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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1:16:56  浏览:9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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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

1979年12月7日,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
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由于不参加原单位的生产劳动和工作,生产奖金和岗位津贴不再享受;从事生产劳动的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不再供给;到车间实习,可按同工种生产工人的标准同等对待。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
二、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一项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三、职工高等院校一般应招收正式职工。少数根据需要、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徒工,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徒工转正定级的有关规定进行转正定级。
四、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在晋职、升级和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应根据调整工资和职工晋职、升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一样对待。学校应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作出鉴定,转给原单位参考。
五、学习是一项艰苦的劳动,职工参加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本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应当鼓励支持。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学习成绩优秀者,可按学期发给一次性奖学金。奖学金从企业奖金中拨给。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职工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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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搞好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搞好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的评聘,参照《条例》执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领会、掌握《条例》精神,及时与本地区、本单位职称改革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创造条件,使企业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纳入整个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议程,同步实施,切实保证企业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修改《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200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仪决定修订,现重新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实行。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 攀枝花市物价局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其中,市内销售部分按原煤每吨1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17元、焦炭每吨24元;市外销售部分原煤按每吨3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51 元、焦炭每吨72元。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 攀煤集团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原煤产量统一征收。其他各类煤炭生产企业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无法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征收的,由执收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人工核定征收。

  第八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九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

  (二) 用于煤炭及非煤产业后续发展;

  (三) 用于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四) 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五) 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煤炭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煤炭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应急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第十一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