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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02:03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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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2〕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工作的需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科技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各地方科技厅(科委)将《若干意见》转发到地、县级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是科技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时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对于调整经济结构、扩大消费市场、拉动内需、提高综合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科技工作的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特征,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新时期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因势利导,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职能也将随之发生变化,由过去直接管理经济与投资经济向宏观调控市场、发展公共事业转变,财政投入的重点将逐步转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因此,切实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是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事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检验各级政府及科技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3.新时期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发挥政府在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点围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调整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科技自身能力建设等问题开展工作,为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等重大社会发展问题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4.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按照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方式积极推动。要紧紧围绕人口与健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生态整治、防灾减灾、社会安全保障、人居环境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事业等领域,以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等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为目标,要把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集成和产业化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加强基础性科技工作、基础研究和试验
示范等方面工作,以全面提高我国社会发展科技的整体水平。
5.切实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和《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精神,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科技规划。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新形势的需要,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落实《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和《社会发展科技工作要点》精神,制定相应的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纳入地方、行业科技计划以及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形成国家、行业、地方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计划体系。
6.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管理与领导。科技部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建立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定期交流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国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会议;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领导,充实管理力量,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探索新的机制与工作方式,推动行业与地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有机结合,鼓励行业的科技资源参与地方的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科技工作。
7.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科技投入。"十五"期间,国家对社会发展科技的投入已有大幅度增加,国家级科技计划用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经费将在"九五"基础上增加1.5倍,今后将继续加大对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及科技主管部门要调整科技投入的结构,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发展科技经费在整个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发展科技工作,推动金融机构与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有效结合,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元化的社会发展科技投入体系。
8.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相关科技产业的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相关产业方面的项目,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成果的产业化;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通过建立和完善一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产业基地等措施,促进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标准、专利、人才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新药创制、环保产业和住宅产业等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9.切实加强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的紧密结合与合作。积极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地方科技计划的结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重点选择地方政府和群众关心的重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科技部将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评审后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中属于解决地方问题的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要立足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以地方管理为主;对于具有全局性的重大科技项目,要整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共同推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地方组织相关科技力量,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中的作用。
10.加强合作,共同解决社会发展相关行业重大科技问题。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推进行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在推动社会发展科技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行业计划的紧密结合,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的选择、重大项目的遴选,要充分听取和吸收行业科技部门的意见,要与行业的重大技术需求和行业重大项目紧密结合。对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社会发展科技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集成各方科技资源,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共同组织实施国家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项目。
11.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机构改革。按照国家对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分类改革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机构的改革和转制,加大对公益性院所改革的力度。在计划立项等方面要加大对深化改革、加快转制的院所的支持力度;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强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监测台站和网络等社会发展保障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科研条件共建、共享体系,促进部门、行业和地方之间的科技资源共享。
12.抓住有利时机,推动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口、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科技领域热点问题很多,具有广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潜力,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通过项目融资、专项贷款、无偿援助、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在更高的起点参与国际科技竞争;充分利用清洁生产发展机制等渠道,加强双边科技合作,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引进技术与资金;努力争取各有关国际组织在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加强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能力建设;创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开展合作研究,转让先进的技术、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积极吸收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参与环境保护、国土整治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科技工作。
13.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社会发展科技人才的培养。用足用好相关的人才政策,鼓励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竞争的新型机制,创造公平、宽松的学术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贯彻执行科技成果相关权益的政策规定,确保有关科技人员奖励措施的落实,重大项目实施同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密切结合。在稳定和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社会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充分重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管理、科技中介服务和科技产业等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大胆起用年轻优秀的科技人才,形成一批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和聘用境外高级人才,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进行不定期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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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16日,能源部

现将《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1年1月1日起,在电力行业中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部基建司。

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人工费等若干规定
一、人工费
(1)标准工资:电力建筑3.65元/工日,电力安装3.70元/工日。
(2)副食补贴:0.40元/工日。
(3)冬煤补贴:全年补贴标准÷306天。
(4)粮煤补贴:每月补贴标准÷25.5天。
以上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本人工费单价,标准工资按六类地区计算,其他工资区按其类别系数调整。地区工资性津贴列其他直接费。
二、电力建设项目,应考虑价格上涨因素,火电、送变电工程的价格上涨指数,根据当前的物价情况,暂按6%计列。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而发生的税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工程估、概算中单独计列,不能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取费基础。
四、为搞好大中型企业,确保施工企业技术发展的资金来源,计划利润中的技术装备资金,可单独立项计提,按特种基金管理,专款专用,计提标准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的4%。计划利润为竞争性费率,建立技术发展特种基金后,企业税利包干基数不作调整。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2年第3号


为了了解广大电信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满意程度,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改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我国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有效测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建立了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并规定:电信管理机构以“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衡量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综合指标。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工作由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委托社会调查中介机构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2001年,信息产业部在各相关运营企业的配合下,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与广大电信用户关系密切、涉及面广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业务进行了首次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现将测评工作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对象
本次测评的企业涉及5家电信运营公司,分别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263网络集团公司
本次测评的业务包括3项,分别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接入业务。
二、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过程
按照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的《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共计访问了7万多电信用户,完成了5055个有效样本,获得10多万条用户评价信息,经过对数百万个数据进行分析,完成了《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调查分析报告》,所得测评结果通过统计检验证明优良。
三、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测评结果(详见附表)表明,我国电话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6.9,其中固定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9.7,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为74.5。我国固定、移动电话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与美国电信服务用户满意度指数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处于相同水平。我国互联网接入业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64.1。
四、有关情况说明
用户满意度指数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来评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一种指标体系,它已在许多国家实行多年,是以微观消费者行为理论为基础构造数学模型,通过对用户调查获取评价数据,运用数理和计量方法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估的一种定量化的质量评定方法。用户满意度指数通过对质量预期、感知质量、感知价值、用户满意度、用户抱怨、用户忠诚度等6个结构变量设计观测变量对用户进行问卷调查,可将影响消费者满意度的各种因素用数学方法进行量化、解析,不仅简单地给出质量评定值,还可得到影响用户满意度的各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的量化值。利用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国家进行质量比较。
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信息产业部开展行业性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是首次尝试,还将在调查工作中不断完善测评方案。今后每年信息产业部将对用户满意度指数做连续测评,以2001年的测评结果作为基础数据,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建立起中国电信行业的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表:
2001年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结果 业务分类
用户满意度指数

电话业务
76. 9

固定电话业务
79. 7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固定电话业务
79. 7

移动电话业务
74.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3.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移动电话业务
74.7




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1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3.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7. 0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6. 5

263网络集团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6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