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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13:17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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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7号





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

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



潮州市工艺美术 ( 特级 ) 大师荣誉称号

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潮发[2004]41号),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表彰我市工艺美术人员作出的突出贡献,弘扬潮州传统文化,促进我市传统产业和特色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工艺美术行业(包括陶瓷、雕塑、金属工艺、首饰、漆器、抽纱刺绣、纺织服装、玩具、花画、服装、装饰、民间美术、民族乐器、装饰设计、金属工艺、彩扎工艺、编织工艺等)工艺美术的制作、设计和研究中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工艺美术人员荣誉称号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第三条 荣誉称号分为:“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和“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下称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二个等级。

第三条

  第四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工艺美术专家库和确定每个评审年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数,并对经评审通过、拟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的审核。

  市人事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局在每个评审年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同时对负责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做好公示等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必须11人以上(含11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1人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之通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七条 凡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的工艺美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

  第五八条 取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符合以下条件,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5年以上(含15年)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为同行公认,在省市内外享有较好的声誉;

  (五)对我省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培养有突出贡献;

  (六)获得重大国际专业展览评比二等奖以上(含银奖及相当等次以上,下同)两项,或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两项,或省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两项;

(七)出版著作一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撰写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论文、经验材料2篇以上。有2件以上作品在国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水平的限制。

第六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0年(含10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较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超群技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技艺、作品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为同行公认,在市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五)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较大贡献;

  (六)有2件以上作品在省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第九十条 虽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授予。取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

  1、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十五年(含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的任职资格;

  2、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3、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不仅为同行公认,而且在省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5、对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突出贡献;

  6、在国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申报。

  第七十一条 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水平的限制。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1、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十年(含十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的任职资格;

  2、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较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3、作品风格独特或有超群技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艺、作品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不仅为同行公认,而且在市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5、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较大贡献;

  6、在省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八第十一二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每二35年评审一次,在评审年的441月~至563月份进行。

  第九十二三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一)由申报人所在市,县、(区)或市直的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或也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连同并整理申报材料于当评审年的3月1日~341月31日前报送至市经济贸易局“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经济贸易局在41月10日将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名单向社会公示1530天;



(二)  2、(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整理报送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将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5天;

(四)  4、(三)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5、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五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结果,授予相应人员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或“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反映推荐对象申报人艺术造诣、成果的综合材料;

(二)填写《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推荐表》;

(三)个人学历、职称、获奖作品、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反映最高技艺水平的代表作品(如作品体积太大,不便运送或者由贵重物品制成的,可提供能反映相应的能显示出作品效果的彩色照片或光盘)。

  第十四五条 所申报材料中的综合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一)个人简历;

(2二)主要艺术成果;

(3三)技艺特点;

(4四)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六条 上述申报材料,除报送的不同类型的实物代表作品不得少于可呈报两2件(含两件)以上不同类型以外,书面或其他媒体申报材料其余均应上报一式三份3份,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六七条 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内容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第十七八条 各地、各部门在选拔推荐过程中,要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反对论资排辈,严禁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必须11人以上(含11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之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1名副市长专任组长,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二轻联社、市工艺美术研究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审核经评委会评审通过拟授予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审批评委会办公室工作方案;审定召开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授荣大会方案及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珍品收展等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将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和同行知名专家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委会办公室推荐拟授予的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设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人员在市经贸局及其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负责申报人代表作品的收管工作;负责对申报人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负责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负责将获通过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材料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承办对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跟踪管理工作;承办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布荣誉证书。

  第十七八九条 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的结果,及时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纂具有文献性的《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传略》,出版名家名作专集。,对他们的绝技和濒临灭绝或散落在民间的传统工艺,进行搜集整理。,出版名家名作专集,拍摄录相资料,避免绝技失传。

  第十九二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市内外、省内外举办为“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举办专场作品展览,向市内外、省内外乃至国内外宣传潮州传统工艺美术的伟大取得的成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并根据有关按规定统一收藏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保存他们的珍品。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适当组织“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赴外地考察,切磋技艺,交流经验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设计制作被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标记人员可在其本人作品上,镶嵌由市统一设计的标记在其本人作品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二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为终身荣誉称号。,但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经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确认定,由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同时通报终止其并停止其获得“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后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一)1、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2、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三)3、有严重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潮州市人事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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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8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支持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工作,充分调动行业、地方、金融、投资机构和企业等各方面进行重大装备国产化研制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为了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工作,充分调动行业、地方、金融、投资机构和企业等各方面进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给予贴息。
第二条 为了加强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 贴 原 则
第三条 贴息分为全贴息和半贴息两种形式。
第四条 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市场需求量大、对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大关键设备的国产化创新研制。
第五条 贴息所支持的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

第三章 审 批 程 序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依据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和国家经贸委编制的“重大装备国产化目录”,组织企业申报项目。
第七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由企业编写《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建议书》,并按企业隶属关系提出贴息申请。
(一)地方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财政厅(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
(二)中央直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
经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编制《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企业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财政厅(局)组织审查,并在通过承贷银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批复。批复意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贷银行评估结论意见)报送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经核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经贸委技术与装备司签订《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合同》。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共同编制《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年度计划》。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国家经贸委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财政厅(局)组织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意见分别报送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

第四章 贴息管理
第十一条 对贴息贷款项目,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根据《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合同》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联合下达贴息资金。中央直属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转拨;地方企业的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转拨。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应加强对贷款贴息项目的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贴息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部门、地方和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能按贷款贴息合同规定完成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任务的项目,将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同财政厅(局),于每年12月将贷款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贴息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的通知

(国检办〔1990〕110号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决定”的要求贯彻执行。

  附: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

 

              一、商检面临的形势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年中,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迅速发展。全国商检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既把关又服务,在任务繁重、条件比较艰苦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较好地完成了检验把关任务,对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配合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商检的机构、队伍建设,技术能力,法制建设和内部管理等有了很大的加强和提高。特别是《商检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商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使商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九八九年商检部门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集中表现在:

在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广大商检职工排除干扰,坚守岗位,以实际行动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在外贸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扩大了检验、监督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品种范围,并针对国外对部分出口商品质量的强烈反映和要求,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检验把关;商检的内部建设有了明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一九八九年共检验进出口商品一百零三万六千多批,货值四百七十九亿三千多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十二点九四和二十二点四;发现不合格出口商品三万多批,货值六亿五千多万美元,发现不合格进口商品一万五千多批,货值五十一亿多美元,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为超额完成外贸进出口任务做出了贡献。

  (二)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商检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是十分严峻的,在前进中也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有较大变化,商检任务日益繁重,尤其是对外贸易经营体制改革后,贸易方式、经营渠道、经营做法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检验项目增多,给商检把关带来了不少新的困难和问题,使商检工作的面更宽,范围更广,任务更重。进口商品中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以旧充新和掺杂使假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出口生产企业放松质量管理,甚至有意弄虚作假,少数外贸公司不注重经营管理,放松进货验收,以致出口商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索赔、退货和强制扣留以致销毁的事件有增无减,给国家信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严重影响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配合国家和外贸治理整顿,促进外贸发展,在商检人员和设备增加不多,财务不充实的情况下,扩大了《种类表》,增加了检验把关任务,加以收用货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对检验时间要求紧,给商检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商检部门检查,确实存在部分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不落实和检验把关不严的情况;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漏洞;在前几年淡化思想政治工作和“一切向钱看”思想影响下,少数商检人员思想、业务技术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甚至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情况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尽管这些问题不是主流,但它造成的危害,对国家和商检声誉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全体商检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充分认识到商检部门的任务艰巨,责任很重,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要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抓住当前的关键时刻,积极行动起来,以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为中心,切实抓好商检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把商检工作搞上去,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

 

  (三)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为商检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国家涉外经济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治理整顿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商检工作搞得好不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能否把好,不仅关系到商检事业的发展,更关系到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到国家声誉和改革开放的形象。全国商检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从一九九0年起,用两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进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坚持既把关又服务,全面落实《商检法》赋予商检部门的职责任务,把《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取样、检验和出证,切实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坚持杜绝检验签证工作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杜绝经商检的出口商品发生全国或地区性的重大质量事故,使经商检的出口商品国外索赔和不良反映明显减少,使出口商品质量和商检信誉得到改善和提高。

  实现上述目标有许多有利因素。经过四十年的努力,全国商检部门已建成一支素质较好的职工队伍,具有一定的检验手段和技术力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做法,积累了许多经验。《商检法》的颁布实施,使商检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商检职工的执法观念增强了,法制建设和基础工作正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在外部环境上有利条件也很多。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商检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也更加支持商检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公司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关部门对抓商品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提高,支持商检加强检验把关工作,有些出口商品质量开始有所好转。这些对商检部门做好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利的。我们一定要增加信心,充分发挥有利因素,克服困难,努力实现强化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的目标,开创商检工作的新局面。

 

        三、切实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认真检验把关。对不合格商品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

  1、对《种类表》进口商品要逐笔做好登记、检验和核销工作,严格按规定取样和检验把关。凡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除按合同规定检验外,还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把关。

  2、对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九种进口商品,要抓紧落实各项措施,严格检测和审查,加强监督管理。

  3、对集中到货、分散使用的进口大宗商品,有关商检局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统一掌握,统一对外。到货口岸商检局应主动牵头,协调抓总。

  4、对成套设备和金额较大的关键设备或原料,到货后检验有困难的,应组织到生产国进行装船前检验。

  (五)进一步加强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全面加强检验把关。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要进一步加强装运技术条件的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要切实做好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各地商检部门要花大力气组织落实上述商品和项目的检验和管理,堵塞漏洞,使出口商品的质量尽快好转。

  1、对已实行卫生注册管理的《种类表》出口食品,要进一步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产地商检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加工卫生条件和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厂检把关的基础上逐批进行商检把关。上述食品未经卫生注册和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并签发换证凭单的,任何商检局均不得接受出口报验,并应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查处。对工业主管部已实行出口厂代号管理的罐头食品,凡未经批准厂代号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商检注册手续。对其他食品,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统一明确卫生监督、检验的范围和内容,由产地商检局负责监督、检验和放行。

  2、鉴于《种类表》出口轻纺产品量大、面广、品种复杂,商检不可能批批检验,应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商检检验或组织专门机构检验或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或认可厂检员的做法,把检验工作落到实处。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商检均应加强监督管理,对认可其他部门检验的,商检要定期抽查商品质量,切实把好质量关。

  3、对产地分散、把关困难的部分《种类表》出口农副产品,进一步明确产销检把三关的质量责任,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验的基础上,商检实行相对集中检验,改变商检检验代替出厂检验和外贸验收的做法,切实把好产地发运前的最后一道关。

  4、对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种类表》出口商品,除严格依照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外,还要依照进口国规定检验把关。凡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即使国外客户确认,也不准放行,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局决定。

  5、对特殊情况要实行加严检验的措施,如近期内发生过严重质量问题的出口商品,应扩大抽样,从严检验;对发生过或有可能掺杂使假的商品,可采取倒包检验,甚至逐件检验,等等。

  (六)按照《检商法》规定,落实列入《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任务,除了以商检部门为主外,还可利用经商检部门认可或指定的各专业检验机构。要根据检验把关任务的需要,通过认真考核和后续管理,把商检部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检验任务,落实给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机构承担。并对专业检验机构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七)进一步加强产地出口商检工作。产地检验是把好出口商检关的基础,必须进一步落实加强检验把关的措施。对《种类表》出口商品,除国家局规定需集中在口岸进行检验的以外,应由产地商检局实施检验,切实把好质量关,防止不合格商品发运出口。对已实行质量许可制度的《种类表》出口商品,未经产地商检局签发换证凭单的,口岸商检局均不得接受报验。

  (八)进一步加强口岸查验工作。口岸查验是出口商检的最后一道关。各口岸商检局必须从全局出发,切实担负起查验的责任,严把最后一道关。采取有效措施,把不合格商品堵截在国门之内,这是口岸局的重要职责。对运往口岸的易腐易变出口商品,口岸商检局应按国家局有关规定有重点地查验品质;对非易腐易变出口商品,凡必须签发口岸商检局证书或国家局明文规定需增加口岸查验的,口岸商检局应按有关规定检验,经口岸商检局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不得出口。口岸商检局应定期向国家局报告查验情况,并反馈给有关商检局。

  (九)拟报国务院批准、在重点口岸设置国家局直属的监督检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局对各局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组织抽查检验;监督检查各局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抽查检验和签证工作质量;协调处理商检局之间关系;调查重大检验工作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决定。

  (十)严格批次管理。鉴于当前错装错运、换货掺杂的情况比较严重,必须严格批次管理,确保货证相符。凡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商品,无论是否《种类表》商品,都必须分清批次,并在检验单证上具体列明,便于出口装运时核对掌握。产地商检局在签发换证凭单时,必须按照国家局规定要求,详细填写品名、数量、生产批号、检验情况和检验方式等内容。口岸商检局发现上述内容不清,批次不符,不能确保货证相符的,应立即通知产地商检局查清原因,以便查验换证,否则不予放行。对有需要又有条件实施封识管理的出口商品,产地商检局检验后应实施封识管理,并在换证凭单上注明。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部门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商检法》的规定,逐步开展对《种类表》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对于已实行认可检验、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的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后续管理,除日常监督检查以外,应建立定期的监督抽查制度,发现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经过督促仍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收回检验或吊销有关证书。对质量问题严重,改进措施不力或者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商检局在查处的同时,可采取停止接受报验的措施。

 

       四、健全商检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我约束机制

 

  (十二)进一步加强商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国家局及各地局都必须切实加强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的综合分析,加强政策和法规的研究,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规范化管理的措施,加强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努力提高商检的内部管理水平。

  (十三)加强商检法制建设,把商检工作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一方面,要抓紧《商检法》各项配套法规和规章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加快清理原有法规、规章办法,逐步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抓好法制教育,增强商检人员的法制观念。《行政诉讼法》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要教育商检人员,增强执法和守法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避免随意性。

  (十四)对检验、鉴定和签证工作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是加强商检业务基础管理,保证商检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切实抓好。要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扭转部分商检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取样、检验不规范,证书质量不高,基础工作薄弱和审核把关不严等偏向。

  1、落实各个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要求,形成制度化,使所有检验、鉴定和检务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要求,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要切实做到:严格按照规定接受报验;严格按照检验依据、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取样、检验和鉴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和核查有关单位的检验结果,确保检验、鉴定结果准确,评定正确;认真拟写证稿和核签把关,保证证单质量。以上要求必须落实到每个商品、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份商检证单上。

  2、每道工序均须核查上道工序的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改正。特别是取样、检验和鉴定的原即记录不详,认可检验的签证放行未附商检核对的记录,批次不清,证明内容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符,以及核签权限不符合规定的证稿,一律不准出检验处室。凡经检务部门发现的,不予签证放行,严防差错事故出局。

  3、对外签发检验证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规定,详细列明取样情况、检验依据、具体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

  (十五)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加强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是否经常抓工作质量,列不干部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制度,经常检查检验工作的落实和业务管理的情况,检查商检证单质量,以及商检人员的工作和遵纪守法情况。为使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制度化,各地商检局必须在内部建立稽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从事工作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凡是经过商检出口的商品,国外索赔或反映强烈的,均须逐批检查原始记录,查明差错原因,分清责任归属,及时报告局领导和国家商检局。确属商检责任的,必须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并研究改进措施,防止差错事故的再次发生。

  (十六)继续进行商检内部职能分离的改革试点。在总结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局可试行内部职能分离的改革,即对现已成立的商检专业检验所(或中心)不要赋予宏观管理的行政职能;对个别商检局内的检验、鉴定处,在人财物上给予一定的自主权,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检验实体--专业检验所或专业检验局,对外仍使用商检局的检验证单;某些业务量大、下属机构多的省局,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管理与检验职能的分离试点。省局主要负责对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对下属商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由设在省内各地商检机构承担。由于职能分离涉及的问题较多,应本着积极、慎重、认真、稳妥的精神,经认真研究探索,提出方案报国家局批准后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权衡利弊后再研究推广的可行性。

  (十七)商检实验室是检验把关的重要方面,要从组织上、管理制度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切实加强商检实验室的建设,通过考核定级,促使商检实验室早日达到或接近国际实验室的水平。

  (十八)建立检验专业资格审查和上岗培训制度。国家局拟在一九九0年内研究建立各项检验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件。对检验、鉴定和检务部门的新进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落实岗位培训、跟班操作,经半年至一年实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对现有人员中未培训已上岗的,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培训措施进行补课。

 

         五、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抓好政治思想工作

 

  (十九)商检系统是一个整体,要顺利贯彻《商检法》,加强商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十分重要,务必使全国商检部门从全局出发,执行统一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共同努力完成繁重的检验把关任务,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国家局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二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商检人员均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严禁越权行事。任何人均无权不检验即出证,或不按规定检验出证,更无权对不合格商品特准放行。遇有疑难问题或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在本系统内逐级请示报告。凡发现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本局领导报告情况,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须随时报告国家局。各级领导,特别是国家局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下级请示报告的问题要及时答复或处理,坚决反对拖拉作风。

  (二十一)加强各级商检干部的管理。《商检法》的贯彻实施,商检加强检验把关和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各级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尤其是局级领导一定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商检法》的落实,研究带倾向性的问题上,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把《商检法》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坚持任人唯贤,进人、提干都必须严格把关。对领导班子不齐、力量不足的单位,要抓紧配备充实。今后凡提拔处以上主管业务的领导干部,必须从德才兼备并熟悉商检业务政策,了解工作环节,有相当商检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中选拔。对现有各级干部要加强管理,分别情况进行培训和考核。凡定期考核不称职的,以及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又改进不力的干部,应及时免职或调整。

  (二十二)适当集中使用商检的财力。在国家财政暂时困难的情况下,要动员全体商检职工,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依靠自力更生解决困难,加强检验把关。鉴于商检系统财力分散,各地发展不平衡,为了保证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各局的检验实力,国家局决定在现有财务承包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各局的上缴和补贴金额。在财务开支上,经财政部同意,设置了教育培训、仪器设备、科研等专项资金,各局应根据需要用好。对各地长期搁置不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有关业务专项资金,在系统内适当调剂使用,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刀刃上。

  (二十三)严明商检的组织纪律,加强商检队伍的廉政建设。为促进商检的队伍建设和做好检验把关工作,必须严格组织纪律,赏罚分明。要运用各种方式,大力表彰奖励商检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以及热爱商检事业、工作成绩优异的同志。对于商检工作中的责任事故决不能姑息迁就,一定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加强商检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各级领导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重视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保证作用。首先要引导广大商检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上来。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深入基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关系。同时,要结合商检特点,加强廉政、职业道德、爱国主义和遵纪守法教育。团结广大商检职工,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艰苦奋斗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共同努力树立商检证书的国际信誉和商检人员的良好形象,建设一支为检清廉、秉公执法、严格把关、文明服务的商检职工队伍,为贯彻《商检法》,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