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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22:48  浏览:9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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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职工群众民主权益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措施上大力支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工作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积极创造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增强接受各方面监督的自觉性,充实监督内容,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推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互动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有力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开发布有关信息;高度重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做到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增强监督效果,推进安全生产,为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支持。

二、主动发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三)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有关安全生产热点问题,各级新闻发言人要及时发布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阐释政策,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四)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坚持与政务信息公开相结合,认真梳理对外公开发布事项,突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的救援和查处情况、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以及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内容。要本着实事求是、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

(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公告发布。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在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在认真做好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的基础上,要通过当地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六)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结果的公告发布。按照事故查处的权限和责任,坚持分级查处督办的原则,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的专项检查、信息汇总、宣传报道,及时发布事故处理结果。对事故查处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要公开曝光。

三、创造有利条件,畅通监督渠道

(七)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加强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八)深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报道应急工作机制,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组织、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第一时间公布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及时发布救援进展等方面的信息,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九)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不断扩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公众参与范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引导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保障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注重总结推广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督实效。

(十)扩大实施监督举报途径。加快扩大全国统一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的设立覆盖面,确保专人值守,并认真做好信息接报,及时核查举报内容;通过设立专门电子举报信箱,或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相关专职人员的联系方式,在本系统网站开设网络留言板、有关论坛等方式,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举报渠道。

(十一)做好安全生产接访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来信来访处理接待工作,认真搜集、整理、汇总来信来访内容,重大事项即接即报,并按照工作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问题整改。

四、做好整改信息反馈和监督落实工作

(十二)加快推进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关注有关媒体和网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报道、监督、评论和建议,高度重视社会和舆论对有关重大隐患和事故查处情况的反映和监督,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按程序做好报告、督办工作,并公开发布处理结果。

(十三)建立完善舆论监督反馈机制。对新闻媒体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性报道,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报道后的2周内,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馈。

(十四)及时反馈举报信息。对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监督的事项实行登记制度,落实信息核查责任,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对经查实的举报事项,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十五)正确对待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有关媒体反映的事项、观点等持有不同看法的,要依法依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等方式说明情况。要不断完善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十六)加强对主管媒体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舆论监督工作机制,增强舆论监督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舆论支持。加强新闻从业者职业操守教育,严格遵守新闻工作法规制度,严禁“有偿新闻”,确保舆论监督的公平、公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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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作如下修改:
1、第九十六条修改为:“未依照本细则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并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
或者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第一百条修改为:“建设用地单位拖欠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管理的有关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查封其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确无资金交纳时,可将其新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交应缴的费用,或者拍卖后抵交应缴的费用。”
3、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采取各种手段逃漏土地使用权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第一百零二条删除。
5、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6、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按非法占地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平方米0.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7、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第一百一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对非法用地从事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施工的,可以对施工的设施、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7日



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最近,在北京、新疆、昆明、大连等地先后发现了社会上一些人员利用商业银行银行卡进行不正当“资金传销”活动。这类传销活动共同做法是利用银行卡发展下线会员,通过无卡存款收取下线会员的资金。其实质是利用银行帐户,以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的存款形式,诱导和欺骗
居民存款,取得资金。这类活动既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又利用了银行的信誉,使银行无形中成为传销的媒介,影响了银行的形象。由于此活动具有诱惑力,如果任其蔓延下去,势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居民资金的安全。鉴于此,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的规定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
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卡存款业务时,必须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及密码,不得在储户未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存款业务。
三、各商业银行对储户在使用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所出现的异常现象(尤其是类似上面提到的情况)应提高警惕,尽可能做到不为其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提供方便。发现确属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的客户,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存取款业务。
四、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柜台业务咨询服务,向客户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帮助他们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对欲参加活动的客户进行耐心解释和劝阻,对于在银行机构内进行宣传鼓动传销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五、各商业银行应将此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发现类似情况要主动、迅速向上级机构及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