命题组织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考试的性质和需要选择入闱命题、委托命题、题库组卷等形式命题。

入闱命题应集中人员、统一时间、指定地点,在封闭管理状态下,完成命题任务。

委托命题应委托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完成命题任务。

题库组卷应以题库为基础,借助计算机软件系统合成试卷。

命题工作原则上采用入闱命题形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其他命题形式。

任何形式的命题,凡参加命题、组题等涉及考题的人员都应实行封闭管理至考试结束。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向社会征集试题,并根据考试要求,整合组卷。

第十四条 入闱命题应设立命题、审题、监督、保密、后勤、保卫等岗位,明确相应职责。因特殊情况,未采用入闱命题的,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命题机构、命题场所、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条件。

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与受委托的命题机构或命题人员签订命题协议。协议应包括命题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审题应对试题的政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审题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审题后按命题人员保密要求管理。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考试试卷属国家绝密级文件,试卷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厂印制或入闱印制。试卷印制过程中的清样、废题、铅版、胶片、锌皮、废纸等应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记录、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 试卷保管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和值班。试卷存放地点必须经市国家保密局验收合格保密室。值班人员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和公安局选派,公安人员至少一人。

试卷进出库房时,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交接时,应核对试卷的种类、数量、包装、密封等情况,实行签字交接。参加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卷交接。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试卷交接全过程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试卷押运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不含司机),专人专车、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严禁搭载任何非押运人员或无关物品。试卷押运工作不得安排工勤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承担。

试卷押运路途较长或进出莆田市的,公安部门必须派人负责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试卷从印制成品至在考室启用之前,以及考室结束至试卷送至保管场所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考试过程中,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含监督人员)均不得对试卷(试题)进行摘抄、拍摄、复制或携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试卷和答题卡(卷)应在成绩公布后保存6个月以上,方可在符合条件的场所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销毁。

第六章 笔 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笔试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笔试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杜绝泄密,确保试卷保管、运送、分发、回收、交接等环节无差错。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考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笔试考点,考点原则上设置在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或高考定点学校。按照考试规模和考务组织的有关要求考点需要设在高考定点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符合考点设置条件的学校承担考务工作。

考点学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按规范要求布置考场,做好考场服务工作,为报考者提供安全、实用的考试环境。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的考点和施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点应设主考和副主考,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每间考室至少应随机安排2名监考,一般男女各一名。考场应安排机动监考若干名。考点学校应对参加监考的人员及承担考务工作的人员进行认真培训;要严格实行考场监考人员随机分派办法,落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在每个考点安排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巡视人员。巡视员应按考务流程规范,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履行巡视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应根据相应规范或标准组织实施,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安排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测试、考评过程应明确记录其结果,存档备查。未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补测。

第七章 面 试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从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确认,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小组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年龄、性别、职业、专业等结构。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小组形成后,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采取随机生成、异地交流等方式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确保考官选配的保密性、公正性。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监督面试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面试场所应具备适宜的交通和室内条件,并为应试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面试时,候考人员与在考人员、已考人员应严格隔离,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面试过程中,考官之间、考官和其他人员之间不得进行与特定应考对象相关的交谈。

第三十六条 面试采取入围、全封闭进行,实行考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定岗定位。各考场、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第三十七条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报考者公布,面试结果应在当次面试结束后第二天及时通知报考者。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试卷评阅,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包括:主观题评卷小组、客观题评卷小组、质量检查小组、监督小组、试卷保管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委托评卷的,应对评卷人员、评卷场所和保密措施进行审查,签订评卷协议。协议应包括评卷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 试卷评阅前,应对试卷上报考者的姓名作匿名处理。评卷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并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卷应严格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控制评分误差。

第四十二条 主观题评卷应实行流水作业,严禁同一人负责同一份试卷全部主观题的评分。客观题实行机读评卷,每套评卷设备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应使用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存储介质和计算机。

第四十四条 试卷收发和保管、评卷数据和评卷设备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双重加密、共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与评卷相关的所有重要决定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应集体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体研究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评卷期间,应组织专家抽查评卷质量,并及时反馈。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成绩管理包括统分、核分、登分、成绩保存和成绩公布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登分应异人异机、交叉校验、准确无误。评卷者不得参与登分。

第四十九条 每次笔试后应根据考试实际情况划定合格线。

第五十条 形成纸质笔试成绩后,由3名以上评卷工作人员当场签名、加盖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公章。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等省人事厅组织的大型考试的笔试成绩还应同时保存在不可擦写的只读光盘中,复制3份以上,交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档案室保存。

第五十一条 人事考试的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面试成绩应经当场次所有面试考官、成绩统计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保存不少于2年,并复制一份报考试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提供2种以上的成绩发布方式(至少1种为免费查询方式),方便报考者查询。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在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核分申请,经认定申请理由充分的,应及时进行核分,分数确有差误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更正,并调整该报考者的成绩名次。

第十章 体 检

第五十五条 凡需要进行体检的考试类别,考试的组织管理机构应监督实施规定的体检标准和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 体检应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体检机构要严格保密,主检医师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体检现场应安排录(聘)用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体检工作,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体检结论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

第五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可以自收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同意后安排复检。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报考者复检。复检应另外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第十一章 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用印。

第六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被授权、委托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成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的填写、发放、建档和补办等工作。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针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的争议,属于现场报名的,应当场予以裁定,并当场通知报考者裁定结论;属于其他报名方式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第六十三条 录(聘)用相关单位应对报考者的资格依据公布的职(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报考者的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 报考者对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六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充实。

第六十六条 列入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应具有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在安排专家组工作时,应根据专家组成结构要求随机调配专家。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考试档案包括:考试公告、招考方案、试卷样本(含答案、评分说明)、考试成绩(含合格人员名单)、评卷期间的重要记录、分数统计与划定合格线材料、考试相关影音图片资料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文件等。

第六十九条 考试档案应定期移交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收集、分类、装订、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十条 考试档案的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十一条 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录(聘)用类考试应将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所有参与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面试考官、体检医生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从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财政部门要把考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款。

第七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工作方案,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监测力量,全程监控考试,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维持好考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作弊活动。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由莆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相关人事考试的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沧政发〔2007〕9号 2007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业务推动前移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的机制,对拟申请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流信息,为后续项目评审提供充足、稳定、有效的项目流。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遵循“规范标准、明确职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优良”为目标。

  

第三条 项目前期的开发工作与基础制度建设同时进行,在项目储备阶段,积极开展市场建设、制度建设和信用建设,完善贷款项目的评审条件。

  

第四条 项目储备库由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共同建立。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构成和入库条件

  

第五条 储备库项目主要来源于沧州市政府“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推荐,也可来源于企业法人的贷款申请。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由规划库和开发库组成,规划库是开发库的预备库。

  

第七条 项目进入规划库的条件

  

(一)经过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并给予信用承诺,但近一、二年内不具备实施件的项目。

  

(二)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县政府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有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意向,或是国家开发银行重点跟踪开发、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开发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国家大型企业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协议中的合作项目。

  

(五)具备以上任意一款条件即可入规划库。

  

第八条 项目进入开发库的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政策。

  

(二)已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基本具备贷款评审条件,在一、两年内可实施建设的项目。

  

(三)借款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已落实,建设方案已确定,项目主要建设程序审批报告(规划、可研、土地、环评)已得到批准或已上报有关部门待批,项目实施时间基本确定。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已明确,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五)具备以上所有条件可进入开发库。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规划库项目入库

  

进入规划库项目不需提供书面意见,由合作办根据规划库入库条件直接将其纳入到合作办项目规划库中,并进行跟踪管理,合作办规划库定期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备案。

  

第十条 规划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规划库中的项目经培育满足进入开发库的条件时,即可转入开发库。

  

对于规划库不再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由合作办自行清库。

  

对于规划库出库、清库的项目合作办需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第十一条 开发库项目入库

  

规划库项目达到开发库的标准后,合作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起草项目推荐入开发库的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分行审核后入库,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十二条 开发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项目经承诺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完成项目的出库工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对于开发库不再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合作办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提出清库申请,由分行完成清库操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四章 储备库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办的职责:

  

(一)在每月末将本月项目储备库的整体情况按照统一格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二)负责进行开发库中项目的质量分类工作,分类结果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认定。

  

(三)每半年撰写项目开发、储备库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沧州市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合作办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程序和细则,报送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沧州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沧州市与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性金融合作管理资金筹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金融方面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向外延伸和覆盖,建立社会化、功能化的管理资金合作机制,实现就地筹集资金以及管理资金平衡,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有效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理资金是指跟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产相对应的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与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合作,为管理资产寻找市场化资金来源,吸引众多资金供应方参加,就地筹集资金,以社会资金覆盖社会项目,以管理资金最大限度满足管理资产增长的需要,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管理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表内外的本外币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开发银行投入的信贷资金、担保资源,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和地方金融机构投入的信贷资金等资源。

  

第三条 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基本原则

  

(一)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与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合作。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组织、推动等方面优势,有效支持本地管理资金工作。

  

(二)从源头抓好管理资金工作。从项目开发阶段开始考虑管理资金问题,切实保证有效配置资金。在项目评审阶段,其他资金供应方应当介入有关工作。

  

(三)资金筹集与业务推动、风险控制、项目开发评审等七项业务职能紧密配合。

  

第四条 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工作总目标

  

1、通过不断探索拓展各类合作模式,引导众多资金供应方的资金投向,支持地方经济和新农村建设。

  

2、用本地资金覆盖本地项目,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争取适度提高资金本地覆盖率。

  

第二章 管理资金操作要求

  

第五条 管理资金筹集主要合作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保险、证券、信托、基金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六条 管理资金主要支持对象: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农村生产与流通、农村社会事业和其他有益于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

  

第七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原则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对象在合作中坚持自愿合作、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在保持各自业务独立性及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利用各自在资金、资产等方面的经验与长处,加强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

  

第八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范围

  

(一)结算清算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在本外币资金结算清算领域加大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各方现有的结算清算网络、工具、手段以及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资金结算清算的效率和水平,满足新农村建设与客户需求。

  

(二)代理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加强代理业务的合作,并由参与方根据代理内容签订专项代理协议。参与方保证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三)管理资产合作。各方应同意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在“三农”、县域经济等领域开展管理资产业务合作,不断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

  

(四)项目合作。各方应同意互相推荐具有合作潜力的项目,同意在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县域经济、“三农”等领域,就资金筹集方面开展合作。

  

(五)信用建设合作。各方应同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将网点优势、本土化优势和地方政府的组织优势结合起来,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信贷融资环境。在“三农”、县域经济等合作领域,各方共同努力探索和配合地方政府建设有效的地方担保机制。

  

(六)其他合作事项。各方应同意在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投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合作及人员交流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管理资金筹集的合作机制

  

(一)为保障合作的顺利实施,管理资金筹集各方应不断探索和完善合作的方式和途径,加深和扩大合作的内容和领域,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牵头、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协助组织,其他各方指定专门部门参与,具体负责推动和落实管理资金各项工作,并负责日常联系。

  

(二)为保障及时交流,各合作方可通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商讨合作有关事宜,并就合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与落实。

  

第三章 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不明确或发生争议的事项,由沧州市合作办、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对象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各方应承诺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各方应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给其他各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

  

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金融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既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在确保开发性金融业务顺利拓展的同时,建立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和决策机制,推动信用建设和制度建设,达到控制贷款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风险,是指合作办在开发性金融业务前移工作中面临的、可能对地方信用、银行债务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责任,从而导致地方信用受损、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贷款项目管理的内部流程、人员行为和系统失当或失败,以及由于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是指开发性金融业务所涉及的项目开发、信用评审、贷款评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全过程风险控制管理。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识别、计量、评估、处置、反馈并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风险控制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既有的风险控制管理的模式、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合作办下设“风险管理窗口”, 履行日常风险管理的职责。风险管理窗口设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的风险管理、信用建设工作。

  

第七条 风险管理窗口的职责:组织信用评级、限额审查、推动信用建设,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风险决策。

  

(一)协助项目开发,并就产业投向、信贷政策、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独立的风险评判意见;

  

(二)组织协调信用评审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口业务部门指导下完成市政府、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信用评级工作,提出限额建议意见;

  

(三)根据开发项目特点,提出信用建设建议,并在融资推动基础上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四)在项目开发和管理的不同阶段,及时揭示信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第八条 风险控制和管理目标:

  

(一)确保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设定的目标范围之内;

  

(二)确保合作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当地有关部门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三)提升合作办对风险管理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建立快速而完善的风险预警、处置和报告、反馈机制。

  

第三章 信用评审和审议

  

第九条 根据本地项目开发的实际进度,合作办及时搜集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评审资料,开展信用评审工作,按照开发银行信用评审的具体要求,完成信用评审报告的编制。

  

第十条 合作办下设信用评级审议组。信用评级审议组由常设委员和日常办事机构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合作办。

  

第十一条 审议组常设委员一般由发改委、财政局、土地局、建设局、环保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担保平台、合作办等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合作办负责人担任,审议组常设委员主要负责对客户信用评审报告提出审议决策意见和结论。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审议组常设委员汇报信用评审基本情况,各常设委员独立提出决策意见及建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议事项须达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审议同意后才能通过。

  

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以文字或录音等方式对常设委员审议会议进行记录,现场对独立委员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常设委员审议通过后,由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将客户信用评审报告、审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电子质、纸介质各一份)报合作办,由合作办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用评审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召开评级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会按现行规定执行)。评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债项评审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合作办应当逐步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决策与处置制度、风险监控与报告制度。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管理窗口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框架下,对融资平台、县域其他业务客户及其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并结合不同的风险特征设计和构造信用结构。

  

(二)风险决策与处置制度。合作办在开发银行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制定县域信贷额度授信管理办法,并制定风险管理标准、设置基本流程,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预案和处置程序。

  

(三)风险监控与报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结合本地业务开展情况,监控信贷的运行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借款主体、担保主体涉及的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决策与处置意见及结论要在信用评审报告(含年度复评报告)中体现;合作办每季度末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报送客户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对于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客户,及时报送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政府类客户:地方经济政策及发展态势、财政收支实现情况、重大人事变动、融资平台经营及财务状况、贷款使用及本息偿还、自然灾害、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事件、信用需求等;2、非政府类客户: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在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和资产状况、贷款或担保项目执行情况、处罚和纠纷、违约、灾害及意外事故等。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应当在核实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描述开行业务客户的重大风险事项情况,分析重大事项对贷款项目、地方信用的影响,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对合作办风险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结合起来,确保风险管理人员能够从开发银行利益出发得到激励,也使风险管理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第五章 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合作办风险管理窗口应当接受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管理部门的培训,使其在业务素质、风险管理理念等方面能够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前移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合作办应当配合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巡视工作,接受风险管理巡视小组对本县域进行巡回指导、检查,确保县域业务的风险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合作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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