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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37:44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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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全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都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评审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分高、中、初三级。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只限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六个系列(专业)。
第五条 评聘专业技术资格,应是在我市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内从事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专业和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必要的业务知识。
第七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要具备:
(一)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高级资格;
(二)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三)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专毕业(含专业证书,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四)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以上,经专业技术知识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符合其评审条件者,可申报中级资格;
(五)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中级资格;
(六)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符合其他审评条件者可申报高级资格;
(七)对自学成才,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本行业专家和社会公认的专业技术骨干,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根据我市的情况,各系列(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组建。
第九条 各系列(专业)不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评。
第十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写出《业务自传》(工作总结),提供能够说明本人学历、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学历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交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写出推荐意见,并对被推荐人员的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实际能力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乡镇(区、街)企业由市乡镇局推荐。
个体、私营企业、民办科研和卫生医疗机构等由市工商联推荐,三资企业可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统一由市职改办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市职改办核准。
第十三条 申报高中级资格须填写《评审表》一式三份,申报初级资格须填写《评审表》一式二份。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只限主审委员会覆盖面内有效。
第十五条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聘任与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础理论的考试工作由市职改办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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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8号)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2年5月26日联合发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3401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传真:(010)65052309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传真:(010)64106993

 

  3.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敏生(RaymondKwok)

  驻在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

  五层十二室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中粮广场B座41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63490传真:(010)65263492

 

  5.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二十七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6.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F.Roule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7.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V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8.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传真:(010)65232018

  网址:www.msj.com.au

  电子邮件:syd@msj.com.au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GARRI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传真:(010)65056830

 

  10.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

  2座518室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02368传真:(010)65102378

  网址:www.allenovery.com

 

  11.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318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2.英国金马伦麦坚拿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MSCAMERONMCKENNA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简基华(ChristopherJohnDavidClarke)

  驻在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一座150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0389传真:(010)65900102

  网址:www.law-now.com

 

  13.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华路12A北京科伦大厦B座602-606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325238传真:(010)65325238

  网址:www.paragon-interlawyers.com

 

  14.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5.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传真:(010)84862588

 

  16.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2/3/4传真:(010)65186205/6

 

  17.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kpmg-bb.com

 

  18.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传真:(010)65266648

 

  19.新加坡赖伟源王开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LIAMLAI&ALANWONG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赖伟源(LaiWeeN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887/65186980

  传真:(010)65186887/65186981

  电子邮件:wlawan@singnet.com.sg

 

  20.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SOLICITOR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马道龙(DouglasC.Markel)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3201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38传真:(010)6410633764106339

  网址:www.freshfields.com

 

  21.英国齐伯礼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RICHARDSBUTL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彭怀谷(MichaelPeppe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703B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92690传真:(010)65992701

  网址:www.rb@ht.rol.cn.net

 

  22.约旦纳赛尔及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NASSIRBEIJINGOFFICE(JORD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迈尔·纳赛尔(JamalNasi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中旅大厦1817房间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603167传真:(010)64603173

  电子邮件:NP@NETSL.COM.JO

 

  23.日本小松··西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KOMATSU,KOMA&NISHIKAWA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

  1605室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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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


  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切实保障全市春耕、夏播等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特制定黄冈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第一条 成立黄冈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市物价局、市供销社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季储备数量的核查及贴息资金的拨付与监管;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负责化肥淡储的资金支持;市物价局负责化肥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管;市供销社负责储备货源的组织和供应。
  第二条 黄冈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遵循“动态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黄冈市化肥淡季储备委托市供销社所属的市天绿贸易有限公司承储与供应。
  第四条 黄冈市化肥淡季储备规模为2万吨,化肥淡季储备品种参照国家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结合黄冈市农业生产用肥需求实际,确定为尿素、复合肥和钾肥,其中尿素品种不低于70%。
  第五条 根据黄冈市地理特点和农作物用肥需要,我市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期限为6个月,原则上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六条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支持解决。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分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应简化相关贷款审批程序,积极支持承储企业搞好化肥商业淡储工作,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储备化肥利息由市财政补贴。
  第七条 淡季储备化肥经营盈亏与市场风险由承储企业承担。化肥淡季储备由承储企业采用自主储备与联合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按要求及时组织化肥储备,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储备化肥的库点由承储企业在市内各地自主选择,库点布局要合理,交通要便利,调动要方便。
  第八条 淡季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流通环节综合经营差率政策和低于市场同一品种同期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不得销往外市或用于出口。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商业淡季储备月报制度,并严格实行台账管理,按月上报。
  第十条 《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